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制度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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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50
颗粒名称: 一、田赋制度史料
分类号: K295.5
页数: 5
页码: 408-41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历史上从夏代到明代的赋税制度演变。夏代实行“贡助彻”制度,包括赋税和劳役。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按亩征税。战国时期,秦国实行田租口赋制,按亩征赋和人口税。汉代减轻田租,但人头税苛重。西晋实行户调制,减免军役。北魏实行均田制,按丁授田,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唐代租庸调制规定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丁则有庸。唐后期实行两税法,将一切杂税统括于户税与地税中,便于掌握,农商兼征,百姓税负有所减轻。宋代继续沿用两税法,并推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元代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明代实行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田赋沿唐宋两税制,但田赋税负实增四倍,额外又加,贪吏苛索。后期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明末加派辽饷、剿饷和练饷,导致百姓起义,推翻明王朝。
关键词: 宁海县 史料

内容

1、贡助彻 从夏代起进入奴隶社会,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条件下实行的赋役制度。
  “贡”是赋税的原始形式,夏代颁布一人授田五十亩,以五亩收入作为贡《尚书,禹贡》记载:“禹别九洲、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助”是劳役赋税制度,将土地划分为若干井字型的方块田,中为公田,周为私田,八家私田者共同耕种中间的公田,公田的收获全交于贵族或王室。
  “彻”意思是把土地划分为百亩见方一块,农奴每夫授田一块,每年上交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2、初税亩 春秋时期,周室衰微,诸侯互相征战、兼并。铁制农具的使用,促进农业发展,贵族和奴隶主强迫奴隶开垦“井田”以外土地,私田不断扩张,却又不纳贡赋,鲁国公室为增加国库收入,改为按亩征税,不论井田、私田一律“履亩十取一也”。
  3、田租口赋制 战国时期,诸侯攻战中,形成了秦、楚、齐、燕、韩、赵、魏七个大国。秦国在孝公三年(前359)任用商鞅,改革赋税,废井田,开阡陌、奖垦荒,实行土地私有,买卖自由,按亩征赋。另创户籍制,五家为保,十户相连、互相监督,有利于按户口征收人口税和按人头征收力役和兵役。
  秦统一六国,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令百姓呈报土地,田租计纳实物,口赋交纳实物,也可交纳货币,力役按人头计算,课数苛重。农民耕种富豪土地,向国家交田租、向地主纳地租,两租数要占收获量的一半以上,农民纷起反抗而秦亡。
  刘邦建立汉王朝、约法省禁,田租十五税一,文帝时改为减半征收(即三十分之一),为封建王朝田赋税率最轻时期,而人头税苛著。
  4、户调制 司马氏先后消灭蜀国和吴国建立西晋王朝,下诏减免军役。晋武帝太康元年(280)颁占田、课田和户调制。晋元兴元年(402)大饥,户口减半,富室怀金玉而饿死。元兴二年逃避课役,常十合户,百丁共籍。
  5、均田制 公元439年,北魏统一北部,孝文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计丁授田,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得额外增加,土地多的地方还规定居民不得随便迁徙,使流亡的农民重新得到土地发展农业。于次年(486)又规定租调制,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
  隋代初,减轻赋役,仍行北魏的均田制,一夫授露田80亩,妇人40亩,牛一头授60亩,一夫一妇调绢1匹、绵8两,垦租2石,义租5斗。开皇三年(583)成人年龄从18岁提高到21岁,每年服役从30天减为20天,调绢以2丈为1匹。开皇五年(585)命州县设义仓、积谷备荒,调查户口登记,定输籍法,民间课输都有记录,50岁以免役收庸,纳捐或布以代徭役。隋末由于荒淫挥霍任加征敛,有的农民常自折肢体以避役,最后激起农民大起义。
