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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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6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3
页码: 50-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历史悠久,长期实行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可自由买卖,导致大量土地集中于地主、富农手中,贫苦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雇农、贫农和佃农。1951年土地改革数据显示,雇农、贫农占总人口近半数,但耕地仅占9%,而地主、富农虽占总人口7.43%,却占有32.71%的耕地。此外,公堂田多由公堂、地主掌握。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主要有地租、高利贷、雇工三种形式,导致农村阶级矛盾激化。民国时期虽有“二五减租”等政策,但农民获利甚微。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土地改革才彻底解决土地问题。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志 土地改革

内容

宁海历史悠久,县内出土的石簇、石斧、石刀、石锛证明,宁海人类活动历史是中国人类发展史的一个缩影。宁海与全国各地一样,在长期的皇权社会里实行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归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买卖。出卖者多为被生活所困的贫苦农民,买主多为地主、富农和商人等。土地买卖的结果,是大量的土地集中到地主、富农等少数人手中,越来越多的贫苦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雇农、贫农和佃农。1951年,全县参加土地改革共66086户255832人,可耕地483533亩,人均应有耕地1.89亩。其中,雇农、贫农34094户122595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51.59%和47.92%,仅有耕地43516亩,占总耕地的9%,人均0.36亩;中农21412户9371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32.4%和36.63%,耕地126547亩,占总耕地的26.17%,人均1.35亩;富农1090户5216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65%和2.04%,占有耕地24624亩,占总耕地的5.09%,人均占有4.72亩;地主2841户13789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4.3%和5.39%,占有耕地133562亩,占总耕地的40.69%,人均占有9.69亩。地主、富农共占总人口的7.43%,占有耕地面积32.71%,人均占有8.32亩,为雇贫农人均耕地的23.47倍,为中农人均耕地的6.16倍。小土地出租者等6649户2052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11.19%和8.72%,占有耕地20184亩,占总耕地的6.15%,人均0.98亩。长街全区有地主1670人,占有土地31051亩,占全县地主总耕地的6.42%。其中大湖、长街、山前3个村就有地主128户,大湖村的一名胡姓地主,有土地3000多亩,为全县之首。
  还有一种公堂田,包括祠田、寺田、茶堂田、校田,渡头田等。全县共有135100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4%,亦多由公堂、地主掌握。
  封建土地剥削制度主要形式有三种:地租、高利贷(典押)、雇工。
  封建土地制度造成农村阶级矛盾激化。民国时期亦有“二五减租”等政策,但农民获利甚微。1948年10月,宁海在中共宁新工委领导下,以西南区山洋为中心的游击区,组织农民协会开展群众性减租减息,进行抗丁、抗粮、抗税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土地改革,土地问题才彻底解决。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二五减租”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措施,如减轻农民负担的“二五减租”,还相继出台《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修改土地法原则》等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名义上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又肯定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和土地的租佃,最终土地法律、法规成了一纸空文,土地兼并向地主阶级集中的形势愈演愈烈,租佃关系十分普遍。同时,这一时期,族产、寺庙土地发展较快,也卷入了土地兼并行列。
  宁海县推行“二五减租”,始于民国18年(1929)。由于地主富豪群起抵制,地方调解租佃纠纷的机构又多为地主豪绅所把持,阻力重重,难以实施。农民要减租,地主为反对减租要撤佃,佃业矛盾尖锐,斗争激烈。民国31年(1942)9月15日,城关竹泉乡白鲤塘汪章庆租妙相寺田五石,住持僧华盛不接受“二五减租”,仍要求照旧约,每年交租谷四石,颗粒不少,如若不缴,撤佃自耕。县政府于每年秋收前,令各乡镇公所召集当地乡农会常务理事、乡民代表主席、业主代表、佃农代表举行议租会议,按照“二五减租”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议决租额,报县备案。但各乡镇议租会议决定的租额大都超过“二五减租”标准。如民国33年(1944),香山乡众祀田及私有田租按整额减让四分,实收六分,校田减让三分,实收七分。黄汶乡议租会决议:本乡田亩虫、旱灾的收成差,不论私人宗家客租一律四分五厘。冠庄乡议租会决议:佃田每亩按整租额收四分三,让五分七。石应乡议租会决议:除特殊情况和学租外,其余祀、宗、庵、庙公产,业主佃户不分异乡客籍,每石整租均应一律实收燥谷四斗五升。民国34年(1945)9月20日,竹泉乡临时公务会议议决,整租每石照收七斗,农民群起反抗。民国36年(1947),儒雅乡岭峧村民30余人到力洋叶姓地主家要求减租。11月2日,湖青乡因大旱无粮,民众推派代表5人,向县政府请愿,要求减租减息,缓征田赋,赈济灾荒。民国36年(1947),县农民协会会长赵佑翻为佃农讲了几句公道话,就遭到地主豪绅指使的地痞流氓殴打,无法继续推行“二五减租”。
