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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49
颗粒名称: 丛录
页数: 17
页码: 408-424

内容

一、田赋制度史料
  1、贡助彻 从夏代起进入奴隶社会,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条件下实行的赋役制度。
  “贡”是赋税的原始形式,夏代颁布一人授田五十亩,以五亩收入作为贡《尚书,禹贡》记载:“禹别九洲、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助”是劳役赋税制度,将土地划分为若干井字型的方块田,中为公田,周为私田,八家私田者共同耕种中间的公田,公田的收获全交于贵族或王室。
  “彻”意思是把土地划分为百亩见方一块,农奴每夫授田一块,每年上交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2、初税亩 春秋时期,周室衰微,诸侯互相征战、兼并。铁制农具的使用,促进农业发展,贵族和奴隶主强迫奴隶开垦“井田”以外土地,私田不断扩张,却又不纳贡赋,鲁国公室为增加国库收入,改为按亩征税,不论井田、私田一律“履亩十取一也”。
  3、田租口赋制 战国时期,诸侯攻战中,形成了秦、楚、齐、燕、韩、赵、魏七个大国。秦国在孝公三年(前359)任用商鞅,改革赋税,废井田,开阡陌、奖垦荒,实行土地私有,买卖自由,按亩征赋。另创户籍制,五家为保,十户相连、互相监督,有利于按户口征收人口税和按人头征收力役和兵役。
  秦统一六国,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令百姓呈报土地,田租计纳实物,口赋交纳实物,也可交纳货币,力役按人头计算,课数苛重。农民耕种富豪土地,向国家交田租、向地主纳地租,两租数要占收获量的一半以上,农民纷起反抗而秦亡。
  刘邦建立汉王朝、约法省禁,田租十五税一,文帝时改为减半征收(即三十分之一),为封建王朝田赋税率最轻时期,而人头税苛著。
  4、户调制 司马氏先后消灭蜀国和吴国建立西晋王朝,下诏减免军役。晋武帝太康元年(280)颁占田、课田和户调制。晋元兴元年(402)大饥,户口减半,富室怀金玉而饿死。元兴二年逃避课役,常十合户,百丁共籍。
  5、均田制 公元439年,北魏统一北部,孝文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计丁授田,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得额外增加,土地多的地方还规定居民不得随便迁徙,使流亡的农民重新得到土地发展农业。于次年(486)又规定租调制,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
  隋代初,减轻赋役,仍行北魏的均田制,一夫授露田80亩,妇人40亩,牛一头授60亩,一夫一妇调绢1匹、绵8两,垦租2石,义租5斗。开皇三年(583)成人年龄从18岁提高到21岁,每年服役从30天减为20天,调绢以2丈为1匹。开皇五年(585)命州县设义仓、积谷备荒,调查户口登记,定输籍法,民间课输都有记录,50岁以免役收庸,纳捐或布以代徭役。隋末由于荒淫挥霍任加征敛,有的农民常自折肢体以避役,最后激起农民大起义。
  6、租庸调制 唐初“征敛赋役,务在宽简”。武德二年(619)租赋每丁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颁“均田制”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240步为亩,100亩为顷,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16岁为中,20岁为丁,60岁为老。丁男中年1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在均田的基础上确立租庸调制度。