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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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2
页码: 79-8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土地权属争议增多,政府及国土部门积极调处,化解矛盾,推进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管理 土地权属争议

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不断增强,故争议案件也增多。如历史遗留问题,系界址不清,权属不明,导致争议不断;一方失管,一方实际占有使用引发的权属争议;单方面申报登记和错登记引起的权属争议;还有就浅海、滩涂围垦土地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的争议,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县土管部门建立后,承担了土地权属争议日常的调处工作。之后,县国土资源局在局内部又增设了土地权属处置办公室,并落实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附:案例摘录
  位于强蛟镇的团结塘土地,系20世纪70年代由浅海滩涂围垦而成,总面积6000余亩(包括河港、道路面积),是原桥头胡区公所所辖的7个公社的社、队投的工。如原薛岙公社(撤扩并后为现强蛟镇)当时按15个村的投工数分到850余亩塘地,由村生产队耕种。后因建薛岙柑橘场抽回。1999年塘地调整产业由种植改为养殖,农户承包款由镇政府收取并管理使用。至今,其他相关镇和街道在团结塘的土地也同样由镇和街道在经营管理。
  团结塘区块随着浙江国华宁海电厂的落户和开发区的建立,土地开始升值。2003年12月初,强蛟镇上蒲村等15个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强蛟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双方各抒己见,村方还聘请了律师,并诉诸法律,一时在当地社会引起反响。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照政策、妥善处理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4]281号函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建议县人民政府明确团结塘土地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为现在的镇和街道。若今后国家或地方建设需征用该土地,在补偿方面必须兼顾村集体利益。据此,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14日召开与团结塘土地有关的镇、街道负责人会议,明确团结塘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权人以及补偿方案等,取得一致意见。后县国土资源局又召开团结塘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会议,邀请争议双方强蛟镇政府和村方代表参加,达成共识。原告村方撤回了起诉,争议得到解决。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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