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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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6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地籍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0
页码: 61-8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地籍管理历史悠久,历经宋元明清至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新中国成立后,宁海县地籍管理体系逐渐形成,2001年后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
关键词: 宁海县 地籍管理 土地调查

内容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为历代政府所重视。封建统治时代,地方政府开展的清丈田亩、登记造册则是以课税为目的的地籍调查。新中国成立后至1987年,宁海县地籍管理不健全。1988年以来,宁海县实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形成了以土地权属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等的地籍管理体系。2001年后,宁海县地籍管理逐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为现代地籍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 土地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宋元明清时期
  宁海于西晋太康元年(280)建县后,地方官首先清查田亩,进行土地登记,以颁征全县户调赋额。
  唐初,推行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法,亦以地籍调查为前提。
  宋熙宁五年(1072),为整理税籍,曾修订“方田法”,即方田均税制。就是定时派人分地丈量,把东西南北各一千步(每步5尺)为一方,先量各方的边长,求出土地的总面积,然后按照地势土质分等登记,制定田契及各项簿册。方田四周,植树为界。如买卖、割让、转移时填写地籍簿册,均以方田为准。“方田法”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地籍、地税制度。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为整顿有田无赋、有赋无田的现象,在“方田法”的基础上,又采用了“经界法”。按照当时土地登记,全县经界田370416亩6角65步,涂田686亩3角24步,三等地322019亩1角10步,山778631亩2角31步。
  元代,查实赋田431227亩。元末,战乱频繁,土地册籍大多毁失。据《明史·食货志》记:“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之铁脚诡寄。”
  明初,编制《黄册》,推行定田赋役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以户为主,详具土地权属与收益。田分官田、学田、民田、祀田。丁分成丁与未成丁,16岁以上成丁须服徭役,60岁免役。不论服役、田赋都根据《黄册》中人口多寡,业产厚薄,均适其力。明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下令立户口田册。洪武九年(1376),全面登记官民田、山、荡、地。洪武二十年(1387),进行规模较大的地籍清丈,编制《鱼鳞册》。《鱼鳞册》是明代特别编写的全国土地总登记簿,用来核实和管理田亩。当时,土地兼并和隐漏情况非常严重,虽几次设立户口田贴,禁止诡寄田亩,奖励告发,情况不见好转。为了查清被隐匿的大量土地,打击诡寄田亩,逃避赋税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按地权所有逐亩丈量,并详细记载它的业主、四至、土质、等级,编类成册,状如鱼鳞,故名《鱼鳞册》。当时的《鱼鳞册》,作为地籍登记册,所登记的项目和内容较为完备。不但记载着较详细的各块土地的形状、大小、质量、位置等方面的材料,还记有缴纳税粮的等级、数额及因土地买卖等问题而引起的土地变化,是历史上土地管理和田赋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据《鱼鳞册》记载,明洪武年间(1368~1398),宁海县登记在册的土地(包括田、地、山、塘)9842顷59亩2分9厘。此后记载均较详细。明永乐年间(1403~1424)全县土地登记在册有9853顷22亩1分25厘;弘治年间(1488~1505)登记在册有9854顷95亩14分;万历年间(1573~1620)同前;天启年间(1621~1627)登记在册有6636顷98亩8分5厘;崇祯年间(1628~1644)登记在册的有9560顷5亩9分5厘。
  清顺治三年(1646),宁海入清版图。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发布迁海令,实行海禁。宁海沿海居民有16605丁口被迁,弃去耕地山荡4562顷83亩。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曾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因太平军在宁海时间很短,本县境地籍无变化。康熙以后,多次清丈,土地有展复,也有荒积。又据清雍正《浙江通志》载:宁海县有田3256顷96亩,地1517顷32亩,山3110顷21亩,荡57亩。
  (二)民国时期
  《据民国续纂浙江通志》记载,民国初年(1912),全县土地总数2792250亩,其中,田442125亩,地49500亩,山地2047125亩,道路3750亩,河与湖24750亩,沙涂225000亩。
  民国17年(1928)进行一次赋田调查,全县有田400332.5亩,地128795.5亩,山275835亩,荡107亩,道路380亩,其他地90022亩,共计895472亩。民国18年(1929)5月至19年(1930)6月,又进行土地调查,计调查6区228村里,712650丘,共编14册。整个地籍包括田402228.5亩,地26660.85亩,山527481亩,荡3722亩,共计960092.35亩,比上年增加64620.35亩。
  民国22年(1933)5月,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编造丘地图册实施计划大纲》,县置清丈处,设总务、图照两股及测量队,办理测丈、求积工作,实施编造丘地图册。以图为单位,对照土地陈报单位,对田、地、山、荡、池、塘、港进行实地核对,重新分丘编号,绘制丘地草图。并逐丘填明坐落、面积、四至界线、业主姓名、地址等,便于办理征收田赋。
  民国23年(1934)4月,县测丈队裁撤。同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县成立土地编查队,以户为经,就地问户,逐丘绘具丘形,编列地号,测量亩分,后无果。
  民国26年(1937)1月起,地籍由浙江省地政处办理。民国29年(1940)7月,地政处裁撤后,设土地测量队及土地登记处,分掌土地测量登记业务。是年,宁海有17个乡镇划归三门县后,根据测绘编查,全县承粮面积670944.7亩,其中,田305133.8亩,地111663.7亩,山254043.2亩,荡104亩。
  民国31年(1942)又成立编查队,全县再次编查土地。设队长1人,助理员8人,佐理员1人,分队长7人,技术员8人,查账员5人,编绘90人,勤工9人,警7人,测工103人,造册员10人,预算经费20.99万元。开始在古渡、青珠、胡陈等地清丈,后因技术困难,经费不足,及边境沦陷,于次年停工。
  民国34年(1945)12月续办,以丁仁熹为编查队长,组织30人,虽做了很多工作,但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的积弊依旧。据《浙江通志稿》工商访问处调查,全县粮田400332亩,比上次编查增加95198.2亩。