  民国期间,佃、业斗争遍及全县,仅少部分通过法律由县佃业仲裁委员会调解。民国31~33年(1942~1944),有100余例;民国34年(1945),有44例;民国36年(1947),有82例。
  宁海在中共宁新工委领导下,以西南区山洋为中心的游击区,于1948年10月起,开展组织农民协会、群众性减租减息,进行抗丁、抗粮、抗税斗争。特别是将田租同原来按实收粮计算,田主得六、佃户得四的分成办法,改为田主得四、佃户得六(即“倒四六”),同时解除高利贷剥削。11月底,整个西南区减租减息全面展开,影响到了周边地区。1949年4月18日,中共台工委帮助宁新工委在桑洲、干坑召开西南区农民协会代表大会,学习农民协会《章程》和《减租减息增资条例》,为宁海解放后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减租减息和进行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二节 准备阶段
  1949年7月5日,宁海县城解放,中共宁海县委、县政府按省委要求,开展剿匪反霸、减租减息、恢复生产和征收公粮、组织群众等工作。1950年6月进行地籍整理,11月组织土改试点,1951年1月全县划分为103个小乡,为全县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做准备。
  一、剿匪反霸
  宁海地处沿海,当时,舟山尚未解放,海匪与当地土匪特别猖獗,还有一些反动官僚、地主、恶霸相互勾结,妄图维护旧的统治。1949年7月21日,匪首娄大赖、娄小赖率匪徒窜入榧坑村,烧民房88间,掳耕牛20头和大批财物,并烧死村民1人。是日,4名解放军战士在孝儒乡高湖岛遭数百土匪伏击,壮烈牺牲。解放军驻宁部队,一边准备解放舟山,一边派出小分队,帮助县、区政府发动群众和组织县大队、区中队、村民兵,与顽匪做殊死斗争,保卫红色政权。1949年12月下旬,省军区调集军队到象山半岛剿匪,命令21军63师187团、188团和师教导营,武工队及第二(宁波)、第六(台州)军分区警备团共4000余人,进驻象山半岛,联合清剿盘踞于此的匪徒。1950年1月11日至8月30日,在宁海境内共歼灭33股顽匪3000余名,缴获大批枪支弹药。8月31日起,县委组织地方武装配合解放军200团,继续全面清剿股匪、散匪。仅半个月,毙匪16名,俘匪127名,降匪81名,缴获大批枪支弹药。9月23日破获“中国青年反共铁血军第一纵队”匪特组织,匪纵队司令屠绍基等23人被擒,至此,剿灭大股匪、特工作结束。县、区武装力量在配合大军剿匪过程中,严厉镇压一批与残匪有勾结的反动地主恶霸,伸张正义,提升民兵和广大贫下中农对封建地主势力做斗争的勇气。
  二、征收公粮支援前线
  宁海在清匪反霸的同时开展按产量累计征收公粮,产量多的多负担,产量少的少负担。农民从减租减息中得利后,踊跃缴“翻身粮”“胜利粮”,并督促地主如数缴清公粮。1949年9月,全县完成征收公粮3335吨。10月24日,为支援解放舟山,宁海送稻谷700吨到石浦21军驻地。1950年底,完成征粮6000吨。
  三、减租减息
  1949年9月25日,省政府发布《农村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实施补充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凡地主、旧式富农等出租土地,从解放之日起,一律按租额30%减租,即原来应交租一石的需减去三斗,减租后租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的35%。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之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息清偿,即每元每月付息一分半。宁海县委于1949年11月22日发文《关于减租及地权诸问题答复》,指示区委、区政府执行,着重强调对不法地主的破坏活动要严加惩处,对其他劳动者租额如超过1:9或2:8分成者,要求事主与佃户协商解决。
  四、恢复生产
  1949年11月5日,宁海县委、县政府发出《恢复与发展生产的通知》,组织农民生产自救。1950年3月17日,西南区对前童乡栅下、严家两村调查,总计216户878人,合计缺粮89户353人,分别占41.2%、40.2%。其中,缺粮1个月的有9户42人,2个月的20户84人,3个月的16户62人,4个月的37户137人,5个月的7户28人。乡政府和村组织积极发动群众,种下洋芋种1195斤,是上年的10余倍;开荒40多亩,准备扦插番薯,其他主粮生产也积极进行。1951年,县委根据省委提出“搞好农业生产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是一切中心工作的中心”指示,继续全力发动民众开展农业生产运动。
  五、组织农民协会
  宁海农民协会成立于民国元年(1912),地址在旧典吏署。1920年大荒,县农民协会第二任会长叶炤为赴上海募集资金,为宁海灾民救灾度荒。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推行“二五减租”,宁海农民协会要求各乡农会常务理事参加议租,但形同虚设。民国25年(1936)7月农民协会改组后,办公地点移至东岳宫。民国36年(1947),县农民协会会长赵佑翻推行“二五减租”未果。1949年4月18日,中共台工委帮助宁新工委召开西南区农民协会代表大会。邵明代表中共台工委宣布宁海县农民协会成立,主任为李黎,副主任为李辉。
