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出租与典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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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56
颗粒名称: 二、土地出租与典押
分类号: F321.1
页数: 6
页码: 35-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封建地主剥削农民,政府推行“二五”减租政策,但地主抵制,佃业斗争激烈,部分通过法律调解。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制度 佃业斗争

内容

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批农民失去耕地,无田耕种,只能向地主租种、典押土地或做雇工赖以生存,饱尝“地有赋、田有租、丁有役、物有税”等剥削之苦。民谣:农民头上“三把刀”,重租、重税、利息高;农民面前“三条路”,投河、上吊、喝盐卤。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形式大体有以下两种。
  (一)出租
  地主以出租土地向农民收取地租。地租主要形式有定租制、分租制和预租制三种。
  定租制 由业主确定租额,定一年或几年,不论荒年或丰年,佃户均须按固定租额纳租。灾年农民无粮交租,怕业主撤佃,也只得典卖家当,借高利贷千方百计纳租。
  分租制 根据当年的实际产量,按佃业双方事先确定的分成比例分租。一般在秋收季节佃业双方到田头估产或按实收分成。分成比例有对半分(佃、业各五成),倒四六(佃四业六),重则倒三七(佃三业七),甚至倒二八(佃二业八),以倒四六、倒三七分成为多。分租时,佃农必须以鱼肉酒饭招待业主。
  预租制 农民在承租土地时,须预先向业主交纳下一年的地租,租期1~3年不等,典价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其租率似较寻常田租稍低,业主以租金放高利贷盘剥贫苦农民。少数地区采用标租,业主将土地租给租额最高的佃户,剥削量超过80%。还有一种是转租,就是将地主的土地整批租来,再转租给佃农,佃农等于要交地主和转租户的双份地租。
  (二)典押
  贫困农民,因天灾人祸,迫于生计,借贷无门,只得将有限的土地典押给地主和富农。承典人付讫典款,办好手续后,就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典期一般1~10年。典期内承典人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须纳税,典价都低于地价的40%~50%。出典人在典期满后,在法律上可按契价赎回土地,如果无钱赎回,则另办手续,延长承典期,或由承典人补足地价,另立契据买下土地,农民从而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事雇工。
  雇工有长工、短工之分。地主直接雇佣长工耕种土地,少则二三人,多则十余人。民国后期全县有雇农3542户,长年累月为地主做工。长工年工资一般为稻谷10~20石,看牛(牧童)仅给少量工资,或仅供膳宿,不给工资,俗称“白吃饭”。女长工又称“伙头”,年工资只有男长工的20%左右。还有短工,又称“散工”,根据农忙需要雇用,日工资3~5升米不等。民国21年(1932)浙江省《中国实业志》载:宁海男工包饭每工五角,供膳二角五分,每月七元五角,一年九十元;女工包饭每工三角五分,供膳一角,每月一元五角,一年十八元。民国22年(1933)7月,县城雇工集会要求增加工资,后确定男工忙工日工资供膳三角五分,闲工日工资供膳二角八分。
  附:“二五”减租
  “二五”减租是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行的减租政策,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必须实行“二五”减租,即不论何种租佃形式,均按照原租额减去25%。减租后,各类地租的租额,一般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最大不得超过45%。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国民党中央于1926年曾将“二五”减租写入其政策纲领中。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和从属地位。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团结国内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中国共产党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贫困农民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规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二五”减租,同时也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地租形式作了某些变通的规定,从1939年冬起,各根据地相继开始实行减租减息。经过减租减息,一方面适当保证了佃权,另一方面适当改善了根据地人民的物质生活。不仅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抗日热情,而且也使大批地主站到了抗日人民一边,抗日根据地蓬勃发展。同时,在农业生产提高的基础上,工业生产和各项经济事业也有了发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解放区在实行土地改革前,也曾实行“二五”减租。执行“二五”减租政策,虽然没能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但在政治上动摇了封建统治,在经济上削弱了封建剥削,农民不仅得到了经济实惠,而且增强了自己的政治优势,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积极性。这是在民族战争的条件下兼顾农民和地主两方面利益,把坚持统一战线和解决农民问题恰当地结合起来的政策。
