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织机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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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组织机构与政策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57-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1年1月24日中共宁海县委干部大会后,宁海县按照省委方针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成立了土改指挥部,并制定了八项纪律。土改工作队进行了培训,结合宁海实际制定了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土地和土地分配等政策。农村阶级成分划分为地主、富农、大佃农、富裕中农、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等。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和房屋等,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也做了规定。征收土地范围包括祠堂、寺院等公共土地和农具耕畜,富农出租的土地等。土地分配原则是将没收、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渔民阶级成分划分及土地处理办法也做了规定,渔业资本家出租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应全部征收,渔业生产者占有土地不超过当地平均数200%的出租部分仍予保留。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改革 组织机构

内容

1951年1月24日中共宁海县委干部大会结束后,按省委“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方针,在全县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月31日,宁海县土改指挥部成立,以县委书记詹步行、副县长刘广汉分别任正、副指挥,邢俊良、李黎、熊正全、刘岐山、栾尚高、金自远为委员,邬昂夫为秘书,王威中为文书。为了使土地改革运动顺利有序、公正地开展,规定了土地改革工作队员应遵守的八项纪律: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改法令.不得违纪;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得包庇地主;廉洁奉公,不得贪污果实,不收受贿赂;遵守人民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批评意见,不得欺压人民;一切重要问题和大家商量,不要个人决定,强迫执行;依照法令手续办事,不得乱捕、乱罚、乱杀,不得运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得阳奉阴违;严格执行请示制度,不得虚报情况,不得各自为政。这八项纪律,谁都不能违反,违反一条当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逮捕法办。
  土地改革指挥部调集300余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进行土地改革培训工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惩办不法地主条例》《土改八项纪律》《土改工作程序、方法》及《浙江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土地改革若干具体政策规定》《浙江省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台州地委关于《四个区的土改经验通报》以及有关划分阶级的指示等,结合宁海实际,研究制定了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土地和土地分配等政策。
  一、农村阶级成分划分
  (一)地主
  新中国成立前连续三年(1946~1949)以上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附带劳动,依靠地租、高利贷、雇工等为生者为地主。地主在伪政府县级(团级)以上任过职的为官僚地主;地主在土地改革前和土地改革时与匪特串通,威胁贫雇农或遣散财物、隐瞒土地等破坏土地改革活动者为不法地主。地主中有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剥削收入大于工商业收入的为地主兼工商业者,工商业收入大于土地剥削收入的为工商业者兼地主。拥护土地改革,主动如实上报财产、土地等表现积极者为开明地主;其他为守法地主。另有租来大量土地,本人不参加劳动,都是雇人耕种或转租他人并兼收高利贷,也向地主交租,但生活水平超过中农以上的为二地主。新中国成立前夕,已将土地、财产败落,但仍过着地主生活的叫破落地主。地主家族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员,常年参加农业劳动或从事其他劳动者成分另定。
  (二)富农
  占有较多土地并有租入土地,有优越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常年雇佣2个以上或其剥削量相当于2个以上的雇工,地租债利收入超过25%者为富农。其中,出租土地超过自耕及雇工耕种土地数量者为半地主式富农(旧式富农),有破坏土地改革行为者为不法富农。
  (三)大佃农、富裕中农
  大量租入土地或全部租入土地,自己参加劳动并剥削雇工劳动者为大佃农、富裕中农。区分标准是按其直接受人剥削与剥削别人部分相抵后,超过25%者为大佃农,低于25%者为富裕中农。
  (四)中农