  在4月19日干坑会议上,西南区的塔林、拱西、登台、秀屿、旗门、茂林、双峰等乡和新昌飞地等152名农协代表,代表西南区2128名农协会员选举杨民昆为西南区农协会主任,并选举产生区农民协会常务委员7人。会后,各地农民协会迅速发展。至1949年5月16日,全县农民协会发展到80多个,会员3500余名;还有妇女会10个、儿童团4个。各类群众组织有:农民协会、农协小组、乡农协、区农协、地方民协、妇女会、儿童团等,为宁海解放后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减租减息和进行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关于农民协会应该成为土地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的指示,1949年11月2日,宁海召开了首次农民代表会议,成立宁海县农民协会委员会,成员29人。会议选举县委副书记杨民奎(兼)任县农会主任、李辉任副主任。会议通过了县农民协会章程,选举张才兴、陈能国、胡普来、童华江、陈祥为模范代表,出席浙江省农民代表会议。11月11日,根据省政府指示,废除保甲制,按原乡、保地域建立乡、村人民政权。各区、乡政府发动群众陆续建立农民协会,到土地改革前,共有会员9.5万名,民兵1.84万名(其中基干民兵5574名),还有妇女会、青年团、儿童团等群众组织,为推翻农村封建地主制度作组织准备。
  六、地籍整理
  1950年6月,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整理土地暂行办法》。县政府指示粮食局设一个清查田亩的典型。8月10日,县政府集中全县助征人员再建一个基点乡,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展开土地调查和地籍整理。首先,由各户填报《土地申请书》,按丘登记;其次,根据民国时期的县政府田粮科资料,核对田亩;尔后,县政府抽调宁海中学高中师生105人,参加结算,建立田亩清册。全县76868户,共有耕地403053亩,其中,田337065亩,地49621亩,山地16319亩,荡田20亩,杂田28亩;粮食常产54660吨。全县土地改革全面开始后,在划分阶级中又清理出许多“黑田”,如水车乡800多亩,竹口乡160多亩。县粮征科材料显示,全县查出“黑田”80480亩,核实全县耕地为483533亩,全县农业人口255832,人均占有耕地1.89亩,结束了千百年来耕地统计严重不实状况。
  七、土改试点,为了使土地改革运动顺利进行,1950年11月至1951年1月10日,县委以竹口乡为基点,在竹口、水车、茶院、香山4个乡进行土改试点。工作步骤大体为:总结征粮评选模范,召开庆功大会,健全农协会,整顿村级组织,开办土地改革学习班,开展反霸斗争,组织公审大会,法办恶霸地主,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土地及分配土地财产,再转入生产、拥军等工作。
  1950年12月至1951年1月10日,县委对试点乡进行检查,进度较快的竹口乡只有2个村结束没收、征收;水车乡进入初步划分阶级;茶院乡虽建立没收委员会,但仅限于乡所在地的3个村,其余尚未划分阶级;香山乡积极分子土地改革学习班刚结束。检查认为,试点乡有4个收获:一是群众阶级觉悟有所提高,农会组织有所扩大,参加农户占总户数的31%~40%,其中水车乡枫槎村达58%,竹口乡妇女会活跃,有200名妇女参加,并有20多名妇女参加了民兵自卫队。二是群众对敌斗争有了信心。特别是通过许多贫雇农声泪俱下的诉苦行动,激发广大贫雇农对地主阶级的仇恨。试点乡召开了5次人民公审大会,镇压恶霸地主2人,判刑地主3人,批斗地主23人。三是在划阶级中清理出许多“黑田”。四是土改中缴清了上年征粮尾数。不足之处是进度缓慢,面不广,群众尚未被充分发动,反动势力亦未被彻底摧毁,与依靠贫雇农的阶级路线有距离,批斗中存在违反政策等。
  八、小乡制
  为适应土地改革需要,于1951年2月初实行小乡制,全县7区1县属镇不变,将原来63个乡划为103个乡。
  长街区11个乡:长亭、城塘、大湖、平原、山头、大青、青珠、龙浦、岳井、山前、五山。
  力洋区15个乡:力洋、茶院、杜岙、庙岭、毛屿、亭头、桂峰、古渡、前横、西仓、西翁、东仓、岙里、胡陈、梅山。
  一市区14个乡:金板、流洋、沙柳、东岙、武岙、岭头、官岭、前岙、梅七、大林、越溪、信干、水车、双港。
  岔路区13个乡:前童、竹林、上金、岔路、拱西、团结、白溪、王爱、冠峰、桑洲、屿东、屿南、麻岙。
  黄坛区12个乡:三岙、松溪、双溪、莘岭、峰溪、峰山、双峰、逐步、大岩、盈坑、西溪、留横。
  梅林区20个乡:紫文(梅林)、方前、下河、紫溪、凫溪、桥棚、西店、团堧、仁合、香山、五美(大里)、柘溪、胜联、三桥、大蔡、深甽、双湖、龙宫、马岙、蒋坑。
  桥头胡区18个乡:久安、黄墩、张家溪、回浦、竹口、金桥、钱岙、泉水、花山、和平(赖家片、下岙片)、民主(大佳何片)、石门、柴溪、建设(上庙片)、龙潭、薛岙、下蒲、峡山。
  第三节组织机构与政策
  1951年1月24日中共宁海县委干部大会结束后,按省委“放手发动群众,大胆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方针,在全县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月31日,宁海县土改指挥部成立,以县委书记詹步行、副县长刘广汉分别任正、副指挥,邢俊良、李黎、熊正全、刘岐山、栾尚高、金自远为委员,邬昂夫为秘书,王威中为文书。为了使土地改革运动顺利有序、公正地开展,规定了土地改革工作队员应遵守的八项纪律: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改法令.不得违纪;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不得包庇地主;廉洁奉公,不得贪污果实,不收受贿赂;遵守人民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批评意见,不得欺压人民;一切重要问题和大家商量,不要个人决定,强迫执行;依照法令手续办事,不得乱捕、乱罚、乱杀,不得运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得阳奉阴违;严格执行请示制度,不得虚报情况,不得各自为政。这八项纪律,谁都不能违反,违反一条当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逮捕法办。
