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偿安置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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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86
颗粒名称: 二、补偿安置制度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89-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规定,调整补偿标准。
关键词: 宁海县 农村集体土地 征用补偿

内容

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增多。从1984年起,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规定或调整补偿标准。
  1987年10月13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关地区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报告》。城关地区土地补偿费为当年每亩产值的5倍。即平原良田每亩468元;山坡地、旱地、山地每亩416元。青苗补偿费为当季作物的产值。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协商解决。安置补偿费按城关地区人均占有耕地多少计算。当时人均耕地约0.4亩,按每亩产值的10倍,计4680元。最高不得超过5250元。全县其他乡、镇原则上可参照执行。
  1993年9月,根据《宁海县土地征用若干规定》,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果园、茶地、竹园、养殖水塘等)的补偿标准,按征用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计算。年产值标准:城关镇1200元,各建制镇1000元,各乡村800元。征用非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两段补偿计算。即被征用单位的耕地在上半年征用的按每亩年产值补偿一年,下半年征用的补偿半年。以城关镇为例,上半年每亩补偿1200元,下半年则每亩补偿6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予以折价补偿或迁建,列入土地补偿费计算。粮油副食补贴按地域不同补贴。即城关镇每亩6000元,各建制镇4000元,各乡村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计算,即0.5亩以下10倍;0.5~1亩以下6~8倍;1~1.5亩以下4~6倍;1.5亩以上2~4倍。
  1999年9月7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对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塘等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年产值标准:城关1500元,各建制镇1200元,各乡村1000元。征用其他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两段补偿计算。上半年征用的按该耕地平均年产值补偿,下半年征用的减半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粮食任务补差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60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量化成明细价格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计算,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4~5倍计算;超过0.5亩不足0.8亩的按4~6倍计算;超过0.8亩的按5~6倍计算。还规定每公顷征用耕地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年产值的15倍。
  2002年,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县政府于2003年7月制定《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作新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与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实行两种“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将全县土地综合平衡划定区分为五个级别、三种地类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路、渠等一般性构筑物补偿费。城镇规划区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五级:一市、桑洲。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茶院、胡陈、越溪;五级:一市、桑洲、双峰。三种地类为:一类: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林地、未利用地。
  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包括路、渠等一般性地上构筑物补偿费)不低于50%,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45%,青苗费兑现原则上不超过5%。对安置补助费的执行,可根据各自实际,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选择调剂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实行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式进行安置或补助。
  2008年12月,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制定新的规定,规定全县范围内一律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安置标准。地价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青苗(单年生作物)按每亩800~1200元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级别、规划区(城市、镇和乡驻地)内外、地类划分为4个级别2档地类16个补偿安置标准。同时,采取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人员。
  此外,涉及补偿安置方面,县政府自2000年以来,就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村(社)集体留地、养老保障等制定了有关规定和办法。2000年12月8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城关地区土地征用涉及村集体留地的若干规定》,因土地征用人均耕地减少到0.3亩(含0.3亩)以下的村,土地补偿可以提出留地申请,留地数量控制在人均耕地0.3亩总数的15%以内。村留地经县政府同意可用作资产出让。归村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2003年12月,《宁海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颁布,标志着征地安置人员向养老保障制度转变。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照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县政府建立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按2%比例提取。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2004年,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一年后的8月,又规定原村集体留地可采取留地货币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处置。2008年12月,新的规定出台,集体留地经批准可用于村(社)级农贸市场、敬老院及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用于工业、经营性用地。此外,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继续实行村(社)集体留地指标货币补偿,留地指标按新征收耕地面积的10%计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4万元.不分土地级别。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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