三、其他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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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87
颗粒名称: 三、其他制度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2
页码: 92-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复核验收、延建管理、闲置土地处理制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关键词: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 复核验收 延建管理

内容

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从2006年6月起,县国土资源局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的监督管理,先后建立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项目延建管理和闲置土地处理制度。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竣工,但尚未申请土地登记或已申请短期土地证已到期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对申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用地实际开工和竣工期限、出让价款缴付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县发展改革局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用地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县规划局调查核实规划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复核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复核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
  (二)建设项目延建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对延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延建手续的处理建议。①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未按期竣工的,同意办理延建手续。②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的,不同意办理延建手续;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的,同意只办理一次延建手续,延建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凭延建手续等材料申请办理延长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三)闲置土地处理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方案。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土地使用者要求县政府收回的,县政府应予以收回并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县国土资源局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下发《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其3个月内开工建设。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要通知抵押权人。对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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