  土地改革指挥部调集300余人,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进行土地改革培训工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惩办不法地主条例》《土改八项纪律》《土改工作程序、方法》及《浙江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补充办法(草案)》《浙江省关于土地改革若干具体政策规定》《浙江省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浙江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台州地委关于《四个区的土改经验通报》以及有关划分阶级的指示等,结合宁海实际,研究制定了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土地和土地分配等政策。
  一、农村阶级成分划分
  (一)地主
  新中国成立前连续三年(1946~1949)以上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附带劳动,依靠地租、高利贷、雇工等为生者为地主。地主在伪政府县级(团级)以上任过职的为官僚地主;地主在土地改革前和土地改革时与匪特串通,威胁贫雇农或遣散财物、隐瞒土地等破坏土地改革活动者为不法地主。地主中有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剥削收入大于工商业收入的为地主兼工商业者,工商业收入大于土地剥削收入的为工商业者兼地主。拥护土地改革,主动如实上报财产、土地等表现积极者为开明地主;其他为守法地主。另有租来大量土地,本人不参加劳动,都是雇人耕种或转租他人并兼收高利贷,也向地主交租,但生活水平超过中农以上的为二地主。新中国成立前夕,已将土地、财产败落,但仍过着地主生活的叫破落地主。地主家族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员,常年参加农业劳动或从事其他劳动者成分另定。
  (二)富农
  占有较多土地并有租入土地,有优越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常年雇佣2个以上或其剥削量相当于2个以上的雇工,地租债利收入超过25%者为富农。其中,出租土地超过自耕及雇工耕种土地数量者为半地主式富农(旧式富农),有破坏土地改革行为者为不法富农。
  (三)大佃农、富裕中农
  大量租入土地或全部租入土地,自己参加劳动并剥削雇工劳动者为大佃农、富裕中农。区分标准是按其直接受人剥削与剥削别人部分相抵后,超过25%者为大佃农,低于25%者为富裕中农。
  (四)中农
  占有一定数量土地或租入土地,生产工具较齐全,依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出卖劳力,不剥削他人,也不被他人所剥削者为中农。占有或租入土地较多,有轻微剥削他人者为富裕中农;中农里土地较少,部分被他人剥削者为下中农或佃中农。
  (五)贫农
  占有部分土地或只有少量租入土地,缺少生产工具,出卖一部分劳力,缴纳地租或被债利剥削者为贫农。
  (六)雇农
  无地、无生产工具或有小块土地耕种,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者为雇农。
  (七)小土地出租者
  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为小土地出租者,或因缺乏劳力而雇请劳力耕种自家少量土地者为小土地经营者。
  二、没收、征收土地山林及其他政策
  没收地主土地,包括田、地、山和与土地相连的堰、塘、堤、砩坝(拦水工程)以及土地上的树木;没收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畜、农具;没收仓储囤积的多余粮食;没收在农村中按照当地乡村劳动人民居住水平,留下足够其本人与家属居住以外的多余房屋,家具随同房屋一并没收。地主在集镇①的房屋原已出租给农民或其他劳动人民的归租用者所有;出租给工商业者的收归国有。在城市的房屋,按城市房屋管理规定处理。当地解放后出卖、出典、转移、分散的土地,其所得的均如数收缴,不足部分,从其不应没收的财产中变价抵补。恶霸地主经法院判决,其所有财产均予没收,工商部分收归公有。地主囤积非商业性经营物资,也予没收。
  在《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中,除地主所有土地应予没收外,对地主应当没收的其他财产作了4点补充规定:地主所有使用于农业耕作或分散出租给农民喂养以收取租金为目的的牛、马、骡、驴等耕畜,均应被没收分配,但全部或主要使用于运输、手工业、作坊等生产事业者,或经营以贩卖为目的之耕畜,均不予没收分配。地主所有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之工具,如犁、耙、锄、锹、水车、风车等均应被没收分配,地主所有的抽水机、碾米机、轧花机、弹花机、织布机及其他副业或手工业生产工具等,则应保留,不予没收分配。地主在农村中所有的不直接使用于工商业的多余房屋及其中的家具均应被没收分配,家具随房屋分配,由农会加以适当的调整,但在分配地主房屋时,应在其原住房屋中保留一份,另外,地主在城市中的所有房屋一律不动,地主在镇上的房屋,其直接使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及已出租给私人使用的,也一律不动。地主在扣除了应减租粮、应交公粮及1951年春季的度荒口粮之外,所有多余的粮食应予没收分配。
  三、征收土地范围
  祠堂、祭祀、寺院、教堂、学校等一切公共土地和农具耕畜,均被征收,对个别和尚、道士、尼姑等不愿还俗者,他们应得的土地、生产工具等不予征收;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或家中无人参加主要劳动雇人耕种的土地,均被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被征收一部分或全部;无业主申报的土地,且无法查清的将予以征收;沙田、湖田、重要河流的干堤内外土地,收归国有。
  四、土地分配原则和对象
  所有没收、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除收归国有的,均由农民协会接收,每乡除留0.5%~1.0%的土地作为机动土地外,其余一概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每人土地分配额以乡为单位计算。地、荡、山按中等田折算。分配的土地包括屋基、晒场、菜园、牧场及荒地等。原耕农民土地稍多于新分得土地户水平;单身雇工加倍分得;城区其他自由职业者(教员、郎中、五匠、搬运工、人力车夫、小商小贩等)因人口占城区土地改革总人口的47.36%,分得比城区贫农人均1.34亩少52%(0.64亩)的土地。地主在乡人口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原始森林、大片荒山和风景区、矿山为国家所有,不做分配。
