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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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58
颗粒名称: 一、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3
页数: 3
页码: 40-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1951年宁海县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分给贫雇农,确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改革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内容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8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宁海在竹口、水车、茶院、香山等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并以竹口乡为基点。1951年,县成立土地改革指挥部,调集300多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经统一培训后,赴全县各乡镇全面开展土地改革。
  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始终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工作路线。
  土地改革前,全县66086户,255832人。共有耕地483533亩,人均耕地1.89亩。其中地主2841户,13789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4.3%和5.39%,占有耕地133562亩,占总耕地的27.62%,人均占有9.69亩。富农1090户,5216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65%和2.04%,占有耕地24624亩,占总耕地的5.1%,人均占有4.72亩。雇农、贫农34094户,122595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51.6%和47.9%,仅有耕地43516亩,占总耕地的9%,人均0.35亩。中农21412户,9371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32.4%和36.6%,耕地126547亩,占总耕地的26.17%,人均1.35亩。从以上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看,地主比雇、贫农多26.7倍,比中农多6.18倍。
  经过土地改革、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山林、耕畜、农具及多余的粮食和房屋,征收祠庙、寺院、学院、教堂、团体的土地和富农的部分土地,全县共没收征收土地243212亩,农具239988件,耕牛2053头,房屋13217间,家具241334件,粮食707.25吨。没收征收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除少部分按规定划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村农民协会接管,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地主也同样分到一份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全县土地改革于1951年9月基本结束。
  通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土地的占有比例发生了根本变化。贫农、雇农从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的9%上升到48.89%,中农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26.17%上升到36.58%,地主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27.62%下减到3.93%,富农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5.10%减到3.91%。从人均占有土地看,雇农从土地改革前0.21亩增加到1.87亩,贫农由0.36亩增加到1.93亩,中农从1.35亩增加到1.89亩,地主由9.69亩下降到1.40亩,富农从4.72亩下降到3.62亩。
  土地改革后农民占有的土地,为农民个人所有,确立了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虽然仍属私有,但土地的权属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土地变少数剥削者占有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有,实现了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之间的转换和土地数量及人口之间的均衡;二是部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这部分土地所有制得到了彻底改变。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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