“租”丁男年交粟2石或稻3斛;“调”随乡土所产,绢绫纶2丈、绵2两或布2.5丈,麻3斤;“庸”丁男岁役20天闰年加2天,不服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75丈,政府加役超过15天免其调、超过30天则租庸全免。还规定:税敛数字公布于县衙门和村坊,以免税吏随意加派勒索。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丁则有庸”的制度,从唐李渊到玄宗开元初(618~713)的近百年都执行,促进经济发展,史称“贞观之治”、“开元之治”。
  7、两税法 唐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农户流亡,田地荒废,户籍散失不全,豪强兼并大量土地,均田制遭到破坏,至代宗时租庸调无法推行,以亩定税,赋税日短,大历九年(776)未及秋熟,就按青苗地预征,其他苛什并征,官吏又乘机敲索,农民负担苦重,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量出以制入,将当时的一切杂税统括于户税与地税中,不管主客户一律在目前居住地征收,据资产多少,定出户税税额,分九等,上上户每年4000文,下下户每年500文,行商在所在地纳税,三十取一,税额以钱数为准,折价交纳实物;地税按亩纳谷,上田每亩1斗、下田6升,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并严令“敢有加敛以枉法论”。其法规定简明,便于掌握,农商兼征,百姓税负有所减轻,但存在一是垦田数固定不变,等第(贫富级制)三年一定户,加上官绅勾结负担不均,二是户税多按钱计算,而征收时交实物,贪吏有弊可舞,三是两税法施行不久,地方苛什又起,徭役恢复,百姓困苦。元和十八年(819)州县户口逃亡严重,“皆由将逃户税摊派给邻户,致驱迫俱逃”(中国历史大事年表),大中九年(855)下令每县据民户贫富及役之轻重,作差科簿,有役事据簿定差。两税法沿用到明代才大改。
  宋代赋役:
  建隆二年(961)遣官至诸州度民田、定民籍为五等。
  乾德四年(966)劝农垦荒不加征。
  开宝四年(971)革除南汉无名赋敛。
  神宗熙宁二年(1069)用王安石法推行募役法,使民出免役钱,本不服役者出助役钱,雇人服役。行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丈量后分等定税。
  宋隆兴二年(1164)州县派役繁重破家者多。
  宋景定四年(1263)贾似道以“国计困于造楮(纸币)富民困于和氽”推行“公田法”于两浙收购官民田一千万亩,以租田供国用,租赋特重,士庶纷言公田不便,临安府学生李叶萧规上书言贾专政误国害民,景定五年贾推行经界推排法史称“江南地尺寸都有税”。
  元代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
  明代初遣官赴浙西核田定税,洪武十四年(1381)普查户口登记土地,丁口编成册,封面黄色称黄册。洪武二十年(1387)丈量土地,画出田的形状,主名及四至造成图册状鱼鳞称鱼鳞图册。田赋沿唐宋两税制,官田每亩科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田赋之外还有丁役,年满16岁为丁,60岁后免役,役分里甲、均徭、杂泛,里甲以户计,均徭以丁计,杂泛临时派的差使。明代土地,皇帝和后妃有庄田称皇庄,藩王和权贵有庄田,至明中叶皇庄官庄不断扩大,田赋收入减少。英宗正统元年(1436)规定官田照民田起科,粮额每亩最高3斗,推广“折色”之法,米麦1石折银2钱5分,每两当米4石,称金花银。成化元年(1465)改银1两米1石,田赋税负实增四倍,额外又加,贪吏苛索。嘉靖三十年(1551)京边支出大增、加派田赋,名曰额外提编。嘉请四十三年额外加编(采办、加派、劝借之类)重于两税。万历六年(1578)下诏清丈全国土地,限三年完成,使“豪猾难欺隐、里甲免赔累,小民无虚粮”,而有的地方官“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现田以充虚额”。