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成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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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7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成果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67-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农民集体化创造了条件。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改革,涌现出许多积极分子和基层领导骨干,还积极参与抗美援朝战争。在土地改革中,地主、富农等被划定,他们的土地和财物被没收或征收,分配给农民。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占有发生质的变化,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同时,文化教育事业也得到蓬勃发展,农民学科学、学文化的热情高涨,农村小学和中学数量增加,农村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改革 成果

内容

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了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真正从经济上翻身做了主人,从而最深入、最广泛地调动农民群众的革命和建设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土地改革确立贫雇农在农村中的阶级优势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引导数亿农民走上集体化创造了条件。
  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参加农民协会9.5万余人、青年民兵1.84万名,其中,子弟兵团1266名、基干民兵5574名,还有青年团、妇女、儿童等各种群众组织。并涌现出9451名农民积极分子,其中222名被选拔为基层领导骨干。全县有607名青年农民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农民们还踊跃捐款10.674亿元(旧币),折合人民币106740元,占全县捐款数19.4982亿元(旧币)的54.75%,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中表现出高昂的政治热情。
  在土地改革中,全县划定地主2841户,富农1090户,中农21412户,贫农30552户,雇农3542户,小土地出租者6649户。全县没收地主土地114317亩,征收富农土地5718亩,没收、征收地主家耕畜2039头、农具239438件、房屋12889间、家具241302件、粮食706.45吨。没收的土地、财物除少量公用外,全部分配给农民,全县共有42530户得益,占农村总户数的64.36%,得益人口21.63万人。其中,雇农人均占有土地由0.21亩上升到1.87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由土地改革0.76亩上升到1.93亩。
  经过土地改革,农村土地占有发生质的变化,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县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的7.59万吨提高到10.12万吨,增长33.33%;经济作物和畜牧业都有较大增产。生猪年末存栏数1951年为33877头,1952年为35299头,增长4.2%。渔业生产蓬勃发展。1953年,渔船972艘,比1951年增加了44%;出海133个单位,产鳓鱼1194吨;牡蛎、蛏子、泥蚶等养殖产量均大幅增加。
  在文化上,摧毁封建地主阶级对文化教育领域的控制,群众学科学、学文化的热情高涨。1949年,试办季节性民校(冬学)40所。1952年,冬学数量猛增到663所,农民上冬学人数44592人。许多地方出现“三代同学,一门双模范”的可喜景象。农村小学的数量也大大增加,并发展了一批民办公助学校。1952年,全县有小学446所,比1949年增加了49.66%;学生21018名。农民子弟入中学的人数也迅速增长,1952年全县中学生1099名,比1949年增加93.49%。农村普遍办起了黑板报、文化室、读报室。1952年,农民组织剧团26个,农村文化娱乐活动十分活跃。同时,还开展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新人新事层出不穷,广大 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附:封建剥削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土地,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主要形式有:地租、高利贷(典押)、雇工。
  一、地租
  地租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分定租、分租、预租、押租、转租、永佃租、活租等形式。
  (一)定租制
  又称死租、包租、铁租,是宁海最普遍的形式。一般先按土质的优劣估算土地的产量,然后按产量确定租额。在地主与佃农订立租佃契约时,一次定死,多数注明“不论丰歉,租谷不得少升”,俗称“荒熟无让”。定租制租额很重,佃农至少要以产量的50%缴租,有的高达60%,甚至70%,而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肥料、种子等均由佃户自负。碰到灾年,佃农往往要亏空,只得典卖家当或借高利贷纳租。
  (二)分租制
  也称活租。租额高低一般按照土地等级确定,由地主与佃农议定分租比例。一般对半分租,多为四六分成,即地主得60%,佃户得40%,更重的有三七分租。地主到田头来实地分租时,佃农还要以鱼肉酒饭招待,并把租谷送到地主家里。
  (三)预租制
  又称垫租或典租,是一种先缴租谷后种田的租制。地主规定佃农提前一年缴清租谷(金),次年耕种,即使颗粒无收,租谷(金)也概不退还,租期一般1~3年不等。少数地区采用标租,地主将田地租给租额最高的佃户耕种。
  (四)押租制
  又称押金制。地主出租土地时,先索取押金,地租照缴,如欠租未清,则押金抵数,佃户退田不租时,押金无息归还。地主利用押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
  (五)劳租制
  又称劳力租。地主将土地交给佃农耕种,供给种子、肥料等成本,由佃户负担全部劳动。约定租额时,一般2/3以上收成归地主所有。有的地方佃农除缴纳规定租额外,还要为地主无偿劳动,随叫随到。
  (六)转租制
  又称大小租,也就是租上加租的二租制。有的人从大地主处租入土地,再转租给佃户耕种,进行中间剥削。这种人称二地主或大佃农。不论年成好坏,租额固定不变。其租额:一般大地主得50%,二地主和佃户各得25%左右。
  (七)永田制
  也称永年田、小业田、田面田、浮田等,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即田底权和田面权。地主为田底所有者,田底权出租、出卖、典当、抵押时,要负担田赋,租额一般占正产物的40%;田面权也可出卖、抵押、转租,但要向田底权所有者缴租,若3年不租,田面权就不能持有。永田租在岔路、桑洲、前童等西南区较多。
  (八)活租制
  又称花租、议租、不定租,每年由有势力的地主与国民政府根据当地当年平均收获量订缴租标准,农民再按标准缴租。活租田并非任何佃户都能租到,一般是比较大的佃富农、有永田权的或多年耕种的老佃户才能租到。
  二、高利贷加典押
  地主通过高利贷剥削农民,从而占有农民土地。地主趁农民青黄不接或遇天灾人祸之际,向他们放债,以放“青苗”为多。农民迫于生计,向地主借粮,春借夏还,借100斤,偿还150斤,也有加倍还息的;一般月息3~8分不等,借期超过一年的,以复利计。同时,还要受通货膨胀所转嫁的负担,高利贷年息有加四、加五、加六,最高达借一还二,即借100斤米需还200斤米。此外,春季借粮秋收还粮按一年计算。
  大多数借贷需要抵押。贫困农民只得将有限的土地典押给地主或富农,承典人付讫典款,办好手续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典期一般为1~10年。典期内承典人是土地的使用权人,须纳税,典价一般为地价的40%~50%。出典人在典期满后,在法律上可按契价赎回土地,如果无钱赎回,则另办手续,延长承典期,或由承典人补足地价,另立契据买下土地。当时,农村流传的俗语“穷人面前路三条,帮工、讨饭、坐监牢”,是对广大贫雇农深受地租、高利贷加典押剥削的形象写照。
  三、雇工
  宁海的地主,以雇工经营较为普遍,农民成为雇工(含长工、月工、日工、零工),受到的剥削更重,地主直接雇佣长工耕种土地,少则2~3人,多则10余人。民国后期,全县有雇农3542户,长年累月地为地主做工。男长工年工资一般为稻谷10~20石,女长工又称“伙头”,年工资只有男长工的20%左右。看牛(牧童)仅给少量工资,或仅供膳宿,不给工资,俗称“白吃饭”。还有短工,又称散工,根据需要雇佣,日工资3~5升米不等。民国21年(1932),浙江《中国实业志》载:宁海男工包饭每工5角、供膳5角5分,每月7元5角,一年9元;女工包饭每工3角5分,供膳1角,每月1元5角,一年18元。民国22年(1933)7月,县城雇工集会要求增加工资,后确定男工忙工日工资供膳3角5分,闲工日工资供膳2角。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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