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票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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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票证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9
页码: 335-3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税收征收管理的票证管理,包括税票管理、发货票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 征收管理 票证管理

内容

一、税票管理 民国时期,统、货、盐、印等税票由中央征收部门具衔印发管理,县地方税捐由警察、教育、税捐等征收部门自立收据收款。民国24年起统一加盖县印,建立印、领、用、销登记手续,征收机关将印制的票照,送县政府盖县印时须用送印簿,进行登记票证名称起讫号码、张数。遇损失登报声明作废,报县政府核准方能注销。民国34年5月县税处处长吴静之移交给新任处长高志藩,造送清册如下:
  一查移交册,无票照送印簿,八种票照明显差错1.9万张,乡镇事业费短解79.56万元,第二次再补造清单、续送票照,短解款由县食盐检运配销处主任王钧政代缴。再经盘点,筵席税票、商人积谷票照、使用牌照收据共缺2183张,虽经县政府一再通知,但吴避走他乡。一直历经高、贾、杨、韩、陈五任,陈任因奉令改组,于民国38年1月28日呈省财政厅饬吴静芝来县会盘,复以“吴处长因案被押送马思南地方法院”了事。
  解放后,屠宰税、营业牌照、娱乐、使用牌照、营业税乙种、甲种等暂用旧税票,加盖县印征收。票证分征收、解交、提退和其他(含票证章戳)四类,50年代有18种,70年代并为10种,1985年改为23种。对汇总交款书、收入退还书、自收税款退税凭证、代征税款报酬领据、罚没款奖金领据等,1959年起不作领用存管理。1979年起使用税票量增多,1986年达17.65万份,比1978年的3.18万份,增加4.62倍;使用扣税凭单21.14万份,比1983年的16.33万份增加29.5%。
  1959年前票证按税种专版,货物税照证连锁,持以凭运的为照,实贴货件上称证,印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业税完税证由华东区税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印用。1950年5月起三联单写税票改为三联双面复写。1958年10月停用商货税照证、印花税票,改用各税完税证。1982年设屠宰税票专版后,又增加各种新税专版和限额票版。
  (一)领用 每年需用票证由县税务局分季编报预算向省税务局按月请领配发,税务所向县局请领填二联票证领用单,以1个月周转使用量不脱节、积压为原则,税务专管员、代征(扣)单位(人)、“三自”纳税单位向税务所请领,使用票证结报手册,领用数量与税户税源、结报双限挂钩。发领双方面点,以清责任。
  (二)保管 县设库房,所、组、点置票证专用橱(箱)。1982年各所配上保险箱。严防盗、火、霉、鼠,进出记帐,按月盘点、临时抽查,年终清查,股所长监盘。1981年县库查出未启封发票换票证一封,封签50101—51000号,缺100份;长街所发现三联完税证50份,一联与三联号码不一,均退省局查处。
  (三)使用 票证填写,一目一票,字迹清楚,六栏指标一栏出错作废,结报时经所长审查核销,1962年作废损失税票2080份,占填用数的2.39%,1985年拍摄税票填写比较好的、不够好的共416张,内部张贴。票证停用,根据上级来文日期、字号,由县局集中清理,造具清册,注明停用原因,经局长审批,派专人监督销毁,量大的按保密纸处理。1980年停用五联专用、通用各种交款书18975份。1981年换版,停用罚金与没收物品收据、扣货凭单共3987份焚毁。票证交销,局所使用票证月结表,征收人员凭票证结报手册或票证填用上交清单,领用票证发生失缺,向领用机关逐级报案,量大报当地公安机关,派专人查明,按规定权限处理。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宁海国税稽征所时准原主任具结货物税票照遭“长江部队”所毁,登浙江日报声明作废。1949年12月白峤征收员遗失乙种营业税照4份,经查核注销。1950年1月长街所征收员向所会计领用货物税照1本,事后发现少1份,省、专署税局派员调查,给会计记大过、征收员警告处分,1951年镇反运动事白,撤销处分。乡代征屠宰税遗失完税证,每份按当地最高税额赔偿。1978年至1986年损失三联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145份,调查核销94份,待查处51份。
  (四)审核 1951年起填开税票按税法审核,建立审核登记簿和审核通知单,由经征人员办理多退少补,除纳税人地址不明、多少征不足0.1元由所长批准外,张贴通告限期退补。1954年实行税务所初核,县复局核制度,1956年多征353张227.86元,少征402张401.42元。1958年审票停止,1961年恢复,1966年后又停。1979年5月又恢复,少征1张达2700.74元,不少税票不符规定填开。1981年审核41836张,多征181张计14283.3元,少征183张计5368.41元,错征占填票的0.83%,错征2元内由所长批准。在公告1个月内办好退补。1984年票审列入计会统工种竞赛。全县填票差错率为1.76%,长短征差错率0.44%,低于市局规定的3%、2%水平;税票作废率比规定低2.68%,长街所三项指标名列全县前茅。