  五、渔民阶级成分划分及土地改革中渔民土地处理办法
  总的原则是渔业为工商业。收入以农业为主兼营渔业者作农业人口,按其土地占有使用情况确定阶级成分,其占有的渔业生产工具,在土地改革中均予保护。土地改革时,渔民共4081户17184人,但专业渔民很少,绝大部分兼营运输业或务农。宁海海涂广阔,养殖业发达,鱼汛结束,绝大部分渔农仍以务农为主。根据中共台州地委1951年4月13日土字第17号文件精神:开展渔民工作的路线是依靠渔工与贫苦渔民,团结渔业独立劳动者,与农民建立联盟,争取渔业资本家,减轻渔霸强买强卖、大秤进小秤出等剥削行为,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渔业生产中的封建剥削现象,恢复与发展渔业生产,巩固海防。
  渔业资本家出租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应全部征收,其自耕部分得予保留;渔业生产者占有土地不超过当地土地平均数的200%,其出租部分仍予保留,超过部分被征收;渔工生活确实困难,经农会同意,斟酌分给部分土地,其数量和出租土地保留不动,一般1名渔工下海能维持两人生活,两人不参加分田,其余人口可参加分田;个别渔业生产者,按渔工情况照顾。
  渔业资本家、渔业生产者和渔工。渔业资本家,即占有生产工具,不下海捕鱼,通过雇工取得利润或出租渔具获取租金,以此作为生活来源之全部或大部者;虽下海捕鱼,但因占有较多渔具,其渔具租金收入超过当地构成兼地主的土地出租收入,即作为渔业资本家。以红头船为标准,一般若占有两对船或两对船以上,本人虽下海参加劳动者,亦作为渔业资本家。渔业生产者,下海参加生产,占有少量渔具,一般不超过3只船或合作租船经营者为渔业生产者。渔工,即以出卖劳动力,被人雇佣捕鱼取得工资或分股者。
  第四节 过程
  一、农区土地改革
  (一)概况
  全县土地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两批完成。第一批于1951年1月底开始,在4个试点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除城关镇外的7区13个乡。桥头胡区作为县重点区,除竹口乡已完成分田外,又以久安乡为基点,山水、回浦、建设、黄墩、薛山等乡同时开展土地改革工作;梅林区以紫文乡为基点,带领香山乡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力洋区以力洋乡为基点,继续完成茶院乡的土地改革工作;黄坛区以松溪乡为基点;岔路区以前童乡为基点,带领竹林乡的土地改革工作;长街区以大湖乡为基点;一市区以梅七乡为基点,继续完成水车乡的土地改革工作。再以这17个乡带路,逐步扩大到48个乡,于5月中旬,大体完成此项工作。并陆续抽调土地改革干部进入第二批50个乡,进行土地改革,至1951年秋末冬初大体完成。城关镇启动最晚,于1951年10月开始,至翌年春完成,至此全县土地改革工作基本结束。
  (二)土地改革过程
  1.宣传发动
  土地改革工作队员自带铺盖及武器进村,开展宣传发动,了解情况,通过访贫问苦,帮助整顿村组织,建立村农会,镇压破坏土地改革的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肃清残匪。在土地改革高潮时,全县捕获匪大队长1名、中队长3名、分队长及以下26名,打死土匪分队长1名、匪徒1名,缴获马步枪18支、手枪2支、卡宾枪2支、子弹1559发。然后,及时召开老百姓见面大会,宣传共产党打倒蒋家王朝大好形势,以及消灭本县土匪情况,让老百姓了解形势,树立信心,消除“变天”顾虑。同时,宣布土地改革工作开始,紧接着宣讲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总政策,消除贫雇农顾虑,启发他们觉悟,动员他们团结起来,建立自己的农民协会组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在工作方法上,土地改革工作队员一般白天与农民一起劳动谈心,晚上开会或多次深入访贫问苦,召开小型座谈会;在摸清群众思想情绪基础上,召开群众大会,教唱《东方红》《解放区的天》等革命歌曲,动员群众投入土地改革运动。组织群众讨论,在联系实际中发现苦大仇深的积极分子,在小组会上“练兵”,再在大组会中进一步“练兵”。然后从这些贫雇农积极分子中选拔骨干,形成村农会、民兵、青年团、妇女、儿童团等组织的核心人物,逐步替换原村组织中的不纯分子。由这些骨干串联群众逐步完善各个组织,聚集分田、分地、分财产的贫雇农阶级优势力量。当各组织大体完成后,群众也有了一定的阶级觉悟,工作队就召开贫雇农大会,教群众歌唱《穷人勇》和《划分阶级歌》等,进一步激发老百姓土改热情。据当时驻大湖乡土地改革工作队员杨毓舟回忆,《划分阶级歌》的歌词大意是:今年春天搞土改,阶级尚未有分清,且听我来说分明;地主光吃不劳动,全靠剥削重;富农劳动手头强,雇工又把利来放;自耕自种是中农,有的少余有的空(债);贫农田少手头空(债),出卖劳力做苦工;雇农无田做长工,双手空打空;小土地,生活负担重,少量土地出租来补充。
  少数顽固封建地主感到末日来临,采取各种手法对抗土地改革,如以金钱女色收买干部和农协积极分子以求庇护,或派亲信、代理人混进农民协会进行破坏。解放初,为稳定社会,县委执行上级指示,多数乡、村政权仍保持原状,暂缓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只是宣布废除保甲制度。一些不法地主伺机伙同旧职人员,拉拢地痞流氓,千方百计掌控基层政权,或勾结土匪破坏基层组织。如水车乡74名村干部,在16名正、副农会主任中,任过伪职的国民党员有6人;17名正、副民兵队长中,任过伪军官、伪兵、伪保长、国民党员的10人;11名武装委员中,当过伪兵、伪警察的8人。全县多数村政权仍掌控在地主手中,如整套村干部班子不纯的梅林村,农会整套班子不纯的石孔头村、上金村、渡头村,群众团体不纯的下田畈村、西店村、后山葛村、铁江村、石家村、樟树村、榧坑村、七市村等。他们或屠宰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林木、破坏农业生产,或散布谣言,蛊惑农民,或阴谋杀害农村干部和农协积极分子,有的地主还留下“变天账”,准备反攻倒算。浙东沿海未解放岛屿上的国民党残匪、本地山区未肃清的漏网散匪及国民党潜伏特务也不时捣乱,破坏土地改革工作进行。