万历九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内容:“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二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万历四十六年(1618)加派辽饷每亩3厘5毫,四十七年再加每亩3厘5毫,四十八年复加2厘,三次共9厘。崇祯三年(1630年)除九厘外再加3厘,连前共加680万两。崇祯十年加征剿饷每亩6合照每石折银8钱计,十二年加征练饷(每亩加征银1分)730万两共加田赋1670万两,由于赋役苛重,百姓离井逃亡,加以灾荒频年,逼民纷群起义,推反明王朝。
  二、人丁税役史料
  1、更赋 是力役,始于秦,汉代沿用,凡年23岁至56岁男丁,应服三项兵役:为郡县服兵役一月,称“更卒”,为中央服兵役一年称“正卒”,为守边疆,或京城去充卫士服役一年称“戌卒”,因输流服役故名更。自身不服役而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名更赋,不服更卒交钱300,不服正卒或戍卒每月交钱300。
  2、口赋 对儿童课税,亦称“口钱”、“口算”。汉初规定7岁到14岁的男女儿童,每口每年纳20钱。武帝时改为从3岁起,并加3钱,贫苦农民因无力交税,常有杀孩惨剧。
  3、算赋 向成人征收的人头税,后来称丁赋,汉高祖四年(前203)规定,凡年15岁至56岁,每人每年纳税120钱,称“一算”,商贾与养奴婢的家主,加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又规定:女子从15岁到30岁分五等,每等加收一算,至30岁不嫁则五算,即纳600钱。
  三、工商税史料
  1、酒税 我国酿酒,传系夏代少康发明,习称杜康。至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二月,大司农桑弘羊决定“初榷酒酤”,实行官酿官卖,遭大地主、大商人反对,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改为征税,许民酿酒销售,销后每升酒交税4文,以后各代因需而变。吴、魏、蜀三国各行专卖、征税、禁酿政策,唐初未税,建中时由官府建酒肆酿制出售,每斗收钱3000,未久,停官酿。贞元二年(786)对酒肆卖酒者改收税。五代时后唐明崇天成三年(928)下令:农户造曲酿酒,按田每亩税“曲钱”5文,分夏、秋季征收。宋代实行商官造酒专卖;乡民酿酒征税,“州县皆置务”管酒,高宗建炎三年(1129),采取民酒由官代酿,官收其税,每斛税30钱,另税“头子钱”22钱共52钱。元初酒行专卖,但以征税为主。明代统一征税,景泰二年(1451)规定每块酒曲,征“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34文。清代开始禁酒,咸丰抽厘,酒在其中。光绪二十七年筹施庚子赔款,开征酒捐,粘贴印票为凭,称印票捐,每缸捐银0.2元,北洋政府创酒烟公卖,酒税照征。国民政府实行统税(后改货物税)包括酒。解放后酒为应税产品,1952年6月酒类开征专卖利润,宁海专卖利润率烧酒15%、黄酒10%,其计算公式,市场平均批发价÷(1+酒税税率+专卖利润率)=货物税完税价格×专卖利润率。1953年划商业部门作经营性业务处理。
  旧中国历代政府对酒征税或专卖违法处罚极严,其中最苛的有:后唐规定:私曲五斤以上,皆死。后汉隐帝(947)规定:凡私自造曲酿酒,不论斤量,皆处死。
  2、茶税 唐建中元年(780)开征,十税其一,后停。贞元九年(793)于产茶地和商运要道,估价征收。穆宗时,茶税每百增钱50,为防止偷漏,将茶户茶树集中移种官场管理。太和九年(835)改行专卖。武宗时复改征税。宋代实行榷禁专卖,官预支给茶园户本钱,所产茶叶交官专卖。天圣时改由茶园户与商人自行交易,嘉祐时采取茶园户纳税,商人纳税。崇宁时实行“引法”,商人纳钱买引,凭引领茶销售,元初相承。至元七十年(1280)实行摊派征税,不论有无产茶,一律纳税。至元二十九年(1290)改在产区按量计税。明代实行民产、官收、商销,三十税一。清代商交税于官领引,每引100斤,纳税1.25钱,对茶户则征实物。民国初对茶税分正税、杂捐、厘金等项。民国20年取消茶厘,31年茶征统税。
