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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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60
颗粒名称: 三、国家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
页数: 2
页码: 46-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国有土地制度逐步确立,宁海县国有土地面积占比近20%,多用于城镇、交通及水利设施。
关键词: 宁海县 国有土地制度 土地面积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全民所有制土地甚少。民国政府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官办银行、车站、工厂等企业和公立学校、医院以及慈善机构等事业单位连同土地均属全民所有。
  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政府接管的机关单位、全民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土地,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征用、没收收归国有的土地,包括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辖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剩余的集体土地,以及虽未确权发证,但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土地等,均属国有土地,系全民所有制。1982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全县国有土地面积673763亩,其分类情况如下表:
  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县国有土地面积为532732.5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32%。国有土地面积中,耕地34115.55亩,占6.40%;园地4546.50亩,占0.85%;林地76659.30亩,占14.39%;牧草地2609.85亩,占0.4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3639.70亩,占10.07%;交通运输用地26723.85亩,占5.0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3847.35亩,占62.67%;其他土地590.40亩,占0.11%。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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