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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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62
颗粒名称: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48-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经历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探索土地流转,宅基地管理逐步规范。
关键词: 宁海县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流转

内容

(一)集体农用土地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上述条款规定的就是我国现在实行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个体农民土地使用权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性质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民具有承包使用权。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承包者向集体上交承包款后,农民就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层经营,合作服务”的新经济体制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1979年,全县大田作物划分作业组,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和田间管理责任到人的办法。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县推行包产到组、联产计酬为主的责任制,极少数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贫困地区,实行包产包干到户。1981年,全面推行定产到劳、包干到户为主的责任制。农林水三场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1982年,进一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全县农村全面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全县4742个生产队,当年确定延长承包期的有4650个队,占总队数的98.1%,其中承包期15年以上的有4618个队,占99.3%,并同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农民积极性大增,全县粮食耕地287100亩,总产量突破20万吨;棉花亩产89.5千克,总产量8124吨,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纪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山林上同样有它的生命力。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岔路区(即今岔路、前童、桑洲三镇)就有“清山权、明山界”的举措,不论是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还是合作化遗留问题,解决一大批山权归属,确定了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但减少了当时山林纠纷问题,安定了社会,也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铺平了道路。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格局,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制约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的推广应用,农民收入难以大幅度提高。发展到后来,相当部分农民仅满足于种点口粮田而已,出现了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现象。在此情况下,适度规模经营(即承包土地简单流转)应运而生,使这一难题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了初步破解。农民开始自行转包土地,户与户之间出现大量转包、租用,土地适度向种田能手集中。20世纪80年代末,宁海县同其他地区一样,实施了“稳制活田、三权分离”土地流转政策,坚持责任制形式长期不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适当分离,使土地经营权能在农民之间合理流动。
  为解决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转移后出现的新矛盾,1993年春,宁海县开展“两田制”试点。“两田制”,即把原来的承包田划分为口粮田和任务田(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口粮田按人口承包,任务田由大户、专业户统一经营。至1995年底,全县有167个村实行了“两田制”。1999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两田制”模式逐步终止。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了各业的发展。至1995年6月,全县发展粮棉、经济特产、海涂养殖大户6734户,经营面积12.38万亩。当年8月和11月,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稳定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推动了全县各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全县累计形成10亩以上种粮大户891户,面积21908亩。全县有16家计16083亩面积的股份合作组织得到了巩固。新发展各业股份合作组织15家计1601亩。新形成“一优两高”农业规模经营面积1135亩。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宁海县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比例较高的地区,在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县有关部门于2002年在长街镇进行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全县推广。截至2010年底,全县共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6.93万亩。其中耕地22.83万亩,占流转土地面积的40.1%;林地34.10万亩,占59.9%。随着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催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的规模经营组织形式。金龙浦专业合作社于2002年1月9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为宁海县首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004年11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发布,2005年10月省政府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十条扶持措施,县人民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此后数年内,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初步形成规模。到2008年12月,全县已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95家,合作社社员3445人,经营土地面积6.50万亩。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长期探索逐渐明晰和确立起来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新中国成立前,土地属私有,个人建房使用自有土地,或向他人购买。农业合作社时期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但农民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农民使用宅基地,在经过一定程序后,一律无偿无期限使用。据县民政部门统计,1953年至1963年4月,审批农村社员建筑房屋用地115件,使用集体耕地21.76亩,自留地4.51亩,宅基地6.46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前,全县乡(镇)村办企业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均为无偿使用。
  1986年,县农业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曾征收过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
  为了控制农村过盛的住房兴建,宁海县曾开展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占地建房越来越多,乱占滥用耕地十分普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县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在深甽镇滨溪村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滨溪村有农户363户,按建房用地标准:在法定面积内,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5~0.10元;超法定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20~0.40元;超法定面积101~2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1.50~5.00元。据此,该村应收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13898.44元,实收11718.84元,占应收的84.31%。同年8月,县土地管理局向县政府请示,提出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计划到1993年完成土地使用户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工作。1993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终止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做法。目前,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村集体公益事业类用地仍实行批准使用制度。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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