  历代王朝对违反茶法,处罚苛严,其中:唐武宗(841—846)规定:三次贩私茶达300斤,处死刑;茶园户私卖100斤以上“杖脊”,聚众武装贩茶,茶虽少,均处死。
  3、乐户捐 亦名花捐,起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与妓捐同时开征。乐户捐按户征收,妓捐按各户的妓女人数计征。民国未变,乐户捐的捐额分为四等,按月交纳,每户蓄妓以12人为限。妓捐也分四等,按月交纳。民国19年1月国民党政府迫于社会舆论,血泪斑班的“妓院税”,总算明令取消。
  四、古税文录
  宋代朱熹任浙东常平使在淳熙八年至九年(1181—1182)巡察台州,奏罢知宁海县王辟纲,谓王对千余民县逃荒“恬然不恤,亦无申报。”又劾知台州府唐仲友。奏免丁绢。
  《按知台州府唐仲友第二状》
  据宁海人户论诉,本州专差天台主簿张伯温及州吏郑椿姜允在县催督去年残米下户丁税,百端搔扰……本县人户不堪其扰,相与群聚喧噪,欲行殴击,伯温知之仅得走免。臣窃惟台州频年灾伤,民力凋弊,仲友而乃舞智循私,动乖仁恕,在法夏税省限至八月三十日,下限方满,近年户部抎行指挥,必要七月尽数到库,已是违法,而仲友乃于户部所促之限,又促一月,公行文移,督迫属县顿辱良吏,苦虐饥民,使千里之人,愁怨叹息,无所告诉……先行将仲友亟赐罢黜,以慰邦人之望……。
  《奏台州免纳丁绢状》
  据属县人户陈状称,逐年身丁,每丁合纳本色绢3.5尺,并钱71文,被州县登承抑纳绢7尺,其实本州每丁只发纳上供3.5尺,却将71文令人户倍输折纳本色,窃念本州县人户连遭荒旱,细民艰食,见蒙追催紧急,无所从出,乞将递年多纳理作今年合纳,其今年倍纳在官,乞理为来年合纳之数。臣唤到台州典级杨松年、陆迅等供,拖照案例,临海五县人户合纳丁绢,除第一等止,第四等系将丁产税钱并纽科纳绢帛外,所有第五等丁绢检准建炎三年(1129)十一月三日德音节文两浙人户岁出丁盐钱,每丁纳钱227文,并令纳绢1丈、绵1两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户一半依旧折纳外,余一半折纳见钱,台州人户身丁每丁供盐税钱141文足折纳绢7尺,自绍兴三年(1133)首正将第五等人户丁盐钱除一半折纳绢3.5尺外,有一半折纳钱70文足5分,计减退本色绢数,臣已行下台州及临海等县遵照建炎三年获降圣旨令人户逐年每丁送纳绢3.5尺,并一半见钱70文5分免,致重困贫民下户不得仍前违戾科……。
  明代方孝儒因其父方克勤遭“空印案”冤害而书:
  《先府君行状》
  诏民辟芜田者后三岁乃税,吏邀近功,不俟至期征之,复以田定其徭,民滋惰,田不增辟,先君知其故,下令申前诏,与民约,俾以丁男定徭,著册书列,民之丁产为上中下等下等析之三则,每有征发自上定之,吏无所措其奸,岁时躬出郊劝督,见长老勉以教子弟,令子弟以力田欣欣焉如戴父母……群狱几空,民有积粟,野无饿殍,鸡犬牛羊散被草野,富庶充实,严如承平之世……。
  《崇祯县志》序
  明崇祯四年宋奎光令宁海县……,“奎光承令浙东之宁海,宁固滨海疲邑也,数年间,东南多警,饷额递加,催科抚字盖称两难……城郭之倾圮,解宇之榛芜,逋赋之积岁移乙补甲也。”
  五、税源调查
  民国37年(1948)初,县税捐稽征处陈寿梅调查宁海经济,名曰《宁海经济概略》有关录下:
  年产稻谷1022.600担,麦134.200担,油料12.300担,什粮179.320担,豆类34000—40000担。丰收之年尚足自给。布匹等日用品赖外埠输入,输出品以竹木柴炭,土黄纸为大宗,盐、渔次之,人民大都能崇尚俭朴;虽处地瘠土薄之下,赤贫户居大多,亦无巨富,渔业:渔民专业2000人,兼业3000人,渔船600只,鱼类6000担,大多运销沪、杭、甬、绍等处;盐业:盐田1000亩,盐民1500人,产盐20000担;木材25000担,木炭、柴250000担,大多运舟山,上海;猪20000头,平均2户1猪,甬奉肉价高本县三分之二以上,致毛猪外销,屠宰税影响极大,牛4000头,平均10户1牛,产不敷用,恒向象山、三门购进,鸡约90000只,鹅鸭不多,无可统计。
