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制度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10
页码: 84-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审批权限、程序及补偿安置制度随时代发展而调整完善。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审批 补偿安置

内容

一、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1.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1953年,《国家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用地1000亩以下或迁移居民50户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1000亩至5000亩或迁移居民50户至300户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1957年,用地50亩以下或迁移居民50户以下者,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用地50亩以上或迁移居民50户以上者,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统一归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生产性建设(包括社办企业、民办公助工程建设)用地,凡征用耕地(水田、旱地、山地)1亩以上,非耕地(荒山、宅基地和其他)3亩以上,耕地和非耕地合计3亩以上,拆建民房5户以上,经县、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核,报省革委会批准。在上述数量以下的,经县革委会审核,报省革委会批准。非生产性建设用地,一律由县、地区革委会审核,报省革委会批准。国家举办的水利和水电工程,及社队举办的移民在25户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所需土地,都必须报省革委会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1983年,《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用耕地1亩以下(包括1亩),非耕地3亩以下(包括3亩),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亩至2亩,非耕地3亩至5亩,由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区行署批准;征用耕地2亩以上,非耕地5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以后,城乡建设用地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3亩以上至5亩,非耕地10亩以上至20亩,由省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非征不可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建设征用(2004年8月28日修正为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000年7月5日公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亩以上75亩以下(宁波市为30亩以上9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宁波市9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9年12月30日,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供地方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权限
  1987年颁布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权限上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农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作出规定。1997年1月制定的《宁海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建房对象和条件的本村的村民、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人员的无房户、缺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的用地标准为:大户(6人以上)可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3~5人)可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可适当放宽)。小户(2人以下)可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小户可视作中户批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3.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1999年前,临时借用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借用10~20亩,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借用20亩以上,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借用只限于搭建临时棚屋用于养殖业以及批准的大型工程需临时材物料堆放场等,其他一般不办理借用手续。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须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3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30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75亩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使用土地只限于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
  4.设施农用地审批权限
  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中,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
  (二)审批程序
  1.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和宁海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持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文件和用地申请,初步匡算用地面积,发放选址用地联系单。用地单位持联系单向城建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建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土地管理局派征地人员到现场定界踏勘,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征地文件、资料等,逐项审核,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核定的用地数量办理报批手续。用地申请批准后(涉及出让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由县土地管理局签发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通知书。
  1998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后,建设用地的审批进一步规范。具体审批程序为:
  (1)申请。建设用地使用者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发改部门立项文件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安全、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意见。
  (2)审核。县土地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等。
  (3)编制方案。县土地管理局根据项目情况编制供地方案。
  (4)审批。县土地管理局将编制好的供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供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2.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私人建房先由建房户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讨论,然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999年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报批逐步规范。2004年5月,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印发《宁海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有关规定》,分别对新建用地、改建用地和拆建用地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新建、改建用地的程序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安排建房用地的书面申请,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会同镇乡(街道)的规划、建管部门现场踏勘,初步选定建房地点,然后对建房条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进行初审,并将上报审批的建房户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具规划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移交给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拟批的建房户名单登报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文公布。
  3.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报批,先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临时用地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及许可证、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临时用地审批表。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2)审核。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
  (3)审查。县级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同意后转交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农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用地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补偿安置制度