  民国35年(1946)1月,浙江省地政局恢复,将土地测量总队移归地政局,改称土地测量队。下设若干测量分队,分驻各县,办理测量业务。
  民国36年(1947),根据《浙江经济年鉴》载,宁海土地总数2696958亩。其中,农田445549亩,占16.5%;山1929323亩,占71.5%;道路3327亩,占0.1%;河湖23386亩,占0.9%;沙涂295373亩,占11.0%。
  民国时期共有地籍调查5次,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地籍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数据。但当时地籍调查单纯以课税为目的,对非税目的宅基地、林地、水域、未利用地等调查测量工作甚少,难作依据。
  (三)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查田定产、土地复查、土壤普查等项工作。查田定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月,宁海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土地改革作准备,组织大批干部到农村整理土地,挨村挨户登记人口,核对田亩,评议产量,当年结束。计农户76868户,耕地404053亩,其中,田337065亩,地49621亩,其他17367亩。
  1951年上半年,根据《土地改革法》,县成立土地改革指挥部,调集300多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由点到面开展土地改革。经过土地改革分配,中农、贫农和雇农的土地占有量,从土地改革前的35.17%上升到85.47%,地主、富农占地从32.72%下降到7.89%。土地改革工作至1951年9月底基本结束。接着,进行复查,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开展土地改革时,普遍采取由户主自报土地面积,村农会代表审议,向群众公布核实的办法调查土地。在完成土地改革后,为了加强地籍管理,把原土地习惯单位“石、斗、升”折算为市亩、分、厘、毫,按户为单位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到各户。是时统计,全县农用土地面积483533亩,比土地改革前增加80480亩。
  土地复查 1952年8月,为使农业税负担更趋合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复查调产”,即复查土地亩分和定级工作。8月20日在回浦乡试点,9月11日全面铺开,11月8日完成。此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粮政科负责具体业务指导。查实全县农户81361户,土地623645亩,比1950年土地整理时增加220592亩,比土地改革时增加140112亩。
  土壤普查 1959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全县进行第一次土壤普查。浙农大师生来宁海县帮助技术指导,调查土壤结构,丈量土地面积,清查土地利用状况。由于前期工作进度缓慢,后期学生返校上课,普查停辍。但通过土壤普查的宣传与发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广大干群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的热潮。1995年冬季,据长街、力洋二区检查,每天投入改土整地、修建海塘的常有万余人。
  1980年后,又进行土地概查、详查、变更调查和二次调查。
  概查 198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和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的部署,县成立农业区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第二次土壤普查,也称“概查”。
  此项工作于1982年6月正式开始,集中干部和技术人员70多人,对全县农业资源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土壤、气候、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农机、种植业、土地利用、农村能源和乡村工副业,以及综合农业区划等13个项目。综合农业区划是农业划区的主体和核心。整个普查历时3年左右。基本查清全县土地总面积和其中的耕地、林地、牧地、荒地、滩涂、水域、公路、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量算到生产大队,误差不超过1%),编绘了1∶200000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改良利用分区图,写出《宁海县综合农业区划报告》。根据这次土地资源概查结果,全县土地总面积2896824.2亩。
  详查 1989年10月,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宁海县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通称“详查”。县成立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专业调查队伍,于11月底在西店镇进行试点工作,1990年5月底全面铺开。调查采用最新航摄资料和计算机等先进的技术方法,投入人力2500多人,经费50余万元,整个工作过程分前期准备、外业调查、内业工作三个阶段,于1992年12月完成。通过这次详查,基本上查清全县土地的数量、分布、权属及利用现状。(1)查清全县境界和土地权属界。全县19个乡(镇)的行政区境界,882个行政村,15个农、林、牧、渔、柑橘场,及5个大中型水库和位于居民点以外的机关、部队、学校、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均全部查清。共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918份,签订相邻权属争议原由书37份。达到“界址点设置合理,权属界清楚,插花地明确,接边手续齐全”的基本要求。(2)查清内陆土地利用现状,建立分类系统。这次调查共划分地类图斑98492个(含插花图斑21846个),共计77个土地利用类型。其中1级类型7个,Ⅱ级类型38个,Ⅲ级类型32个。(3)查清全县44个海岛,21.85万亩滩涂及19.19万亩浅海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4)查清涉及与奉化、新昌、三门、象山、天台等五县市的边界。绘制万分之一的地形图61幅,境界线长320.53千米。县内涉及14个乡镇99个行政村2个场库,邻县接边涉及20个乡镇105个行政村和3个场库。与接边邻县协商后签订接边协议书108份。绘制万分之一地形图61幅。因历史原因尚有权属未定田块13块,面积3927亩。县内陆域、岛屿、浅海、滩涂的权属界址全部查清,共设权属界址点10162个。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918份。有权属争议土地36块,面积8092.5亩。同时还绘制了成果图件804幅,编写了《宁海土地》及《宁海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报告》、《宁海县土地资源调查技术工作报告》、《专题调查》等文本。建立了文字、表册、图件等各种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资料284卷,转绘成图件资料8套。
  变更调查 随着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全县耕地逐年减少,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变化。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县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县成立土地变更调查办公室,有工作人员45名。先在强蛟镇进行外业变更调查试点,后全面分批地开展外业变更调查。在此基础上,抓好内业整理,办好领、收、发登记手续,资料归档。