  解放后重点调查有六次:第一次1951年秋末,调查私营工商业户的税负,1950年16个行业269户所得税占营业税的比重为35.75%,营所两税负担平均每户184元,和1951年上半年18个行业162户负担188.5元,税负基本稳定。第二次1953年修正税制,调查上半年税收变化,商品流通税,除卷烟存货补差,机制麦份补税外,白酒、黄酒、原木占本税比重为9.78%、64%、22.43%,原因:土改后酒类消费上升,建房户兴木材用量增加;二是计税价格调整,白酒每担税额28.97元,比1951年、1952年增加16.18元、5.72元,黄酒每担税额9.38元,比1951年、1952年增加2.52元、0.95元。课税对象变化,供销社占12%、国营15%、个人73%;货物税占工商税37.22%,焚化品是货物税的主目,占62.99%,鲁、皖等省要货正旺,税收猛增,县税务局因此帮助纸农增产以增税。第三次,1954年夏,调查海涂养殖的海产品:蛎,原生礁岩上,宋成淳四年(1268)在冯唐英(石孔村人,原进士隐居双山)引发下,石孔、团堧等村民始行养殖,以后发展到象山港属铁江两涂。蛎味鲜美,素为甬、沪争食佳品。1953年产量35万余斤,养殖期30个月,每担成本15.8元,本销价30元,外销甬、沪为34元;蚶子产西店、团堧两乡,称“奉蚶”,为酒席上菜,年产4万余斤,养殖期10个月,成本13.9元,本销价28元,甬、沪销价33元、38元,冬季为蛎、蚶采获销售时节,除部分由供销社和行商经营销售外,大部分由产地渔农民组合运销出县,两项产品年获地区差价3—4万元;蜻主要产于长街、一市、力洋,以长街蜻壳薄肉肥美称著,年产量在20余万斤,隔县出售都要征临时商业税,为了平衡蛎蚶与蜻的税负平衡,向省税务局建议改进。是年末调查了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后的经济变化与税源结构,1954年经济比1953年上升24.38%,其中:国营上升69.36%,合作社上升51.19%,私营下降7.35%。通过调查,了解经济税源发展趋势,制订建立税务专管制度。第四次,1956年调查农业合作化高潮中的农村税收。
  一是土纸,年产4万余件,每件成本:原料鲜嫩竹100斤价0.6元,石灰12斤价0.264元,劈料、腌洗、捣料加工工资1.156元,做、扯、晒、拴、缚工资1.56元,加上盈抗挑到黄坛收购站运费0.1元共3.71元,合作社收购价4元,扣营业税2.5%,所得税2%,货物税由合作社起运交纳,税大利微。1957年7月起免扣营业税照顾。二是蒯灰,桥头胡、一市等沿海各乡村年产4—7万担,每担销售价2元左右,桥头胡毛利为18.33%,西店乡纯益9.78%,当地供销社经营毛利为10%,向上建议包产自销征4%副业税,1958年3月起开征5%产品税;三是木炭,解放后经过召开物资交流会等方式打开销路。1956年产量减至4—6万担,每担售价2—2.6元.用于交通运输、粮食加工、抽水机站动力的燃料,毛利在14—17.2%,建议征税,不久停征。人民公社化至文化革命期间税务机构、人员多次简削,调查亦随之停止。第五次,1981年5月省税务局部署,开展税源普查,于7月27日结束,全县纳税上50万元,只有宁海第一酒厂、宁海橡胶厂两家。附表如下:
  第六次,1982年3月调查长街两盐场。两场1981年尚欠生产队投工建场款30.58万元。盐产1979年7406吨,1980年3761吨,1981年4387吨。产量下降原因:一是盐工没固定专业,每年有60%人员换班,致艺差质低,尤以双夏秋收农作钳制了盐业旺季生产,二是分配上多分少留,赖国家补助维持再生产。调查建议获县领导采纳,借低息贷款还生产队债欠、本金按计划年产量比例分批从盐业公司公收款中代扣归还,利息从增产增税中减税还款。建立专业生产机制,整顿生产管理制度。
  六、税收统计资料
  统计上溯于周官大司徒“周知九州地域广轮邻国都之数”视统计为明国情定政策之本。历代兴废改制不一。民国29年本县设统计室,而税务统计纳于会计,制度不详。
