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代征(扣)单位与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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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代征(扣)单位与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3
页码: 367-3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代征(扣)单位与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包括代征(扣)单位、集市贸易税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 征收管理 代征单位

内容

一、代征(扣)单位 1950年屠宰税委托15个乡人民政府代征,签订代征合同。1953年代征单位扩大48个。1956年县税务局报县委财政贸易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部批准,定梅林区香山农业社与力洋区之古渡一社代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家酿酒等农村税收,确定税款报解手续和手续费提支。1961年已扩展至供销社、交管站、食品公司等办理代征代扣税款。1978年调整代征代扣单位布局:有专管员的公社,一般不代征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地区大、税源多、力量不足,需要代征的不准代征国营、供销社企业的税收。根据税源大小,征收工作量繁简,县财税局核准51个代征代扣单位,即交通部门10个,供销社8个,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个,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2个,农场2个,粮食管理所4个,食品公司(站)6个,水产公司3个,信用社2个,个人12个,生产大队1个。由当地财税所进行检查辅导,代征(扣)工作认真负责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1986年代征(扣)单位增加为197个,代征(扣)人员223人。
  二、集市贸易税收解放前,民谣曰:“东门泥卤兰卤,西门大棒夹枪,南门瓜蒲茄菜,北门金银宝贝”。解放初至1957年市场税收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水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为主,上市者分自产自销与行商贩运,税干在拢市前检查市场,办理纳税登记,掌揽市场税源,还要作市上买卖方发生争执的调处人。人民公社化后取消集贸市场。1960年10月21日中共象山县委贯彻省委《关于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1961年7月已恢复25个集市,各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划分产品管理。(一)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粮食等一类产品管死,只就查获的已销部分补税;合同订购的二类产品,无证明的,动员卖给国家,已销部分补税;三类产品有自产自销证免临商税。(二)出县运销自产品,由县税务局核发证明。(三)套购贩卖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从高加征临商税,较大集镇的海陆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进行检查,控制来往商贩,市场税收委托集贸服务部代征,帮助熟悉税法,建立帐证。办理摊贩登记,有证按季分月定额征收,无证按临商计征。
  1978年后农副产品统派购政策逐步取消,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日益繁荣,但市场税收还处于文革以来的失管状态。1979年7月财税局长到岔路、城关集市指导,边检查、边亲自收税,带动全面开征。市场税收零星、赶市人员复杂、纳税观念淡薄,再加市场管理费见货率先估收,到税干征税,有的籍词刁辩,个别的不法商贩借机报复、殴打税干。1983年5月市场税收的范围定为: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生产销售、商品买卖和服务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渔)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以及销售应征渔业税、农林特产税的产品等。9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税收管理的布告》,为调动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好市场税收的积极性。以留县税务局按市场税收提成25%中提成5%给乡镇。并视税收条件提分一部分给财税所,充办公用房经费。1984年10月调整充实市场征税人员;对集贸市场代征人员的报酬,采用定额、超收分成;广泛宣传税法,全县查出漏户158户,年终征起个体和市场税收59.5万元,比上年增加125%。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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