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宿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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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邮电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2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职工宿舍
分类号: F632.9
页数: 1
页码: 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解放初至60年代,邮电职工居住条件较差,多居住在生产、办公用房空余处或租赁民房。70年代起,邮电局开始建设职工宿舍,改善职工居住条件。80年代后,邮电局采取“自建公助”、职工集资、企业补贴等方式建设宿舍,并制定了宿舍管理、分配和房改实施办法。至90年代中期,邮电局已建设大量职工宿舍,并以全产权或半产权形式出售给职工,有效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管理 用工管理

内容

解放初至60年代,无单一职工宿舍,居住局里的职工在生产、办公用房空余处搭铺或租赁民房。农村支局(所)租用私宅,面积狭小。所居职工几个人挤于一处,或投宿亲戚家中,或外单位借宿。
  1974年,县局80户职工中,除有私房外,租住私房44户,居生产、办公用房22户。1976年,首次于西大街41弄5号建750平方米宿舍(底层物资仓库),安排职工18户。1982年,建上皇畈2490平方米宿舍2幢、大北门291.97平方米的宿舍1幢。1984年,实行“自建公助”,鼓励有建房能力职工建房。1987年,享受自建公助新房职工22名。翌年,以职工集资、企业补贴方式建北门宿舍1400平方米。投资38万元,其中个人27万元、企业11万元。
  1990年,通过《职工宿舍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和《职工宿舍分配办法》。1991年1月23日,印发《集资建房补助费的补充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非邮电职工,其单位集资建房,可付给对方单位建房集资费,一般每户总集资费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方单位不归还集资款,每月扣不少于50元。对方单位购买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职工个人集资的,予建房补助费400~600元、无息贷款800~1200元,在迁入新居后从工资中逐月扣还,每月不少于50元。支局职工宿舍分配和建房集资费,如单位支付的,每户3000元;职工缴纳的,每户1500元。1991年9月1日起,实行宿舍总表包干收费,一幢楼水、电总表,由本楼分户承担。
  1992年9月29日,为配合全县房改,成立局房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丁国锵兼组长。是年,在松竹新村建宿舍30套。翌年6月,按房改规定,实行成套房“半产权”出售。12月23日,集资建宿舍4套349.46平方米。是年,根据县公房出售方案,制订住房改革实施办法,以全产权形式出售成套住房105套,建筑面积8693.21平方米,回收房款160余万元。1994年12月27日,集资建80套10311.78平方米宿舍。岔路、黄坛2支局改造宿舍20套,面积1000平方米。1995年2月15日,深甽支局建5套。至年底,出售宿舍9042.67平方米。

知识出处

宁海县邮电志

《宁海县邮电志》

出版者:人民邮电出版社

本书全面概述了宁海县邮电事业的发展历程,从邮驿、邮局、电信机构到邮电局的沿革,详细描述了邮政、电信两大领域的邮路邮运、分拣封发、投递、业务管理等多个方面,以及企业综合管理、党群组织和多种经营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丰富的历史资料和专题研究,展现了宁海县邮电事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和发展,反映了邮电事业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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