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业合作化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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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8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农业合作化政策
分类号: F321.2
页数: 2
页码: 99-100
摘要: 本文介绍了农业合作化政策旨在依靠贫农、巩固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并限制最终消灭富农剥削。互助合作政策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式。土地入社政策经历了从农户所有到集体所有的转变,初级社时土地仍属农户所有但统一经营并参与分红,高级社时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山林入社政策类似,高级社时除小块竹园和零星果木外,全部归集体所有。耕畜农具入社政策中,初级社时多属农户私有,高级社时则全部折价入社。投资政策要求社员按劳动力投入股份基金。副业政策鼓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副业生产,但不得雇工。收益分配政策按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的原则分配。社员退社政策规定需事先申请,退还入社资产时按原价计算,但国家拨款、公益金、国家投资、银行贷款等不能带走。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合作化 政策

内容

农业合作化政策。依靠贫农,巩固与中农的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
  互助合作政策。中共中央对互助合作政策是典型示范,逐步推广,一般由临时到常年,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做法。
  土地入社政策。互助组的土地属农户所有,以户经营,只是在生产中建立互相帮工或人畜换工等经济关系。初级社时土地入社,统一经营,但入社土地仍属农户所有,参加土地分红,其办法是根据土地等级定产量,按照土地比例不超过劳动分红比例原则,一般以纯收入的30%~40%为土地分红,少数山区社由于田地少、劳动力多,土地分红定为15%~20%,年度间略有调整;劳动力实行评工记分,按分计酬。高级社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农户入社土地归集体所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归社,3~5年分期归还价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仅留5%~7%为社员自留地;山区社员还有少量烧柴用的自留山。
  山林入社政策。初级社采取类似水田评定等级定产做法,或按当年实际收入等比例分红。高级社除宅边小块竹园、零星果木外,地面上的竹、木、茶、桑、果等全部归社集体所有,采取折价归社,价款分年归还林主,一般不超过3~5年。
  耕畜农具入社政策。初级社时,耕牛和大中型农具,多属农户私有,集体租用,付租费,少数采取折价归社,耕牛由专人照料给一定工分或轮流照料;大中型农具由集体保管。折价归社的耕牛、农具一般分3年归还价款。高级社时,耕牛、大中型农具一律折价入社,分3~5年归还价款。
  投资政策。为解决生产资金的需要,规定社员按劳动力向社投入股份基金。股份基金分两种:一是用于固定资产性质的公用化股金,多系社员折价归社的耕畜、农具等固定财产抵交;二是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的生产化股金,多系社员入社时带入的种子、肥料等。抵交不足的困难社员可通过国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社员临时性现金投资,一般当年归还,并按信用社利息付息。社员投入的家杂肥,按质论价,在年终分配时归还。
  副业政策。在不妨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组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副业生产,原则是以自己劳动为主,资金为次的方法,不做贩卖式商业活动,副业物资要与供销社签订合同;不能雇工,但可暂时雇佣技术师傅以带徒弟的方法,帮助副业生产;对副业的评工记分采用定质定量按期记分,秋后统一分红或按值记分。
  收益分配政策。按国家、集体、社员三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实行季度预分、年度决算的分配制度。合作社当年收入扣除成本、国家税金、集体提留5%~8%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按社员投入的劳动工分分配。
  社员退社政策。社员退社要事先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其入社田地、山林、农具均按原价退还,增值部分找还给社,公积金按劳力结算,但属国家拨款的部分不能带走,同时公益金、国家投资、银行贷款也不能带走。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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