  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增多。从1984年起,宁海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规定或调整补偿标准。
  1987年10月13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关地区征用耕地补偿费标准等问题的报告》。城关地区土地补偿费为当年每亩产值的5倍。即平原良田每亩468元;山坡地、旱地、山地每亩416元。青苗补偿费为当季作物的产值。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协商解决。安置补偿费按城关地区人均占有耕地多少计算。当时人均耕地约0.4亩,按每亩产值的10倍,计4680元。最高不得超过5250元。全县其他乡、镇原则上可参照执行。
  1993年9月,根据《宁海县土地征用若干规定》,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果园、茶地、竹园、养殖水塘等)的补偿标准,按征用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计算。年产值标准:城关镇1200元,各建制镇1000元,各乡村800元。征用非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两段补偿计算。即被征用单位的耕地在上半年征用的按每亩年产值补偿一年,下半年征用的补偿半年。以城关镇为例,上半年每亩补偿1200元,下半年则每亩补偿6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予以折价补偿或迁建,列入土地补偿费计算。粮油副食补贴按地域不同补贴。即城关镇每亩6000元,各建制镇4000元,各乡村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计算,即0.5亩以下10倍;0.5~1亩以下6~8倍;1~1.5亩以下4~6倍;1.5亩以上2~4倍。
  1999年9月7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对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塘等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年产值标准:城关1500元,各建制镇1200元,各乡村1000元。征用其他耕地减半计算。青苗补偿费按上半年与下半年两段补偿计算。上半年征用的按该耕地平均年产值补偿,下半年征用的减半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粮食任务补差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6000元。农田设施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面积每亩补贴200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量化成明细价格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多少计算,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4~5倍计算;超过0.5亩不足0.8亩的按4~6倍计算;超过0.8亩的按5~6倍计算。还规定每公顷征用耕地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年产值的15倍。
  2002年,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县政府于2003年7月制定《宁海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作新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与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实行两种“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将全县土地综合平衡划定区分为五个级别、三种地类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路、渠等一般性构筑物补偿费。城镇规划区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五级:一市、桑洲。非规划区(指城镇规划区地域范围外)五个级别为:一级:城关;二级:西店、强蛟、深甽、黄坛;三级:岔路、大佳何、前童;四级:长街、明港、力洋、茶院、胡陈、越溪;五级:一市、桑洲、双峰。三种地类为:一类: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建设用地;二类: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三类:林地、未利用地。
  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包括路、渠等一般性地上构筑物补偿费)不低于50%,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45%,青苗费兑现原则上不超过5%。对安置补助费的执行,可根据各自实际,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选择调剂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实行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方式进行安置或补助。
  2008年12月,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制定新的规定,规定全县范围内一律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安置标准。地价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青苗(单年生作物)按每亩800~1200元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级别、规划区(城市、镇和乡驻地)内外、地类划分为4个级别2档地类16个补偿安置标准。同时,采取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人员。
  此外,涉及补偿安置方面,县政府自2000年以来,就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村(社)集体留地、养老保障等制定了有关规定和办法。2000年12月8日,县政府制定《关于城关地区土地征用涉及村集体留地的若干规定》,因土地征用人均耕地减少到0.3亩(含0.3亩)以下的村,土地补偿可以提出留地申请,留地数量控制在人均耕地0.3亩总数的15%以内。村留地经县政府同意可用作资产出让。归村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2003年12月,《宁海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颁布,标志着征地安置人员向养老保障制度转变。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按照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县政府建立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按2%比例提取。集体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2004年,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实行村留地指标货币补偿。一年后的8月,又规定原村集体留地可采取留地货币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处置。2008年12月,新的规定出台,集体留地经批准可用于村(社)级农贸市场、敬老院及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用于工业、经营性用地。此外,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继续实行村(社)集体留地指标货币补偿,留地指标按新征收耕地面积的10%计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4万元.不分土地级别。
  三、其他制度
  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从2006年6月起,县国土资源局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的监督管理,先后建立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项目延建管理和闲置土地处理制度。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竣工,但尚未申请土地登记或已申请短期土地证已到期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对申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用地实际开工和竣工期限、出让价款缴付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县发展改革局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用地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县规划局调查核实规划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复核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复核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手续。
  (二)建设项目延建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者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对延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延建手续的处理建议。①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未按期竣工的,同意办理延建手续。②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的,不同意办理延建手续;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的,同意只办理一次延建手续,延建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凭延建手续等材料申请办理延长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三)闲置土地处理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方案。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土地使用者要求县政府收回的,县政府应予以收回并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县国土资源局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下发《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其3个月内开工建设。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要通知抵押权人。对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