  6、租庸调制 唐初“征敛赋役,务在宽简”。武德二年(619)租赋每丁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颁“均田制”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240步为亩,100亩为顷,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16岁为中,20岁为丁,60岁为老。丁男中年1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在均田的基础上确立租庸调制度。“租”丁男年交粟2石或稻3斛;“调”随乡土所产,绢绫纶2丈、绵2两或布2.5丈,麻3斤;“庸”丁男岁役20天闰年加2天,不服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75丈,政府加役超过15天免其调、超过30天则租庸全免。还规定:税敛数字公布于县衙门和村坊,以免税吏随意加派勒索。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丁则有庸”的制度,从唐李渊到玄宗开元初(618~713)的近百年都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史称“贞观之治”、“开元之治”。
  7、两税法 唐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农户流亡,田地荒废,户籍散失不全,豪强兼并大量土地,均田制遭到破坏,至代宗时租庸调无法推行,以亩定税,赋税日短,大历九年(776)未及秋熟,就按青苗地预征,其他苛什并征,官吏又乘机敲索,农民负担苦重,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量出以制入,将当时的一切杂税统括于户税与地税中,不管主客户一律在目前居住地征收,据资产多少,定出户税税额,分九等,上上户每年4000文,下下户每年500文,行商在所在地纳税,三十取一,税额以钱数为准,折价交纳实物;地税按亩纳谷,上田每亩1斗、下田6升,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并严令“敢有加敛以枉法论”。其法规定简明,便于掌握,农商兼征,百姓税负有所减轻,但存在一是垦田数固定不变,等第(贫富级制)三年一定户,加上官绅勾结负担不均,二是户税多按钱计算,而征收时交实物,贪吏有弊可舞,三是两税法施行不久,地方苛什又起,徭役恢复,百姓困苦。元和十八年(819)州县户口逃亡严重,“皆由将逃户税摊派给邻户,致驱迫俱逃”(中国历史大事年表),大中九年(855)下令每县据民户贫富及役之轻重,作差科簿,有役事据簿定差。两税法沿用到明代才大改。
  宋代赋役:
  建隆二年(961)遣官至诸州度民田、定民籍为五等。
  乾德四年(966)劝农垦荒不加征。
  开宝四年(971)革除南汉无名赋敛。
  神宗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法推行募役法,使民出免役钱,本不服役者出助役钱,雇人服役。行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丈量后分等定税。
  宋隆兴二年(1164)州县派役繁重破家者多。
  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以“国计困于造楮(纸币)富民困于和氽”推行“公田法”于两浙收购官民田一千万亩,以租田供国用,租赋特重,士庶纷言公田不便,临安府学生李叶萧规上书言贾专政误国害民,景定五年贾推行经界推排法史称“江南地尺寸都有税”。
  元代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
  明代初遣官赴浙西核田定税,洪武十四年(1381)普查户口登记土地,丁口编成册,封面黄色称黄册。洪武二十年(1387)丈量土地,画出田的形状,主名及四至造成图册状鱼鳞称鱼鳞图册。田赋沿唐宋两税制,官田每亩科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田赋之外还有丁役,年满16岁为丁,60岁后免役,役分里甲、均徭、杂泛,里甲以户计,均徭以丁计,杂泛临时派的差使。明代土地,皇帝和后妃有庄田称皇庄,藩王和权贵有庄田,至明中叶皇庄官庄不断扩大,田赋收入减少。英宗正统元年(1436)规定官田照民田起科,粮额每亩最高3斗,推广“折色”之法,米麦1石折银2钱5分,每两当米4石,称金花银。成化元年(1465)改银1两米1石,田赋税负实增四倍,额外又加,贪吏苛索。嘉靖三十年(1551)京边支出大增、加派田赋,名曰额外提编。嘉请四十三年额外加编(采办、加派、劝借之类)重于两税。万历六年(1578)下诏清丈全国土地,限三年完成,使“豪猾难欺隐、里甲免赔累,小民无虚粮”,而有的地方官“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现田以充虚额”。万历九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内容:“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二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万历四十六年(1618)加派辽饷每亩3厘5毫,四十七年再加每亩3厘5毫,四十八年复加2厘,三次共9厘。崇祯三年(1630年)除九厘外再加3厘,连前共加680万两。崇祯十年加征剿饷每亩6合照每石折银8钱计,十二年加征练饷(每亩加征银1分)730万两共加田赋1670万两,由于赋役苛重,百姓离井逃亡,加以灾荒频年,逼民纷群起义,推反明王朝。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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