  占有一定数量土地或租入土地,生产工具较齐全,依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出卖劳力,不剥削他人,也不被他人所剥削者为中农。占有或租入土地较多,有轻微剥削他人者为富裕中农;中农里土地较少,部分被他人剥削者为下中农或佃中农。
  (五)贫农
  占有部分土地或只有少量租入土地,缺少生产工具,出卖一部分劳力,缴纳地租或被债利剥削者为贫农。
  (六)雇农
  无地、无生产工具或有小块土地耕种,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者为雇农。
  (七)小土地出租者
  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为小土地出租者,或因缺乏劳力而雇请劳力耕种自家少量土地者为小土地经营者。
  二、没收、征收土地山林及其他政策
  没收地主土地,包括田、地、山和与土地相连的堰、塘、堤、砩坝(拦水工程)以及土地上的树木;没收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畜、农具;没收仓储囤积的多余粮食;没收在农村中按照当地乡村劳动人民居住水平,留下足够其本人与家属居住以外的多余房屋,家具随同房屋一并没收。地主在集镇①的房屋原已出租给农民或其他劳动人民的归租用者所有;出租给工商业者的收归国有。在城市的房屋,按城市房屋管理规定处理。当地解放后出卖、出典、转移、分散的土地,其所得的均如数收缴,不足部分,从其不应没收的财产中变价抵补。恶霸地主经法院判决,其所有财产均予没收,工商部分收归公有。地主囤积非商业性经营物资,也予没收。
  在《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中,除地主所有土地应予没收外,对地主应当没收的其他财产作了4点补充规定:地主所有使用于农业耕作或分散出租给农民喂养以收取租金为目的的牛、马、骡、驴等耕畜,均应被没收分配,但全部或主要使用于运输、手工业、作坊等生产事业者,或经营以贩卖为目的之耕畜,均不予没收分配。地主所有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之工具,如犁、耙、锄、锹、水车、风车等均应被没收分配,地主所有的抽水机、碾米机、轧花机、弹花机、织布机及其他副业或手工业生产工具等,则应保留,不予没收分配。地主在农村中所有的不直接使用于工商业的多余房屋及其中的家具均应被没收分配,家具随房屋分配,由农会加以适当的调整,但在分配地主房屋时,应在其原住房屋中保留一份,另外,地主在城市中的所有房屋一律不动,地主在镇上的房屋,其直接使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及已出租给私人使用的,也一律不动。地主在扣除了应减租粮、应交公粮及1951年春季的度荒口粮之外,所有多余的粮食应予没收分配。
  三、征收土地范围
  祠堂、祭祀、寺院、教堂、学校等一切公共土地和农具耕畜,均被征收,对个别和尚、道士、尼姑等不愿还俗者,他们应得的土地、生产工具等不予征收;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或家中无人参加主要劳动雇人耕种的土地,均被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被征收一部分或全部;无业主申报的土地,且无法查清的将予以征收;沙田、湖田、重要河流的干堤内外土地,收归国有。
  四、土地分配原则和对象
  所有没收、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除收归国有的,均由农民协会接收,每乡除留0.5%~1.0%的土地作为机动土地外,其余一概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每人土地分配额以乡为单位计算。地、荡、山按中等田折算。分配的土地包括屋基、晒场、菜园、牧场及荒地等。原耕农民土地稍多于新分得土地户水平;单身雇工加倍分得;城区其他自由职业者(教员、郎中、五匠、搬运工、人力车夫、小商小贩等)因人口占城区土地改革总人口的47.36%,分得比城区贫农人均1.34亩少52%(0.64亩)的土地。地主在乡人口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原始森林、大片荒山和风景区、矿山为国家所有,不做分配。
  五、渔民阶级成分划分及土地改革中渔民土地处理办法
  总的原则是渔业为工商业。收入以农业为主兼营渔业者作农业人口,按其土地占有使用情况确定阶级成分,其占有的渔业生产工具,在土地改革中均予保护。土地改革时,渔民共4081户17184人,但专业渔民很少,绝大部分兼营运输业或务农。宁海海涂广阔,养殖业发达,鱼汛结束,绝大部分渔农仍以务农为主。根据中共台州地委1951年4月13日土字第17号文件精神:开展渔民工作的路线是依靠渔工与贫苦渔民,团结渔业独立劳动者,与农民建立联盟,争取渔业资本家,减轻渔霸强买强卖、大秤进小秤出等剥削行为,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渔业生产中的封建剥削现象,恢复与发展渔业生产,巩固海防。
  渔业资本家出租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应全部征收,其自耕部分得予保留;渔业生产者占有土地不超过当地土地平均数的200%,其出租部分仍予保留,超过部分被征收;渔工生活确实困难,经农会同意,斟酌分给部分土地,其数量和出租土地保留不动,一般1名渔工下海能维持两人生活,两人不参加分田,其余人口可参加分田;个别渔业生产者,按渔工情况照顾。
  渔业资本家、渔业生产者和渔工。渔业资本家,即占有生产工具,不下海捕鱼,通过雇工取得利润或出租渔具获取租金,以此作为生活来源之全部或大部者;虽下海捕鱼,但因占有较多渔具,其渔具租金收入超过当地构成兼地主的土地出租收入,即作为渔业资本家。以红头船为标准,一般若占有两对船或两对船以上,本人虽下海参加劳动者,亦作为渔业资本家。渔业生产者,下海参加生产,占有少量渔具,一般不超过3只船或合作租船经营者为渔业生产者。渔工,即以出卖劳动力,被人雇佣捕鱼取得工资或分股者。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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