  变更调查结果,1996年,全县土地总面积为2776099.95亩。同时,还查清了土地的类型、质量、权界、利用现状,并建立了系统的档案。
  此次全县变更调查分类面积与1990年土地详查数字相比,土地减少最多的是耕地,共减少116553.95亩。因产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园地增加了27564.90亩,林地增加了75120亩;因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了18602.25亩;交通用地增加了2094.40亩;未利用土地减少了16228.25亩。因海域行政界线变化,水域面积减少了10多万亩。此后,土地变更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31日作为起调的时间点,掌握逐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2002年,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的布置,全县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于2005年5月结束。建立了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正射影像库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数据库。
  二次调查 1990年第一次土地详查和1996年土地变更调查之后,由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较大,日常变更调查达不到现势性的要求。2007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俗称“二次调查”。此次调查,全面查清全县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2007年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中的城关建成区5平方千米及部分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并建立了数据库。2008年完成各建制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完成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2009年完成全县土地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建立互联共享的市、县二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了土地变更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为土地登记发证需要进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城关镇建成区的城镇初始地籍调查从1989年开始,到1991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共调查8183宗地,其中,单位使用700余宗地,面积1.50平方千米;个人使用7400余宗地,面积1.00平方千米。城关镇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基本结束后,参与调查的专业人员又到梅林、桥头胡等10个镇建成区进行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经一个镇一个镇地开展,到1992年底已基本完成1988年组织申报11个镇的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调查工作,1993年扫尾工作结束。接着又对新设的明港、一市、岔路3个镇继续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累计完成土地权属调查27460宗。城关镇地籍调查成果于1992年被省土地管理局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993年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优秀成果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
  城镇初始地籍调查结束后,因土地用途、权属情况变化很大,为满足地籍管理需要,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宁海县于1998年开始全县城镇变更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并建设数据库。2002年完成了城区数字地籍调查,面积14.42平方千米,计22321宗。此后,相继完成西店、深甽、长街、岔路、力洋、黄坛6个建制镇和梅林、桥头胡2个街道的数字地籍调查,面积达37.86平方千米,计34206宗。共投入资金近400万元。
  村庄地籍调查自1994年6月开始。方法是:镇乡政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专业调查人员,具体实施调查工作。县土地管理局负责专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落实调查经费,抽查调查质量,通报全县各地开展情况。全县19个镇乡共组织2000余人参加村庄地籍调查。869个行政村,除了需要搬迁的41个贫困村外,对828个村、15万户、21.6万宗全面开展了地籍调查工作。通过半年时间,完成了土地权属调查、勘丈21.2万宗,占应调查总数的98%。
  第二节 土地登记
  一、土地房产所有权登记
  1952年3月,宁海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规定,由县委书记、县长分任县发证委员会正、副主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房屋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房地产登记以乡为单位,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人民政府办理具体登记发证手续,县政府粮政科负责业务指导和汇总、造册、存档。登记时,呈报户必须交验旧契,若旧契遗失,则要有旁证并持当地乡政府证明,经核实所有权后,按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以村为单位,召开发证大会,当场烧毁旧契印件,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这次房地产登记发证时间虽短,但做到宗宗申报,户户发证,全县共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有66086户,255832人,留存簿册已成为县重要的历史资料。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为明确土地权属,实行依法管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1986]7号文件,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1988年10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登记。登记对象为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各乡(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工矿企事业单位。总登记的程序:(1)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通告》在全县张贴,利用广播、电视播放,舆论宣传,让全县人民知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做法。(2)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登记,简称申报。申报时,申请人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依据,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3)地籍调查。(4)审查(包括初审、审核)。(5)公告。对申报、地籍调查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土地坐落、土地性质、面积(共用宗地分独自用地面积、共用面积、分摊面积)、界址、用途等,向社会公告,征询意见。(6)县人民政府审批。(7)注册登记、发证。登记发证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这次总登记,全县共设立120个申报点,有200多个行政村(居委会)主要干部参加申报登记工作,参加申报登记的工作人员有1800余人。1993年,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共颁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19869本,发证率达72.4%。
