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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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63
颗粒名称: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51-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土地使用权从划拨到有偿出让转让改革历程,出让方式逐步多样化。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使用权 土地改革

内容

通过划拨向社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采取的唯一土地供应方式。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末,宁海县一直实行单一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制度与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均为法律所确认,二者并存。
  宁海县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有偿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扩大。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军事及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和福利性的住房用地。1992年制定的《宁海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六款还明确规定未列入出让范围的镇(乡)、村办企业用地,暂实行有偿有限期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即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收取土地使用费。
  对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宁海县土地有偿出让的用地制度改革始于1991年。1992年10月2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海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为加强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领导,建立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年11月21日,县政府又制定《宁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和《宁海县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两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宁海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步伐加快。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和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负责。县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期限为准,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1995年4月,县政府《关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补缴出让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根据标定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例为:工业类用地25%,住宅类用地10%,商业类用地20%。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例为:工业类用地25%,住宅类用地40%,商业类用地40%~50%。
  200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继续朝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方向发展。华山花园88亩土地,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向全省公开招标拍卖,成交额7540万元,当时为单幅地块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成交额历史最高。
  2003年,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在招标、拍卖的基础上,增加了挂牌出让方式。对经营性用地县人民政府专门发文作出规定:商品住宅、商住综合、写字楼开发等用地,要以拍卖方式出让;商业、娱乐、餐饮服务等综合性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金融、保险、商业性办公、旅游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要以挂牌方式出让。
  2005年,县人民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调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定地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工业用地50%,住宅用地60%,经营性用地80%;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扣除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全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6年9月26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工业用地评估出让的通知》,决定对全县工业用地实行评估出让,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06年12月15日,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海县于当年启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7年,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推开。
  到2008年,随着城区及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大幅提升,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划拨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例进行了调整,从原按标定地价的6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调整为按标定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的行政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例保持不变。
  2008年12月31日,《宁海县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出台。工业用地指工业厂房、工业仓储、工业研发及必备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等。工业用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两种例外的情形,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一是原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企业,因镇乡(街道)村办企业改制等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二是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出让价格应市场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余的情形,工业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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