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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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55
颗粒名称: 一、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3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封建土地私有制历经多个朝代,土地兼并严重,民国时期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导致农民贫困。
关键词: 宁海县 封建土地私有制 土地兼并

内容

秦始皇帝三十一年(前216),秦朝廷颁诏“令黔首自买田”,并令民呈报占有土地数字,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封建土地私有制以法律形式确立。
  汉高祖刘邦于公元前201年称帝后,发诏令“兵罢皆归家,以功行田宅”。军士解甲归田,有功爵的军人,论功行赏,给田宅,食租税。东汉光武帝时,对支持他的豪强地主,都以功臣封为列侯,封国大的占地达四至六县之多,封户有数万之众,每年享食的租税有的竟达八千万斛之巨。《后汉书》称:“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遍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晋代,世族地主发展,分为士族和庶族两个阶层。地主侵占国有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加剧。东晋咸康二年(336),颁“壬辰诏令”,严禁私占山泽,规定“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者弃市”,以限制地主占田。但遭到官僚、地主的强烈反对,使诏令形同空文。大批自耕农破产成为地主田庄的依附农。
  唐代,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已形成官僚地主、庶民地主和寺院地主三个阶层。地主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的收入,农民破产逃亡危及政权稳定,因此沿用北魏的“均田制”,以缓解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规定除给官吏多于优于民众的赐田、永业田外,对男丁凡年满十八岁以上者,每人授田一顷(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政府),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后代;老者或有严重疾病者每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但均田制亦遭官僚、地主的反对而难以推行。
  宋时,土地兼并和剥削日渐严重。南宋淳祐六年(1246),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少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如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民无以逐其生”。如秦桧死党张俊在浙江拼命搜刮,解除兵权归家后,岁收租谷六十万斛,当时以每亩租一斛算,计占用六十万亩。加上商人也大肆兼并土地,使贵族官僚、地主、商人,一起向农民掠夺土地,以致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惨象。
  明清时期,土地产权转移、交易量猛增。土地买卖活跃,有钱即买,无钱即卖,土地不断转移到少数人手中。
  民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得到延续,全县绝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富农、商人所占有,大批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失去土地,成为贫农、雇农和佃农。据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时统计,全县共有耕地483533亩,其中,地主占有耕地133562亩,占总耕地的27.62%;富农占有耕地24624亩,占总耕地的5.09%;公田135100亩,占总耕地的27.94%。公田是祠堂田、庙宇田、寺院田、教堂田、校田、渡头田、茶堂田的统称,绝大部分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以上三项合计共有耕地29328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0.65%。长街是地主比较集中的地区,全区有地主1670人,占有耕地31051亩,人均占有耕地18.6亩,是贫农人均耕地0.36亩的51.6倍,雇农人均耕地0.21亩的88.5倍。大湖一胡姓地主就拥有耕地3000余亩。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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