  为了摸清农村村庄土地家底,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减少土地纠纷,促进社会安定,1994年6月,开展农村村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工作。全县各镇乡均成立了村庄地籍工作领导班子,组织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参照城镇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登记程序:张贴《通告》、申报、地籍调查、审查、公告、审批、注册登记、发证开展工作。至1995年,农村村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52700本,发证率达75%。
  总登记工作结束后,全面转入正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至2010年,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初始登记累计发证177983本,变更登记累计发证2913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初始登记累计发证33426本,变更登记累计发证44244本。
  三、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
  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全县14个镇(乡)4个街道、398个行政村的821个自然村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成立了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组成130余人参加的专业队伍,于2006年6月15日开始在黄坛镇15个村(34个自然村共300余宗地)进行发证试点工作。8月中旬全面铺开,至10月,基本完成了全县的外业地籍调查和双方界址确认工作,进入内业数据处理。共调查登记集体农用土地17000余宗,核发证书3085本,尚有争议的权属暂缓登记。
  四、土地证书
  土地改革完成后的1952年,宁海县给土地房产所有者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抬头印有如下内容:“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非耕地)……房产共计房屋……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
  1986年前,县农业局在农村社员申请建房用地批准后,颁发宅基地使用证。该证规格10.7厘米×7.7厘米,主要栏目有住址、工作单位、户别、户主、家庭成员、四至等。并注明:经审查符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用……特发此证。
  宁海县1989年启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规格18.5厘米×13厘米,红色软封面,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内页注明土地使用者、地址、图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用地面积、地类等内容,要求粘贴附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页注明土地使用者、地址、图号、地号、土地类别、土地等级、用地面积、用途、四至、批准使用期限等内容,要求粘贴附图。
  宁海县1994年前后还颁发过规格为26.5厘米×19厘米,黄色硬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要栏目有土地使用者、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地号、图号、土地使用权面积(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土地等级、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备注、变更记事等,并要求附宗地草图。该证宁海县仅颁发给企业、单位土地权利人,且所发量少。
  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式样作了修改,规格24厘米×17厘米,封面略带黄色。宁海县于1997年下半年启用,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成立后,证书改用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要栏目有土地使用者、坐落、地号、图号、用途、土地等级、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其中共同分摊面积)、填证机关、记事等,并要求粘贴附图。宁海县自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开始至2003年,没有使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直使用自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该证书主要栏目有抵押权人、抵押人、土地坐落、地号、抵押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宗地地价、抵押土地资产总额、抵押金额、期限等。修改版土地证书设计较科学,形式规范,完全适应土地登记需要。
  2004年,土地证书式样又作了修改,规格缩小至24厘米×16.6厘米,去掉内页。国有、集体、他项权利三种证书三种颜色,分别为红色、棕黑色、蓝色。新版土地证书2005年下半年改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主要栏目与2004年前颁发的修改版基本相同,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栏目中增加了一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主要栏目有权利人、义务人、坐落、地号、图号、权属性质、使用权面积、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设定日期、权利顺序和存续期限等。新版土地证书设计更加科学,证书打印简便,是与现代地籍管理相适应的一套土地证书。
  2006年5月至2007年10月,全县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书规格24厘米×16.6厘米,封面呈墨绿色,盖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主要栏目有土地所有权人、地号、图号、土地总面积、地类及记事等,并要求粘贴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颁发。
