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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辑存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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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19
颗粒名称:
文献辑存
分类号:
D412.6
页数:
18
页码:
187-2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职工守则。
关键词:
宁海
工会法
组织结构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宁海县职工守则
宁海县总工会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宁海县职工守则的决议
2009年11月26日通过
宁海县总工会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经过认真审议,批准《宁海县职工守则》。
会议认为,《宁海县职工守则》对全县广大职工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最基本的规定和要求。它在制定出台过程中,充分利用报纸、网络、会议等多种宣传载体,广泛征求了全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反映了全县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是全县广大职工集体智慧的结晶。
会议认为,《宁海县职工守则》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精神,体现了思想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体现了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素养要求,是全县广大职工的行为指南。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步伐的持续加快和改革范围的持续扩大,各种新技术、新思潮对人们固有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的冲击和影响也随之增加。因而,引导和教育全县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会议号召,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创建学习型工会的过程中,积极组织开展《宁海县职工守则》的学习教育活动,把《宁海县职工守则》的具体内容灌输到全县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中去,掀起学习教育活动的高潮;全县广大职工要以学守则、用守则为荣,认真开展自学活动,全面理解《宁海县职工守则》的内容实质,争做实践守则的先锋,为建设和谐新宁海作出新的贡献!
宁海县职工守则
爱祖国 爱企业 爱岗位
守法律 守规章 守诚信
学文化 学科学 学技术
讲团队 讲文明 讲和谐
重节约 重环保 重创新
保质量 保产量 保发展
防职病 防事故 防侵害
比敬业 比进步 比贡献
《宁海县职工守则》简释
爱祖国 爱企业 爱岗位
“三爱” 彰显职工胸怀爱心的宽广情怀。爱祖国彰显职工对母国热爱的崇高情怀,爱企业彰显职工对企业认同的归属情怀,爱岗位彰显职工对岗位选择的拥有情怀。
爱祖国 我们伟大祖国悠悠五千年,华夏各族儿女在这块珍爱的土地上,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灵巧双手,创造出众多普惠人类的璀璨文明,亘古屹立在世界东方。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展现优越的国家体制,中华民族如巨龙腾飞,创造出世人瞩目的辉煌,且必将创造出更加灿烂辉煌的成就,中华儿女无不为此感到自豪和荣耀。职工爱祖国,是地域归属、民族情感和文化纽带聚合而成的基本要求。
爱企业 企业就是独立的营利性组织,是投资者与职工的经济共同体,两者利益关系紧密,共同目标取向一致。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正常效益好时,职工收入稳定且相应提高。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双方共同作出努力。职工在企业有在家的归属感,把企业当做自己的家来看待,用自家人的心态,讲自家人的话,尽自家人的心,把自家的事情做好。职工爱企业就是像爱家一样的基本要求。
爱岗位 岗位既是职工实现就业的劳动场所,又是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实现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选择职业一般实行竞争上岗,这是职工实现就业的重要关口。尤其在劳动力供过于求时,求职选择余地狭窄,寻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并不容易,一旦实现就应好好珍惜,把握机遇带来的幸事,恪尽职守把工作做好。职工爱岗位就有把岗位事务当做家务一样的基本要求。
守法律 守规章 守诚信
“三守” 彰显职工行为规范的自律观念。守法律彰显职工学法懂法的法律观念,守纪律彰显职工照章行事的纪律观念,守诚信彰显职工讲求信用的诚信观念。
守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强制力执行的行为规则,有基本法律和法规之分。法律的作用是制定公民的行为标准,用来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一旦实施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触犯,否则将受到惩处。企业是经济实体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参与者,劳动行为和权益行为同样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守法律是职工恪守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守规章 规章是一个组织为实现总体目标、确保正常运作及规范成员行为的规则与章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条款;广泛征求吸纳职工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条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审议、表决、通过。凡由职工参与且按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样是职工的行为标准。守规章是职工显现遵章守纪素质的基本要求。
