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业承包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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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业承包责任制
分类号: F320.2
页数: 4
页码: 148-15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渔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责任制。渔业生产责任制包括四种形式:渔业“大包干”、对船核算责任制、渔船股份制以及合伙制和民营制。海水养殖承包责任制从1981年开始实施,推广至全县,并经历了从集体养殖到个体承包经营的过程。淡水养殖承包责任制也有四种形式,主要是个体承包经营,包括国型水库承包制、集体水库养殖承包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制。宁海县还开展了海涂定权发证工作,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促进了渔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水产品和渔业总产值均有大幅提升。
关键词: 宁海县 渔业 承包责任制

内容

渔业承包责任制按作业方式不同,可分渔业生产责任制、海水养殖承包责任制、淡水养殖承包责任制。
  一、渔业生产责任制
  渔业生产责任制有4种形式。
  一是渔业“大包干”。1979年8月,西店公社国庆渔业大队率先推行由作业单位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上交“四费”(即工具折旧费、管理费、公共积累、银行利息)的“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当年实现“五增两降”,即总产量、总收入、集体提留、社员分配、人均收入增高,生产成本和银行贷款余额降低。随后,推广到全县相关社队。1980年4月,地委书记王若山和省委书记铁瑛先后亲临国庆渔业大队考察,充分肯定该大队“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二是对船核算责任制。1982年上半年,东岙公社东岙渔业大队,在“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率先实行“对船核算”的生产责任制,将大队所有的船、网、工具等折价下放给船的经营单位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1983年,全县外海作业的11个渔业核算单位中,有10个实行对船大包干,上交“四费”,1个实行“三定二奖”①。由于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当年全县水产总产量比1978年增长42%。
  三是渔船股份制。1986年6月,薛岙乡宏伟渔业大队,为了更新工具和扩大再生产实行渔船股份制。在冬汛结束分配收益时,以股份兑现分红。原集体财产和债务下放到劳动力,并办理劳动力凭据手续,在分配上实行劳、股合理分配,将纯收入的18%~20%按股份分配,80%~82%按劳分配;渔民集体购置的股份,按纯收入的20%分配,按劳分配为纯收入的80%。在公共事业上,每个劳动力要上交村公共福利费、管理费等50元。
  四是合伙制和民营制。1994年以来,由于外海捕捞不景气,宏伟渔业大队2107号船由船老大林永会等3人合股经营,按股份核算、股份分配,其余劳力实行雇用,采用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宁海第一艘实行个人经营的是峡山镇3005号船,由老大尤孝才个人承担船上的一切债权债务,雇用船员。
  二、海水养殖承包责任制
  1981年,梅七公社大林大队首先把集体养殖的130亩蛏子承包到户。是年,养殖面积增加到320亩,产量增加一倍以上。随后,这一做法在全县推广。1982年冬,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对无人管理的荒芜浅海、滩涂,国家提倡谁养殖谁拥有使用权,从而使浅海、滩涂的养殖以户养的方式得到大力发展。此后,养殖生产上的“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不断涌现,促进了宁海海水养殖业的发展。1991年,县政府下发第62号文件,明确了海涂权属,由镇、乡政府代表国家把海涂承包给养殖户,签订承包合同近3万亩,承包期一般为3年,每亩收承包费5~30元,由当地村委会代收,镇(乡)、村各得50%。1993年,承包面积近5万亩,占全县滩涂面积的50%以上。1992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县政府于1993年6月取消这一承包费项目。2000年后,海水水产养殖出现合作社、养殖场、水产龙头企业等,均是以个体经营为基础的养殖企业和养殖组织,其企业法人代表与养殖工人是雇佣关系,合作社与养殖场的海涂也采用到户到人的个体经营方式。
  镇、乡、村集体所有养殖场。实行集体所有、定额上交、自负盈亏。承包期一般1~3年,初期每年每亩上交承包费300~500元;后实行招标承包、风险抵押、标额上交、场部结算的承包责任制,承包费每亩提高到1000元左右,最高达1500元。
  联户开发、共同经营。这种形式存在于20世纪对虾养殖初期。由于劳力出勤、饲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原因,引起联营不联心,只持续了1~2年,便转为个人承包经营。
  三、淡水养殖承包责任制
  淡水养殖有4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即国型水库承包制(面积2万亩)、集体水库养殖承包制(鱼塘面积1.2万亩)、股份合作制、民营制。前3种经营形式与海水养殖相仿,虽发包方的所有制有所不同,但其基础与核心均属个体承包经营,如大佳何养鳗场。1988年9月,由市进出口公司和县养殖公司各出资17万元,大佳何村以8亩土地代资,组成三家联营的股份制养殖企业——大佳何养鳗场。1991年,养鳗场被承包给何常金个人经营,每年上交承包费7万元,后由于鳗价下跌,转产蟹苗、鱼苗等。民营制,作为淡水养殖经营管理生产责任制的补充,对无人管理的小型池塘、山塘和屋前屋后的小面积养殖,均由个人自放、自管、自收。
  1984年春,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建立由县委常委储吉元为组长的海涂定权发证领导小组,相关区、镇也建立海涂定权发证领导小组,在着重处理众多海涂纠纷基础上,对全县4个区14个乡107个村和一个国营养殖场颁发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进一步完善浅海滩涂养殖场的生产责任制。
  1991年3月至1992年3月,宁波市政府在渔区开展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宁海对全县10个海洋捕捞专业村和1个海水养殖专业村,以及乡办5个海水、淡水养殖场和177个海水、淡水养殖村,制定对船的股份合作章程和完善对船承包合同各37份,完善海水养殖承包合同6908份、淡水养殖承包合同101份。对合作化时期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均做了认真的清理和部分兑现。
  渔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渔业生产迅速发展。2002年,全县水产品总产量11.22万吨,渔业总产值10.22亿元。2015年,全县水产品总产量达15.47万吨,渔业总产值达29.9212亿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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