  1981年,全县开展山林的“三定”工作,对有山林的大队颁发山林所有权证。之后,又进行划分自留山到户的工作,向农户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当时两证的设计较为简单,除了抬头内容,还列表标明坐落地名、面积、四至等项。
  2006年,全县开展山林延长承包工作,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或者使用权权利人颁发由国家林业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此证书规格24厘米×17厘米,绿色封面。主要栏目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坐落、面积、主要树种、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四至、注记等项。
  为发展海水养殖业,1984年4月,宁海县开展浅海滩涂定权发证工作。全县4个区、15个乡、1个国营养殖场、107个村,共颁发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证114张,面积123523亩。
  第三节 土地统计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和图件等形式对土地的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的调查、整理、分析,是一项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统计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统计,包括封建社会时期和民国时期,政府为了征收田赋的需要而进行土地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每进行一次地籍调查,都要统计调查的结果。统计对象主要是田、地、山、塘等。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统计,是对土地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目的主要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土地效益。统计内容包括:土地的分类、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土地统计自1987年开始,一般都是每年年底进行,统计数字以概查数为准。1993年后有三次大的变动:1993年土地详查结束后,土地统计是以详查成果为依据统计,并结合年度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土地开发等变化情况每年调整统计;2002年更新调查后,全县统计数据在更新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每年变更调查上报;201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后,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每年的变更调查与土地遥感监测同时进行,该项工作完成后统计上报。
  二、统计程序
  土地统计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可分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变更入库、审核上报三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整理
  资料的收集整理,由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收集资料,内容包括:各种土地使用文件资料、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土地审批资料、土地开发整理资料、土地利用规划成果资料、土地遥感监测卫片资料、各专项调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及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资料等。根据收集的资料,制作成工作调查底图,国土资源所凭工作调查底图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二)数据变更入库
  根据收集的资料及国土资源所核查情况,在数据库内对数据进行矢量变更,增加当年的用地管理信息。通过数据库输出当年数据统计汇总等表格。
  (三)审核上报
  从三方面进行审核: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各项数据是否准确;变更的图、数、实地是否一致。统计汇总表和变更情况说明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
  第四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不断增强,故争议案件也增多。如历史遗留问题,系界址不清,权属不明,导致争议不断;一方失管,一方实际占有使用引发的权属争议;单方面申报登记和错登记引起的权属争议;还有就浅海、滩涂围垦土地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的争议,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县土管部门建立后,承担了土地权属争议日常的调处工作。之后,县国土资源局在局内部又增设了土地权属处置办公室,并落实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附:案例摘录
  位于强蛟镇的团结塘土地,系20世纪70年代由浅海滩涂围垦而成,总面积6000余亩(包括河港、道路面积),是原桥头胡区公所所辖的7个公社的社、队投的工。如原薛岙公社(撤扩并后为现强蛟镇)当时按15个村的投工数分到850余亩塘地,由村生产队耕种。后因建薛岙柑橘场抽回。1999年塘地调整产业由种植改为养殖,农户承包款由镇政府收取并管理使用。至今,其他相关镇和街道在团结塘的土地也同样由镇和街道在经营管理。
  团结塘区块随着浙江国华宁海电厂的落户和开发区的建立,土地开始升值。2003年12月初,强蛟镇上蒲村等15个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强蛟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双方各抒己见,村方还聘请了律师,并诉诸法律,一时在当地社会引起反响。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照政策、妥善处理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4]281号函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建议县人民政府明确团结塘土地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为现在的镇和街道。若今后国家或地方建设需征用该土地,在补偿方面必须兼顾村集体利益。据此,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14日召开与团结塘土地有关的镇、街道负责人会议,明确团结塘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权人以及补偿方案等,取得一致意见。后县国土资源局又召开团结塘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会议,邀请争议双方强蛟镇政府和村方代表参加,达成共识。原告村方撤回了起诉,争议得到解决。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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