守诚信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基本意义是待人处事要真诚、守信,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反对隐瞒欺诈、反对假冒伪劣、反对弄虚作假。诚信又是中华民族优良品德之一。“无诚则有失,无信则招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好比人的第二张脸,是看得见的金字招牌。人在职场,以诚信为本,如果没有诚信,那就很难融入现代社会和企业。守诚信是职工做人立业的基本要求。
学文化 学科学 学技术
“三学” 彰显职工提升素质的自我修养。学文化彰显职工吸纳知识的文化修养,学科学彰显职工探究奥秘的科学修养,学技术彰显职工钻研技艺的技术修养。
学文化 广义文化是一个非常宏大的概念。这里所讲的学文化,是指人掌握的包括文字在内的各种知识。文化知识象征人的智慧,文化知识决定人的命运。缺乏相应的文化知识,就缺乏相应的立业本领,尤其当前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就显得尤其重要。只有做到老学到老,才能在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学文化是职工争取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
学科学 科学是人类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它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实践证明,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运用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手段,肯定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如果违背科学盲目蛮干,结果必会适得其反。科学又是技术的源泉,没有科学知识垫底就学不好技术。掌握科学知识,需要通过系统理论学习。学科学是职工学好技术的基本要求。
学技术 技术是一种特定方法,是为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所用的。每个行业每个工种,都有其特定的技术性。技术能够生成,依赖机器设备和操作技能的有机结合。机器设备是技术的常量,操作技能是技术的变量,同等设备效率高低取决于操作技能,它是劳动者就业的看家本领。俗话说“家有万贯金银,不如薄艺在身”,为使岗位无忧,最好一专多能。学技术是职工稳定就业谋生的基本需求。
讲团队 讲文明 讲和谐
“三讲” 彰显职工崇尚文明的荣誉理念。讲团队彰显的是职工集体精神的协同理念,讲文明彰显职工精神财富的道德理念,讲和谐彰显职工互助友爱的关怀理念。
讲团队 团队是由员工和管理层组合而成的共同体,利用成员拥有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目标。团队组合的初衷是形成凝聚力,具有凝聚力的标志是:共同的愿望、依赖的关系、规范的操行。团队组合崇尚团队精神,团队精神的有效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不可替代。团队成员个人的作用,只有融入到团队精神中去才能得到发挥。讲团队是职工与企业融为一体的基本要求。
讲文明 文明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故又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体现在科学技术上,精神文明体现在社会生活形态。这里所说的讲文明,主要是指精神文明方面,即道德观念和文明礼貌层面。我国是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美誉,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传承文明是中华儿女的责任和使命。讲文明是对职工展现精神面貌的基本要求。
讲和谐 和谐是指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和共存。和谐理论是人们追求美好社会状态的认识升华。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创建和谐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劳动关系和谐又是企业健康发展、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客观需求。讲和谐是职工善待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客观要求。
重节约 重环保 重创新
“三重” 彰显职工促进发展的科学思想。重节约彰显职工勤俭做事的节约思想,重环保彰显职工善待环境的环保思想,重创新彰显职工发明创造的创新思想。
重节约 所谓节约,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力避各种浪费的社会活动。勤俭节约对社会和组织的作用不可低估,众多有识之士始终呼吁注重节约,它是一项应该长期开展下去的活动。提倡节约与提倡消费并不矛盾,节约是对资源和材料的充分利用,消费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有效利用,节约有利于消费。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组织,节约大有文章可做。重节约是职工创造更多效益的基本要求。
重环保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国家运用法律法规和舆论宣传,规范和促使全社会重视和处理污染问题。环保问题关系重大,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问题,关系到子孙后代生存的大问题。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是“三废”和噪音。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节能减排,是源头环保的有效途径,企业和职工都有事可做。重环保是职工为绿色岗位作贡献的基本要求。
重创新 创新是指在原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重新配置、整合,进而提高现有价值的一种手段。创新范畴包括思维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等等。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无处不在,大到体系,小到终端,均可有为。企业创新重研究开发新产品,重营售拓展市场占有率。职工创新重技术改进,重有所发明。重创新是职工提升自身价值的基本要求。
保质量 保产量 保发展