  宁海县推行“二五”减租,始于民国18年(1929)。由于地主富豪群谋抵制,地方调解租佃纠纷之机构又多为地主豪绅所把持,阻力重重,难以实施。农民要减租,地主反对减租,要撤佃,佃业矛盾尖锐,斗争激烈。民国31年(1942)9月15日,城关竹泉乡白鲤塘汪章庆租妙相寺田5石,住持僧华盛不准“二五”减租,仍要照旧约,每年交租谷4石,不得减少,如若不缴,撤田自耕。县政府于每年秋收前,令各乡镇公所召集当地乡农会常务理事、乡民代表主席、业主代表、佃农代表举行议租会议,按照“二五”减租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议决租额,报府备案。但各乡镇议租会议决租额大都超过“二五”减租标准。如民国33年(1944)香山乡众祀田及私有田租按整额减让四分,实收六分,校田减让三分,实收七分。黄汶乡议租会决议:本乡田亩虫、旱收成差,不论私人众家客租一律为四分五厘。官庄乡议租会决议:佃田每亩按整租额收四分三、让五分七。石应乡议租会决议:除特殊情况和学租外,其余祀众庵庙公产,业主佃户不分异乡客籍,每石整租均应一律实收燥谷四斗五升。民国34年(1945)9月20日,竹泉乡临时公务会议议决,整租每石七斗照收,农民群起反抗。民国36年(1947),儒雅乡岭峧村民30余人到力洋叶姓地主家要求减租。11月2日,湖青乡因大旱无粮民众推派代表5人,向县府请愿,要求减租减息,缓征田赋,赈济灾荒。民国34年(1945),抗日民主政权浙东行政公署制订《浙江行政区域减租交租及处理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民国37年(1948)颁发《减租减息增资基本办法》,再次重申了“二五”减租的规定标准。但由于封建地主与豪绅以《中华民国土地法》为据,仗势抵制,使“二五”减租无法实现。
  民国期间佃业斗争遍及全县,部分通过法律由县佃业仲裁委员会调解。民国31~33年(1942~1944)有100余例,民国34年(1945)44例,民国36年(1947)82例。现将部分佃业斗争的例证列后。
  例证一:
  宁海县佃业仲裁委员会公函 佃 字 第三八号
  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事由 为检送王童氏前以佃种城隍庙土坐陶家山四石,因陈××系争田冬作工本币九十三元七角五分连同调解笔录函请查照办
  理由
  案查王童氏前以佃种城隍庙土坐陶家山四石,因陈××无故损害佃权,强行霸种,书请本会仲裁前来,据经传集两造,妥予调解成立。其和解条件为:(一)系争田四石仍由王童氏耕种;(二)王童氏贴还陈××麦子人工肥料饭本钱一百五十元嗣据王童氏书以系争田冬作陈××仅种二石,其余二石未种,工本方面只认缴半数计七十五元经派员到地查明系争田冬作确仅种二石五斗,未种者一石五斗,因着王童氏补缴十八元七角五分,速同前缴币七十五元,共九十五元七角五分,于本月十七日以佃字第三五号通知送达陈××具领,距该造竟拒不收受,依法应予强制执行,相应检送原缴币九十三元七角五分,连同调解笔录一份,函请查照办理为荷!
  此致
  宁海县政府
  常务委员×××
  委员×××
  ×××
  宁海县政府通知书 民字第九五号
  民国卅一年十一月二四日
  ……准此,自应照办,所有前项国币九十三元七角五分,仰该民于本月底以前来府县领,如逾期不领,即作放弃论解归国库,合行通知,仰勿自误!
  右通知本城大米巷住民陈××
  例证二:
  宁海县王爱乡佃业双方估计秋收成数会议记录
  地点:本乡乡公所 日期: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时
  出席:××× ××× ××× ×××
  业主代表:××× ××× ×××
  农会职员和佃户代表:××× ×××……
  列席:××× ×××
  主席:××× 记录:×××
  行礼如议 主席报告(略)
  讨论事项:
  甲 请估计本年秋季收获量以免佃业双方收缴租谷纠纷案
  决议:估计每石田全收获量二百市斤,本年收成估计为八成折算,每石田全收获量为一百六十市斤。
  乙 请确定本年佃业双方收缴租谷之标准案
  决议:遵照县政府本年九月十日《宁海战讯》所载县府布告照示交租佃业遵守要点第二点办理。以每一百市斤,业主得三十七斤半,佃农得六十二斤半收缴之(每石田如租额八分者缴谷六斗,如系十分者缴交七斗五升,余照此类推)。
  丙 如有全收获量每石不到一百六十斤者应如何处理案
  决议:佃业之一方认为受亏者,可请求乡公所指派当地保甲长到田监收后,遵照每百市斤(按)三十七斤半折算收缴。
  丁 请确定缴租期间案
  决议:自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为逾限不遵缴者作抗租论,由业主自动呈请强制执行之。
  戊 散会
  主席:××× 记录:×××
  例证三:
  沙柳乡乡公所呈 沙民字第号
  民国三十二年一月三日
  事由 为具报陈××与周××缴租纠纷一案执行情形,仰祈核备由案奉钧府民字第三一一五号训令内开:
  准县佃仲会公函开:“案查沙柳乡流洋村业主陈××与同村佃农周××为缴租纠纷一案经本会以下列条件调解成立在案(一)陈××将拦去稻谷二百市斤全部送还周××(二)周××缴交陈××三十一年份租谷五十六市斤。兹据陈××书称周××拒不收受送还之稻谷,嗣复据周××称陈××不肯送还稻谷均请本会转函执行”等情相应函请查照核办等由,准此合行令仰该乡长遵照上项调解二点执行具报此令!等因;奉此遵将本案依照佃仲会调解成立各点执行,双方均甘歇息,不再滋争。奉令前因,理合备文呈报,仰祈钧核备查!谨呈
  县长×××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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