  是时,土地改革工作队采取三项措施:及时整顿农协和各群众组织,清理农协组织及其他革命群众团体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不纯分子,纯洁阶级队伍;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凡土地改革工作队、农协干部开会或晚上休息时,均由武装民兵站岗放哨,白天由妇女会、儿童团放哨盘查过往行人,凭农会通行证放行,对可疑人员可扭送到村农会、乡农会进行甄别,属逃亡地主及漏网土匪小头目的送公安机关;土地改革工作队会同当地农协会领导、骨干群众等积极收集地主及破坏土地改革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材料,召开贫雇农积极分子学习班,通过“练兵”,开展与地主面对面的斗争,造成强大的政治斗争形势。
  1951年3月3日,县政府根据省人民法庭条例,成立县人民法庭和各区人民法庭分庭,履行审判镇压职能,以适应土地改革镇反运动。对反动地主、恶霸、土匪、破坏土改的反革命分子,在掌握确实材料的基础上,召开县、区、乡多层次审判大会。短短的两个月里,共召开审判斗争会203次,在各村组织讲理斗争447次。总计参加审判斗争、讲理斗争群众622492人次,是土地改革地区总人口的3倍多,控诉发言25699人次,占总人口的60%。1950年11月至1954年4月,全县镇反判定反革命分子4025名,其中,土匪1652名,恶霸730名,特务181名,反动党团骨干543名,反动道会门头子126名,不法地主401名,反动军政人员274名,汉奸10名,其他(叛徒、窝匪、勾匪)108名。解放后至镇反判定时,被判处徒刑以上者1959名,依法管制1035名,剥夺政治权利255名,免予处理504名,潜逃272名。
  2.阶级成分划分的标准
  主要标准有两条: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和生产劳动状况。划分阶级的工作路线是:依靠贫、雇农,团结和联合中农、富裕中农、小土地出租者,中立富农,地主是打击和消灭对象,但对土地改革态度不同而有不同对待。在划分阶级前,开展清算地主剥削账,使贫雇农认识到,把地主的田地、房产、农具、家具没收来分给他们是合理合法的。接着召开村民大会学习有关土地改革政策、法令,使村民们明确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让大家明白这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头等大事。然后,在土地改革工作队和农民协会领导下,大力宣讲“谁养活谁”,同时开展分组讨论,对照政策,自报公议,由小组评定。工作中要求干部做到: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自报公议;对个别有争议的对象,报请上级审查批准。评好的阶级成分,如雇农、贫农、中农由乡农会批准,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及以上成分由区农会审核批准后,统一在村张榜公布。
  这一工作中,个别地方亦发生乱封门户、乱封谷仓等违反《土地改革法》的现象,县委土地改革指挥部均及时发出指示,予以纠正。
  3.分配土地和财产
  这是土地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关键一步。方法是在掌握材料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以土地改革代表团(即村农民协会)为基础,组建没收委员会,下设登记组、搬运组、没收组、保管组。命令地主呈报田地、山林、房产、农具、家具等明细账册,并进行核实;对富农讲明征收土地政策,要求据实报告土地情况,并经村农会审核;农民自有土地自报公议。同时组织村中小学教员及其他有文化群众,对上述材料加以整理测算,并由农会带领群众进行监督。没收委员会按户没收,登记检查组照清单点数,搬运组逐件搬运,保管组登记入库。对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除收归国有的以外,统一由村农民协会接收。在田地分配上,根据材料制订出土地分配方案,送区农协审核形成决议后发还乡、村。对个别地主及公堂田特别多的村,区农协与这些村协商,划出、部分土地给土地较少的村,土地多的村将要赠送的土地清册登记后,敲锣打鼓送到土地较少村。按六大原则合理分配:干部大公无私、农民团结互让、目的有利生产、方法民主协商、分配公平合理、结果群众满意。在具体分配上优先照顾烈军属;对佃、中农超过平均数需抽出多余土地的,要求拿出中等土地给别人,以体现团结互助精神;对“光棍汉”一人分给两份土地,为以后娶妻生子做准备;无地少地的雇农、贫农,就将地主的田地、列入征收范围的公田、富农田地中征收部分分给他们;对地主及家族人员同样平均分给一份土地,使其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对没收、征收来的其他财产一般不做全乡调剂,以村为单位,主要分配给本村无房屋、无耕牛、无农具、无生活用具、无粮食的农户,不搞平均分配。个别地主多的村,由村农协决定赠送部分没收来的家产给近邻贫穷村的贫苦农民。其间,县农会主任李高斗和土地改革干部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4.建立扩大巩固乡政权
  在土地改革中,全县各地建立、健全以贫雇农为主的村政权和村农民协会以及村民兵、妇女、共青团、儿童团等群众组织。通过土地改革,县委组织部门选拔土地改革中的优秀分子222人进入乡政府任职。
  5.土地改革复查