“三保” 彰显职工推动生产的求实理想。保质量彰显职工争创品位的质量理想,保产量彰显职工完成指标的产量理想,保发展彰显职工促进建设的发展理想。
保质量 这里所谓“质量”单指产品质量。有形产品质量是指企业按照特定依据,对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全流程进行标准控制。无形产品质量是指服务产品质量,也是以特定依据为控制标准,包括产品使用性能、可靠性、维持便捷和经济性等方面。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通常依据或制定产品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认证。保质量是职工体现职业水准的基本要求。
保产量 产量是指产品总量,即统计单位在特定时间内制造完成的产品数量。产量不仅仅是数字概念,更重要的是效益和速度概念。在充分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订单就是财富,合同就是信誉,产量就是保证。没有一定的产量,就没有一定的效益和速度,没有一定的效益和速度,就没有企业追求壮大发展的宿愿。劳动者是效益和速度的推动者。保产量是职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
保发展 哲学观点认为,事物在内因和外因作用下,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发展。发展是事物变化的自然规律,国家和企业概莫如此。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是同促共进的,国家发展依托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促进国家发展。企业发展内因起到很大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就是承担生产主力军的劳动者。保发展是职工保障长远利益的基本要求。
防职病 防事故 防侵害
“三防” 彰显职工自我保护的平安意识。防职病彰显职工防范疾病的健康意识,防事故彰显职工防范意外的安全意识,防侵害彰显职工防范受害的保护意识。
防职病 所谓职病就是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各类疾病。职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等等。预防职病依靠体系协同,国家建立完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企业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工严格按照职业卫生防护要求规范操作。防职病是职工健康快乐工作的基本要求。
防事故 事故是发生在生产、生活活动中,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失等的意外情况。发生事故除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外,往往还造成财物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更严重的是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猛如虎,危害性极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关键应做好预防工作: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安全事故。防事故是职工确保平安的基本要求。
防侵害 侵害就是侵犯损害。所谓“防侵害”是指职工防范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包括:作为公民防范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作为劳动者防范安全卫生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等受到侵害;同时,自身防范可能因职权带来利益的腐蚀性侵害;防范社会不良风气带来的诱惑性侵害。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防范侵害的最好选择。防侵害是职工保障身心安康的基本要求。
比敬业 比进步 比贡献
“三比” 彰显职工岗位立功的奉献精神。比敬业彰显职工忠于职守的工作精神,比进步彰显职工比学赶超的争先精神,比贡献彰显职工多出业绩的创优精神。
比敬业 敬业就是人们在集体的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要求的工作态度,即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高度负责,隶属道德范畴。它是成员为集体利益而约定俗成的,相互间促进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规范。敬业词语的原意是,集体成员不论身处哪个部门,不论置于哪个岗位,不论自身能力强弱,只要就位在岗,就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工作。比敬业是职工展现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
比进步 向上或向前发展的态势就是进步,即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从实际出发,努力靠近理想目标。进步的欲望需要唤醒,特征是开发自己的理想,进而传递给相关受众,清晰表达自己的愿望,无论这种表达是否有效,其本身就是进步。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争取进步是人性本能。比进步需要比,与先进比,比是好办法,能比出进步。比进步是职工争上求进的基本要求。
比贡献 古代词语贡献的含义是进奉或赠与。现代词语贡献的涵义是额外提供或无偿奉献。凡是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有利的事情,都是贡献的范围和对象。贡献既是身份和岗位的价值提升,更是人生价值的崇高精神境界。人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岗位有相对差异,但与所能作出的贡献没有必然对应,普通人普通岗位,只要有贡献精神,就一定能够作出贡献。比贡献是职工提升人生和岗位价值的基本要求。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会志》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志记述起自1927年,迄止2010年12月31日,全面系统地记述宁海工运事业的发展变化以及在国家建设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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