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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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59
颗粒名称: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2
页数: 5
页码: 42-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土地改革后,经历互助合作、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实现集体土地所有制,后调整恢复发展。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改革 集体土地所有制

内容

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得到了暂时发展。但在不久之后,农村又重新出现土地典押、出租、买卖和高利贷、雇工等现象。如黄坛乡半洋村64户人家,土地改革后不到一年时间,借债的有51户,占总户数的79.6%。为了避免农民再一次失地的可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引导农民从个体土地所有制逐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
  (一)互助合作
  互助合作是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的阶段。其初始是调工,男工还给男工,女工还给女工。之后,根据农民“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常年性、临时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1951年5月,久安乡店前王村王友水等5户农民首先成立“五一”互助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常年性的和临时性的互助组发展到3469个,21627户,占总农户的29.96%。1953年4月互助组增加到4346个,44363户,占总农户的48.1%。其中常年互助组886个,8063户。互助组的组织形式,不管是常年性的,还是临时、季节性的,它只是起到劳力互相交换的功能,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仍属农民个体所有。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仁合乡下田畈村洪孚海互助组试办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入社农户共9户,后发展到16户。1953年,又在牌门舒、大湖、力洋村试办了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县开展学习和贯彻。1954年8月,梅林、桥头胡两区进行扩社建社工作,年底,全县初级社增至316个,入社农户6862户,占总农户的9.5%。1955年4月,贯彻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初级社从686个缩减为301个,部分合作社退回到互助组。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发表,又掀起了合作化的高潮。宁海总结推广了梅林区的紫文、凫溪和桥头胡区的黄墩、久安等四个乡农业合作化试点工作经验,制订全县农业合作化的规划。1956年春,全县初级社达到1009个,入社农户44756户,占总农户的61.4%。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入股,大型农具私有公用,合理付给报酬,以按劳分配为主和土地分红相结合分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仍属私有,使用权由初级社集体所有,土地参加分红,比例一般占40%左右,劳力分配部分在50%以上。由于初级社可以统一使用土地、劳力、农具和肥料等,可以因地制宜,成片种植,人尽其才,合理施肥,农业生产有所提高。初级社土地虽然仍属私有,它制约了土地的典当和买卖,提高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个人土地由集体使用,但个人也有分红,因而它是个体土地所有制向集体过渡的阶段。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1月,仁合乡洪孚海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合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春,城关镇相继建立了东方、华山、永福、五星高级社。同年8月,紫文乡搞全乡农业合作化试点。接着,全县全面开展初级社升级、并社和扩社工作。至11月,高级社发展到364个,入社农户67594户,初级社56个,入社农户2141户,两者合计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4%,全县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大型农具折价归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全部劳动收入,扣除成本,完成征购任务,留好公共积累和生产资金外,全部实行按劳分配。从此,彻底消灭了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全县召开了万人大会,宣布高级社并升,建立“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全县共建立长街、力洋、胡陈、一市、旗门、桑洲、岔路、双峰、黄坛、深甽、西店、黄墩、宁海13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69130户,占总农户的99.7%。下设57个管理区(相当于乡)和528个核算单位(相当于行政村)。人民公社建立后,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等无偿调用,取消了自留地,限制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统一指挥生产;采用军事编制,实行大兵团作战;分配上平均主义,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受挫,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降到9.37万吨,比1958年减14.9%,1961年又比1960年下降19.1%。
  1959年,贯彻了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后,恢复评工记分,按劳计酬。1961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体制。然后恢复区级行政机构,以乡建社,调整社队规模。年底,原13个公社划分为52个公社,1035个生产大队,4827个生产队。同时生产队实行了劳力、耕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恢复自留地,允许经营家庭副业,重新开放集市贸易,等等,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全县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220072亩,其分类情况如下表:
  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县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224060.2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67%。集体所有土地中,耕地面积441614.25亩,占19.85%;园地面积140660.25亩,占6.30%;林地面积1328203.30亩,占59.72%;牧草地面积46039.35亩,占2.0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2900.35亩,占5.08%;交通运输用地面积18604.80亩,占0.8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95360.10亩,占4.29%;其他土地面积40677.75亩,占1.83%。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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