  1951年10月,县委按省委规定的5条土地改革复查标准①,组织工作队,以一市区水车乡为基点,进行土地改革复查试点。教育干部和积极分子克服自满麻痹思想,按复查的目的要求,带领群众进行土地改革复查总结,实现进一步发动群众,弥补土地改革中的不足之处。举行庆祝大会,颁发土地证,确定产权。同时转入组织生产建设,对群众进行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宣传教育和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消除群众对分到手的土地财产的顾虑。12月11日,县委决定由第二任县农会主任李高斗主持召开全县检查结束土地改革干部大会,到会92人。全县69个大乡土地改革(城关镇正在进入第二阶段)都已初步结束,一类乡16个,占总数的23%;二类乡32个,占46%;三类乡21个,占31%。第三类乡是检查工作的重点,县委派出骨干24人、积极分子42人,分别到梅林、长街、桥头胡区帮助落后乡工作,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整顿和健全基层组织,以达到彻底摧毁封建地主统治势力的目的。同时也解决土地改革中一些政策性问题和一些未了事项,诸如纠正错划阶级成分,处理遗留的土地问题等。对错划的阶级成分通过群众重新评议,加以纠正,不仅在政治上坚决除去错划的“帽子”,挽回影响,而且在经济上坚决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予以改正,没收或征收错误的土地、财产,予以退还。对漏划的地主,依法没收其土地和生产资料。该项工作到1952年3月底春耕前基本完成,其中,岔路乡于6月27日完成,最迟的桑洲乡在8月10日完成。
  二、渔区民主改革
  宁海地处沿海,与土地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还有渔民。县委、县政府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进行民主改革。桥头胡、梅林、长街、力洋、一市5区37个乡均有渔业生产。渔业区有纯渔业,渔为主农辅之,渔农并重3种类型,宁海多为后两种。1951年9月18日,县委召开宁海县第一届渔民代表大会。当时海上匪情不断,县委号召并组织渔民“武装护洋捕鱼”。1952年夏汛开始,县里组织渔区工作队深入渔区和渔场,广泛宣传发动,开展民主改革运动。通过准备阶段、推动阶段、建设阶段、完成阶段的改革工作,进行整顿队伍,撤销立场不稳、政治不清的村干部40名;发动群众对渔霸进行控诉斗争,逮捕法办首恶分子,以摧毁封建势力;建立制度,解放生产力,发展渔业生产。渔区的重点滩涂养殖地区,将滩涂折合成土地与土地改革工作一起进行。
  通过民主改革,全县划出渔户539户2084人,其中,渔业资本家26户128人,渔业兼地主50户302人,渔业生产者151户708人,渔工217户710人,其他95户236人。
  三、盐区民主改革
  宁海制盐历史悠久,唐广德至大历年间(763~779)已置盐场,是当地的传统产业。历史上有盐田25066亩,最多产盐57224担/年。按浙江省统一调整计划,宁海盐区的盐政和购销业务皆由象山盐场管理处管理。1951年,宁海灰溜塘、下湾塘、李家、小水埠等4个盐场废场转农,裁减年产盐4.5万担计划任务,转业盐农93户、135人和辅助工136人,他们与当地农民一样,每人分到土地2.8~3亩,其余以灰堆(晒盐用的草木灰)计数,40堆灰堆折合熟地1亩,及缸滩(铺在晒盐场上晒盐用的缸片)随灰堆走的办法进行分配。1952年1月24日,灰溜塘村长(兼盐民组长)带头破坏废盐场工作,情节严重,被逮捕法办。县政府对转农盐民生活困难者,发放救济款,并鼓励他们组织互助组,种粮、棉,进行生产自救。
  第五节 成果
  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了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真正从经济上翻身做了主人,从而最深入、最广泛地调动农民群众的革命和建设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土地改革确立贫雇农在农村中的阶级优势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引导数亿农民走上集体化创造了条件。
  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参加农民协会9.5万余人、青年民兵1.84万名,其中,子弟兵团1266名、基干民兵5574名,还有青年团、妇女、儿童等各种群众组织。并涌现出9451名农民积极分子,其中222名被选拔为基层领导骨干。全县有607名青年农民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农民们还踊跃捐款10.674亿元(旧币),折合人民币106740元,占全县捐款数19.4982亿元(旧币)的54.75%,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中表现出高昂的政治热情。
  在土地改革中,全县划定地主2841户,富农1090户,中农21412户,贫农30552户,雇农3542户,小土地出租者6649户。全县没收地主土地114317亩,征收富农土地5718亩,没收、征收地主家耕畜2039头、农具239438件、房屋12889间、家具241302件、粮食706.45吨。没收的土地、财物除少量公用外,全部分配给农民,全县共有42530户得益,占农村总户数的64.36%,得益人口21.63万人。其中,雇农人均占有土地由0.21亩上升到1.87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由土地改革0.76亩上升到1.93亩。
  经过土地改革,农村土地占有发生质的变化,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县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的7.59万吨提高到10.12万吨,增长33.33%;经济作物和畜牧业都有较大增产。生猪年末存栏数1951年为33877头,1952年为35299头,增长4.2%。渔业生产蓬勃发展。1953年,渔船972艘,比1951年增加了44%;出海133个单位,产鳓鱼1194吨;牡蛎、蛏子、泥蚶等养殖产量均大幅增加。
  在文化上,摧毁封建地主阶级对文化教育领域的控制,群众学科学、学文化的热情高涨。1949年,试办季节性民校(冬学)40所。1952年,冬学数量猛增到663所,农民上冬学人数44592人。许多地方出现“三代同学,一门双模范”的可喜景象。农村小学的数量也大大增加,并发展了一批民办公助学校。1952年,全县有小学446所,比1949年增加了49.66%;学生21018名。农民子弟入中学的人数也迅速增长,1952年全县中学生1099名,比1949年增加93.49%。农村普遍办起了黑板报、文化室、读报室。1952年,农民组织剧团26个,农村文化娱乐活动十分活跃。同时,还开展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新人新事层出不穷,广大 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附:封建剥削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土地,对贫苦农民进行剥削,主要形式有:地租、高利贷(典押)、雇工。
