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税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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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52
颗粒名称: 三、工商税史料
分类号: K295.5
页数: 2
页码: 413-4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史上对酒、茶等商品征税或实行专卖制度。酒税始于汉武帝时期,历代因需而变,有的朝代实行专卖,有的征税,处罚违法者极严。茶税始于唐代,也经历了专卖、征税等不同的制度变革,对违反茶法的处罚同样苛严。乐户捐(花捐)和妓捐是清光绪年间开始征收的税种,民国时期仍然存在,但后来被取消。
关键词: 宁海县 史料

内容

1、酒税 我国酿酒,传系夏代少康发明,习称杜康。至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二月,大司农桑弘羊决定“初榷酒酤”,实行官酿官卖,遭大地主、大商人反对,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改为征税,许民酿酒销售,销后每升酒交税4文,以后各代因需而变。吴、魏、蜀三国各行专卖、征税、禁酿政策,唐初未税,建中时由官府建酒肆酿制出售,每斗收钱3000,未久,停官酿。贞元二年(786)对酒肆卖酒者改收税。五代时后唐明崇天成三年(928)下令:农户造曲酿酒,按田每亩税“曲钱”5文,分夏、秋季征收。宋代实行商官造酒专卖;乡民酿酒征税,“州县皆置务”管酒,高宗建炎三年(1129),采取民酒由官代酿,官收其税,每斛税30钱,另税“头子钱”22钱共52钱。元初酒行专卖,但以征税为主。明代统一征税,景泰二年(1451)规定每块酒曲,征“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34文。清代开始禁酒,咸丰抽厘,酒在其中。光绪二十七年筹施庚子赔款,开征酒捐,粘贴印票为凭,称印票捐,每缸捐银0.2元,北洋政府创酒烟公卖,酒税照征。国民政府实行统税(后改货物税)包括酒。解放后酒为应税产品,1952年6月酒类开征专卖利润,宁海专卖利润率烧酒15%、黄酒10%,其计算公式,市场平均批发价÷(1+酒税税率+专卖利润率)=货物税完税价格×专卖利润率。1953年划商业部门作经营性业务处理。
  旧中国历代政府对酒征税或专卖违法处罚极严,其中最苛的有:后唐规定:私曲五斤以上,皆死。后汉隐帝(947)规定:凡私自造曲酿酒,不论斤量,皆处死。
  2、茶税 唐建中元年(780)开征,十税其一,后停。贞元九年(793)于产茶地和商运要道,估价征收。穆宗时,茶税每百增钱50,为防止偷漏,将茶户茶树集中移种官场管理。太和九年(835)改行专卖。武宗时复改征税。宋代实行榷禁专卖,官预支给茶园户本钱,所产茶叶交官专卖。天圣时改由茶园户与商人自行交易,嘉祐时采取茶园户纳税,商人纳税。崇宁时实行“引法”,商人纳钱买引,凭引领茶销售,元初相承。至元七十年(1280)实行摊派征税,不论有无产茶,一律纳税。至元二十九年(1290)改在产区按量计税。明代实行民产、官收、商销,三十税一。清代商交税于官领引,每引100斤,纳税1.25钱,对茶户则征实物。民国初对茶税分正税、杂捐、厘金等项。民国20年取消茶厘,31年茶征统税。
  历代王朝对违反茶法,处罚苛严,其中:唐武宗(841—846)规定:三次贩私茶达300斤,处死刑;茶园户私卖100斤以上“杖脊”,聚众武装贩茶,茶虽少,均处死。
  3、乐户捐 亦名花捐,起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与妓捐同时开征。乐户捐按户征收,妓捐按各户的妓女人数计征。民国未变,乐户捐的捐额分为四等,按月交纳,每户蓄妓以12人为限。妓捐也分四等,按月交纳。民国19年1月国民党政府迫于社会舆论,血泪斑班的“妓院税”,总算明令取消。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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