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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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21.1
页数: 8
页码: 40-4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土地所有制从个体向集体转变的过程,包括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阶段。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

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转变,形成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家全民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
  一、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8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宁海在竹口、水车、茶院、香山等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并以竹口乡为基点。1951年,县成立土地改革指挥部,调集300多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经统一培训后,赴全县各乡镇全面开展土地改革。
  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始终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工作路线。
  土地改革前,全县66086户,255832人。共有耕地483533亩,人均耕地1.89亩。其中地主2841户,13789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4.3%和5.39%,占有耕地133562亩,占总耕地的27.62%,人均占有9.69亩。富农1090户,5216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65%和2.04%,占有耕地24624亩,占总耕地的5.1%,人均占有4.72亩。雇农、贫农34094户,122595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51.6%和47.9%,仅有耕地43516亩,占总耕地的9%,人均0.35亩。中农21412户,9371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32.4%和36.6%,耕地126547亩,占总耕地的26.17%,人均1.35亩。从以上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看,地主比雇、贫农多26.7倍,比中农多6.18倍。
  经过土地改革、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山林、耕畜、农具及多余的粮食和房屋,征收祠庙、寺院、学院、教堂、团体的土地和富农的部分土地,全县共没收征收土地243212亩,农具239988件,耕牛2053头,房屋13217间,家具241334件,粮食707.25吨。没收征收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除少部分按规定划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村农民协会接管,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地主也同样分到一份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全县土地改革于1951年9月基本结束。
  通过土地改革,各阶层土地的占有比例发生了根本变化。贫农、雇农从土地改革前占有土地的9%上升到48.89%,中农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26.17%上升到36.58%,地主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27.62%下减到3.93%,富农占地从土地改革前的5.10%减到3.91%。从人均占有土地看,雇农从土地改革前0.21亩增加到1.87亩,贫农由0.36亩增加到1.93亩,中农从1.35亩增加到1.89亩,地主由9.69亩下降到1.40亩,富农从4.72亩下降到3.62亩。
  土地改革后农民占有的土地,为农民个人所有,确立了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虽然仍属私有,但土地的权属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是土地变少数剥削者占有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有,实现了私有制下土地所有者之间的转换和土地数量及人口之间的均衡;二是部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这部分土地所有制得到了彻底改变。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得到了暂时发展。但在不久之后,农村又重新出现土地典押、出租、买卖和高利贷、雇工等现象。如黄坛乡半洋村64户人家,土地改革后不到一年时间,借债的有51户,占总户数的79.6%。为了避免农民再一次失地的可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引导农民从个体土地所有制逐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
  (一)互助合作
  互助合作是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的阶段。其初始是调工,男工还给男工,女工还给女工。之后,根据农民“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常年性、临时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1951年5月,久安乡店前王村王友水等5户农民首先成立“五一”互助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2年常年性的和临时性的互助组发展到3469个,21627户,占总农户的29.96%。1953年4月互助组增加到4346个,44363户,占总农户的48.1%。其中常年互助组886个,8063户。互助组的组织形式,不管是常年性的,还是临时、季节性的,它只是起到劳力互相交换的功能,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仍属农民个体所有。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仁合乡下田畈村洪孚海互助组试办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入社农户共9户,后发展到16户。1953年,又在牌门舒、大湖、力洋村试办了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县开展学习和贯彻。1954年8月,梅林、桥头胡两区进行扩社建社工作,年底,全县初级社增至316个,入社农户6862户,占总农户的9.5%。1955年4月,贯彻省委“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初级社从686个缩减为301个,部分合作社退回到互助组。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发表,又掀起了合作化的高潮。宁海总结推广了梅林区的紫文、凫溪和桥头胡区的黄墩、久安等四个乡农业合作化试点工作经验,制订全县农业合作化的规划。1956年春,全县初级社达到1009个,入社农户44756户,占总农户的61.4%。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入股,大型农具私有公用,合理付给报酬,以按劳分配为主和土地分红相结合分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仍属私有,使用权由初级社集体所有,土地参加分红,比例一般占40%左右,劳力分配部分在50%以上。由于初级社可以统一使用土地、劳力、农具和肥料等,可以因地制宜,成片种植,人尽其才,合理施肥,农业生产有所提高。初级社土地虽然仍属私有,它制约了土地的典当和买卖,提高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个人土地由集体使用,但个人也有分红,因而它是个体土地所有制向集体过渡的阶段。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11月,仁合乡洪孚海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合并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春,城关镇相继建立了东方、华山、永福、五星高级社。同年8月,紫文乡搞全乡农业合作化试点。接着,全县全面开展初级社升级、并社和扩社工作。至11月,高级社发展到364个,入社农户67594户,初级社56个,入社农户2141户,两者合计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4%,全县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大型农具折价归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全部劳动收入,扣除成本,完成征购任务,留好公共积累和生产资金外,全部实行按劳分配。从此,彻底消灭了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全县召开了万人大会,宣布高级社并升,建立“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全县共建立长街、力洋、胡陈、一市、旗门、桑洲、岔路、双峰、黄坛、深甽、西店、黄墩、宁海13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69130户,占总农户的99.7%。下设57个管理区(相当于乡)和528个核算单位(相当于行政村)。人民公社建立后,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等无偿调用,取消了自留地,限制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统一指挥生产;采用军事编制,实行大兵团作战;分配上平均主义,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受挫,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降到9.37万吨,比1958年减14.9%,1961年又比1960年下降19.1%。
  1959年,贯彻了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后,恢复评工记分,按劳计酬。1961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体制。然后恢复区级行政机构,以乡建社,调整社队规模。年底,原13个公社划分为52个公社,1035个生产大队,4827个生产队。同时生产队实行了劳力、耕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恢复自留地,允许经营家庭副业,重新开放集市贸易,等等,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全县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220072亩,其分类情况如下表:
  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县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224060.2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67%。集体所有土地中,耕地面积441614.25亩,占19.85%;园地面积140660.25亩,占6.30%;林地面积1328203.30亩,占59.72%;牧草地面积46039.35亩,占2.0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2900.35亩,占5.08%;交通运输用地面积18604.80亩,占0.8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95360.10亩,占4.29%;其他土地面积40677.75亩,占1.83%。
  三、国家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前,全民所有制土地甚少。民国政府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官办银行、车站、工厂等企业和公立学校、医院以及慈善机构等事业单位连同土地均属全民所有。
  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政府接管的机关单位、全民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土地,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征用、没收收归国有的土地,包括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辖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剩余的集体土地,以及虽未确权发证,但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土地等,均属国有土地,系全民所有制。1982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据1992年土地详查资料,全县国有土地面积673763亩,其分类情况如下表:
  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全县国有土地面积为532732.50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32%。国有土地面积中,耕地34115.55亩,占6.40%;园地4546.50亩,占0.85%;林地76659.30亩,占14.39%;牧草地2609.85亩,占0.49%;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3639.70亩,占10.07%;交通运输用地26723.85亩,占5.0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33847.35亩,占62.67%;其他土地590.40亩,占0.11%。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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