  一、地租
  地租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分定租、分租、预租、押租、转租、永佃租、活租等形式。
  (一)定租制
  又称死租、包租、铁租,是宁海最普遍的形式。一般先按土质的优劣估算土地的产量,然后按产量确定租额。在地主与佃农订立租佃契约时,一次定死,多数注明“不论丰歉,租谷不得少升”,俗称“荒熟无让”。定租制租额很重,佃农至少要以产量的50%缴租,有的高达60%,甚至70%,而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肥料、种子等均由佃户自负。碰到灾年,佃农往往要亏空,只得典卖家当或借高利贷纳租。
  (二)分租制
  也称活租。租额高低一般按照土地等级确定,由地主与佃农议定分租比例。一般对半分租,多为四六分成,即地主得60%,佃户得40%,更重的有三七分租。地主到田头来实地分租时,佃农还要以鱼肉酒饭招待,并把租谷送到地主家里。
  (三)预租制
  又称垫租或典租,是一种先缴租谷后种田的租制。地主规定佃农提前一年缴清租谷(金),次年耕种,即使颗粒无收,租谷(金)也概不退还,租期一般1~3年不等。少数地区采用标租,地主将田地租给租额最高的佃户耕种。
  (四)押租制
  又称押金制。地主出租土地时,先索取押金,地租照缴,如欠租未清,则押金抵数,佃户退田不租时,押金无息归还。地主利用押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
  (五)劳租制
  又称劳力租。地主将土地交给佃农耕种,供给种子、肥料等成本,由佃户负担全部劳动。约定租额时,一般2/3以上收成归地主所有。有的地方佃农除缴纳规定租额外,还要为地主无偿劳动,随叫随到。
  (六)转租制
  又称大小租,也就是租上加租的二租制。有的人从大地主处租入土地,再转租给佃户耕种,进行中间剥削。这种人称二地主或大佃农。不论年成好坏,租额固定不变。其租额:一般大地主得50%,二地主和佃户各得25%左右。
  (七)永田制
  也称永年田、小业田、田面田、浮田等,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即田底权和田面权。地主为田底所有者,田底权出租、出卖、典当、抵押时,要负担田赋,租额一般占正产物的40%;田面权也可出卖、抵押、转租,但要向田底权所有者缴租,若3年不租,田面权就不能持有。永田租在岔路、桑洲、前童等西南区较多。
  (八)活租制
  又称花租、议租、不定租,每年由有势力的地主与国民政府根据当地当年平均收获量订缴租标准,农民再按标准缴租。活租田并非任何佃户都能租到,一般是比较大的佃富农、有永田权的或多年耕种的老佃户才能租到。
  二、高利贷加典押
  地主通过高利贷剥削农民,从而占有农民土地。地主趁农民青黄不接或遇天灾人祸之际,向他们放债,以放“青苗”为多。农民迫于生计,向地主借粮,春借夏还,借100斤,偿还150斤,也有加倍还息的;一般月息3~8分不等,借期超过一年的,以复利计。同时,还要受通货膨胀所转嫁的负担,高利贷年息有加四、加五、加六,最高达借一还二,即借100斤米需还200斤米。此外,春季借粮秋收还粮按一年计算。
  大多数借贷需要抵押。贫困农民只得将有限的土地典押给地主或富农,承典人付讫典款,办好手续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典期一般为1~10年。典期内承典人是土地的使用权人,须纳税,典价一般为地价的40%~50%。出典人在典期满后,在法律上可按契价赎回土地,如果无钱赎回,则另办手续,延长承典期,或由承典人补足地价,另立契据买下土地。当时,农村流传的俗语“穷人面前路三条,帮工、讨饭、坐监牢”,是对广大贫雇农深受地租、高利贷加典押剥削的形象写照。
  三、雇工
  宁海的地主,以雇工经营较为普遍,农民成为雇工(含长工、月工、日工、零工),受到的剥削更重,地主直接雇佣长工耕种土地,少则2~3人,多则10余人。民国后期,全县有雇农3542户,长年累月地为地主做工。男长工年工资一般为稻谷10~20石,女长工又称“伙头”,年工资只有男长工的20%左右。看牛(牧童)仅给少量工资,或仅供膳宿,不给工资,俗称“白吃饭”。还有短工,又称散工,根据需要雇佣,日工资3~5升米不等。民国21年(1932),浙江《中国实业志》载:宁海男工包饭每工5角、供膳5角5分,每月7元5角,一年9元;女工包饭每工3角5分,供膳1角,每月1元5角,一年18元。民国22年(1933)7月,县城雇工集会要求增加工资,后确定男工忙工日工资供膳3角5分,闲工日工资供膳2角。

附注

①集镇,即拥有人口5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1/3以上的居民点。 ①即贫雇农已经充分发动,参加农会民兵组织人数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阶级成分的划分无错漏;地主封建势力彻底被摧垮,落实了管制措施;土地房屋的没收、征收符合政策规定,无错漏;土地分配合理,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知识出处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宁海县农村工作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涵盖了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的多个方面。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政策、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产品流通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扶贫开发、生态立县、新农村建设、农业区划以及农村工作组织机构等内容。此外,还包含了丛录、宁海实业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乡村振兴现场会专记和开发三门湾专记等附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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