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二五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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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二五减租”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包括“二五减租”政策,但由于地主阶级的抵制和把控,这些法律最终成为空文,土地兼并情况加剧。在宁海县,推行“二五减租”也面临重重阻力,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矛盾尖锐。尽管县政府试图通过议租会议来调解,但议定的租额大多超过“二五减租”标准。农民多次发起请愿和斗争,但效果有限。1948年起,在中共宁新工委领导下,宁海县西南区开展组织农民协会、群众性减租减息斗争,实行“倒四六”分成,并解除高利贷剥削,为宁海解放后的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志 土地改革

内容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措施,如减轻农民负担的“二五减租”,还相继出台《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修改土地法原则》等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名义上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又肯定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和土地的租佃,最终土地法律、法规成了一纸空文,土地兼并向地主阶级集中的形势愈演愈烈,租佃关系十分普遍。同时,这一时期,族产、寺庙土地发展较快,也卷入了土地兼并行列。
  宁海县推行“二五减租”,始于民国18年(1929)。由于地主富豪群起抵制,地方调解租佃纠纷的机构又多为地主豪绅所把持,阻力重重,难以实施。农民要减租,地主为反对减租要撤佃,佃业矛盾尖锐,斗争激烈。民国31年(1942)9月15日,城关竹泉乡白鲤塘汪章庆租妙相寺田五石,住持僧华盛不接受“二五减租”,仍要求照旧约,每年交租谷四石,颗粒不少,如若不缴,撤佃自耕。县政府于每年秋收前,令各乡镇公所召集当地乡农会常务理事、乡民代表主席、业主代表、佃农代表举行议租会议,按照“二五减租”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议决租额,报县备案。但各乡镇议租会议决定的租额大都超过“二五减租”标准。如民国33年(1944),香山乡众祀田及私有田租按整额减让四分,实收六分,校田减让三分,实收七分。黄汶乡议租会决议:本乡田亩虫、旱灾的收成差,不论私人宗家客租一律四分五厘。冠庄乡议租会决议:佃田每亩按整租额收四分三,让五分七。石应乡议租会决议:除特殊情况和学租外,其余祀、宗、庵、庙公产,业主佃户不分异乡客籍,每石整租均应一律实收燥谷四斗五升。民国34年(1945)9月20日,竹泉乡临时公务会议议决,整租每石照收七斗,农民群起反抗。民国36年(1947),儒雅乡岭峧村民30余人到力洋叶姓地主家要求减租。11月2日,湖青乡因大旱无粮,民众推派代表5人,向县政府请愿,要求减租减息,缓征田赋,赈济灾荒。民国36年(1947),县农民协会会长赵佑翻为佃农讲了几句公道话,就遭到地主豪绅指使的地痞流氓殴打,无法继续推行“二五减租”。
  民国期间,佃、业斗争遍及全县,仅少部分通过法律由县佃业仲裁委员会调解。民国31~33年(1942~1944),有100余例;民国34年(1945),有44例;民国36年(1947),有82例。
  宁海在中共宁新工委领导下,以西南区山洋为中心的游击区,于1948年10月起,开展组织农民协会、群众性减租减息,进行抗丁、抗粮、抗税斗争。特别是将田租同原来按实收粮计算,田主得六、佃户得四的分成办法,改为田主得四、佃户得六(即“倒四六”),同时解除高利贷剥削。11月底,整个西南区减租减息全面展开,影响到了周边地区。1949年4月18日,中共台工委帮助宁新工委在桑洲、干坑召开西南区农民协会代表大会,学习农民协会《章程》和《减租减息增资条例》,为宁海解放后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减租减息和进行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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