  解放后对税务统计,要求及时、正确、统一,县税务局1953年9月发文规定,用记分制考核,工商企业营业税、小型户、工商业户、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屠宰税等各种统计报表、及时20分、正确50分、统一30分。1954年6月改为会统结合,共同使用一种汇总凭证考核。1962年计会统同工种竞赛,除计划20分,票证35分,其他会计工作(制度执行,票证税款安全、代征单位辅导)15分,会统定为30分。采取月记季评,年终长街所得分86分夺魁。1985年推行统计台帐,3月财税局组织各所税务统计员到乐清参观学习、5月在城关所试点,11月全县实行。分5天、10天登记入帐一次,有利于按旬检查分析税源变化与税收计划进度,是年9月15日《宁海县1950年至1984年税务统计资料汇编》册成。该册1984年3月动手搜集资料整理编制历时一年。
  1986年统计报表14张,比1978年的3张,增加11张,计统指标3234个,比1978年的168个,增加了13.25倍。
  七、财政税务学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
  市财政税务学会宁海分会 为开展财政税收的理论研讨与学术交流,根据市学会章程,于1986年3月筹备,12月25日成立宁海分会,正副局长王成群、施成淼兼任正副会长,秘书长胡聪耀、副秘书长丁荣旺、章子卿,顾问童遵锵,理事5人,会员61人。于各财税所(除黄坛外)成立学组,设组长1人共12人。《宁波财税》发行员12人,通讯员3人,当年订购《宁波财税》526份。
  会计学会 1983年12月22日成立,副局长娄传申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屠规祥、金树梅,秘书长张素娟、副秘书长励正言、戴光惠、赖昌胜,理事13人,会员68人。1984年8月娄传申工作调动,改施成淼,理事增补1人。
  1984年5月28日邀请上海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会计》编辑部顾问、教授夏高波来学会作会计理论学术报告,听众260人。同年配合县会计技术职称评定小组举办会计培训班,培训会计200余人,配合财税、商业、县供销社、工业等单位对“函大”生进行会计基础知识学习辅导。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12次,撰写交流学术论文,有8篇刊《宁波会计》,1986年周济芳参加省《合作渔业会计》教材编写、评定。1986年12月全县对30年以上会计工龄的同志颁发荣誉证和纪念品。是年会员158人。
  珠算协会 1980年3月财税局牵头,有商业局、文教局、人民银行等单位14人参加筹备,6月23日经县科协批准成立,副局长徐星灿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王奕藏、陆文虎,秘书长张素娟、副秘书长汪立中,杨晓斌、徐美珍,理事12人,会员103人。1982年徐星灿工作调动,由娄传申接任,副理事长改陆文虎为朱丽丽。是年会员比原增加36人。1985年5月协会第二届改选,理事长施成淼,副理事长获连任,秘书长尤永强,副秘书长汪立中、柴谷香、于克敏,理事10人,1986年末会员180人。
  为普及、提高珠算技术:一、1980年9月至1986年配合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举办珠算技术讲座等活动共20期,参加学习受训达750人;二、1980年至1986年共举办珠算技术比赛8次,并组织代表队参加宁波地区、市比赛,其中1980年陆文虎获地区珠算技术全能加、减、乘算三项第一名,省加、减、除算第六名;小学生珠算比赛:在1982年12月地区首届比赛,五名选手,人人获奖,王霄英、赵宏山、叶优娟囊括加、加减、乘算全能四项第一,1982年12月地区二届比赛,四十五项优胜中宁海获二十一项,19人获奖名单中宁海占8人;1983年县人民银行方浬获省第四届珠算传票算第十名;宁海代表队参加1982年4月、1983年2月的地区第二届、第四届与1986年5月市第八届珠算技术比赛均获团体第二,县协会在1986年被县科协评为1985年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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