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64
颗粒名称: 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5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1993年起规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至2000年基本完成改制。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改制 土地资产处置

内容

为加强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宁海县于1993年开始,对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作出专门规定。土地资产的处置,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和入股三种方式。
  出让 对使用划拨土地的,可在企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对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先将土地征为国有,由企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
  租赁 行政划拨使用权租赁给企业,由县土地管理局与承租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标准以评估的土地资产价格为依据,根据租赁年限和市场正常的土地收益率确定(年租金一般控制在2~10元/平方米,黄金地段还可以高些)。租金由县土地管理局向承租企业一次性收取或分年收取,对确有困难,可给予适当比例的返还。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租金一般应3年调整一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土地即恢复土地性质和土地权属关系。
  入股 国家可将在转制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中,部分或全部投资入股。国家以土地出让金入股的股权,作为国家股。国家股的股权,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持有。国家持有的土地资产股股权和企业的其他股权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以土地出让金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宁海县改制企业都选择了出让方式:
  (1)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企业补交的出让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其中20%上交县,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县政府同意,可以返还一定的比例,另外20%返还主管部门,对原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返还给企业。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必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经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方可作为转制时处置土地资产的依据。改制企业也可直接委托县土地评估中心进行评估。
  (2)县属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出让价的20%向县政府补交出让金。考虑到县属集体企业的现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将部分或全部出让金返回给主管部门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偿还和发展生产。改制时土地资产已按评估价计入转让资产的企业和个别特困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在办理出让手续时可免交出让金。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在1995年11月底前经主管部门或县评估机构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原则上给予确认,1995年11月底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土地管理局评定。县供销合作社下属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供销合作社评定,县土地管理局确认。
  (3)乡镇、村办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资产已按评估价格计入改制前企业资产总额进行转让的企业,可视作已向乡镇政府补缴出让金。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乡镇企业在1995年底前(村办企业在1999年底前)实行改制并办理好土地转让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政府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原则上给予确认。超过上述期限仍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由县土地管理局评定。乡镇、村办企业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转制时土地的转让价格)达不到生地基准地价,以后经批准再一次转让,应补交生地基准地价与改制时土地的转让价格之差。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至2000年基本结束,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国有、县属集体企业有245家,土地面积821亩;乡镇、村办企业267家,土地面积1467亩。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