  5、检查 1982年查税票、临时发票使用与作废情况。1983年组织监察、税政两股、财税所会计检查桥头胡黄墩专管片1980年至1982年的填用税票收据、存根、报查三联;黄坛、深圳、长街等所都选1至2个专管区核对。1986年进行大检查,各所自查了120个专管员、281个企业、代征(扣)单位、36个门征、市场代征人员等共税票64979份,其中完税征20913份,自查面100%,8月开展抽查:会计、税政股检查西店、桥头胡;全系统计会统人员互查城关、长街、力洋、黄坛4个所。10月17日县局又配合宁波市局票证管理检查组抽查深圳所77户企业、46个专管员、17个代征人员、3个集贸市场、7个门征共完税证13184份,核对临时统一发票与完税证存根、完税证收据与存根2325份,对个别人员利用发票作人情和错征等问题当场作严肃批评纠正。
  二、发货票管理 民国时期发货票内容为:发奉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发货商号、住址、立票日期、银货两讫,通行单写,购货者凭以备用。民国34年直接税分局规定正式发票条件,贴足印花、注明行住商登记证号码、登记分局(所)字号即可。
  解放初延用旧制。1950年9月28日县税务局通知商会,使用统一发票,发售货物,开给发票,按实登记,违章以漏税处罚,发票金额1.5万元以上计贴印花税票0.3%。1951年规定:工商业户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应自对方取进货发票或开给对方销货发票。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以条条建立发票领用制度。1957年手工业社(组)的发票纳入统一印刷、编号、登记管理,9月起废止单页临时商业发票,改用统一编号一式二联“宁海临时统一发票”,经税务机关验戳有效,用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向农民或临时商贩收购货物。1962年7月,县税务局制发“宁海县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于次年先从基建单位试行。1965年3月1日县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发“宁海县工商企业发货票管理办法”,工商农牧企业、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或购用盖有“宁海县统一发票管理专用章”的发货票:1、国营、供销社可自拟发票式样,经税务局审定印刷;2、手工业社、社办企业、合作商店,可拟定发票式样报经同意,凭卡付印;3、合作小组、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向税务局购用统一发票;4、农村生产(大)队、社员出售产品,购用“特种统一发票”。发票指定宁海县印刷厂印制。手工业社(组)的加工发票,由县手工业联社统一印刷,凭税务局发票购用卡向县联社购用。
  1973年7月1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改用“浙江省宁海县发票管理专用章”。发票由县财政税务局制定格式,统一印刷管理发售购用;国营、供销社和有条件的县属区(镇)集体企业,经财税局同意,可自拟格式订印;对实行管理、调度、价格“三统”的民间水陆运输与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凭县主管部门签证,准许购用运输或修建工程的统一发票;农村社队企业和副业生产单位凭公社证明,购用统一发票或专用的统一发票,少数因业务需要、制度健全,经批准可自行印刷;向集市或农村社队采购物品,一律填开特种统一发票。1978年发票正联印绿色套印阔边约色统一发票专用章。1980年对社队企业发票试行集中到税务所(组)保管、开票,长期拖欠税款的单位,交税开票、欠税额降,部分专管区欠税清。1982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定为财务收支法定凭证,增加宁海财税印刷厂为承印单位;凭财税所核发的发票准印单和批准的发票样张、规格、数量印刷;不准私印与发票内容相似的各种凭证;特种统一发票易名临时统一发票,对发票的使用、保管、责任和违章惩处等款条作了新的规定。全县在贯彻新办法中,清查出利用发票代开、出借、买卖及大头小尾等非法活动,追补偷漏税款3.39万元,立案处罚5件。1985年发货票分工商企业、行业专用、代扣税款专用,临时经营统一四种,套印“浙江省宁海县税务局统一发票专用章”。在发票检查中查获西店日用品厂私制统一发票专用章两枚,私印统一发票50本。
  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县于10月起实施。统一发票范围:一切单位(个人)在销售商(产)品,提供劳务服务(含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统一发票内容:统一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等;统一违章处理:不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和保管发票、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不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酌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酌处1千元以下罚款;发货票套印红色“浙江省宁海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全民所有制银行、保险、铁路、航空、邮电、新华书店、水电、煤气、房管、医疗保健等单位专用单据及铁路、公路、航空部门的车船客票、飞机票、行李票;文化体育单位的电影、戏剧、体育、公园、博物馆等门票和经批准的其他专业性质票据等不套印监制章;食堂的搭伙费、茶水费收据、劳动者个人为单位提供拆洗、缝补衣服、被褥等临时性的纯劳务收入,饮食企业,单位食堂在集贸市场零星购买的柴草、蔬菜非应税农产品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出售自有废旧物品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的其他付款单据等免用发票。县财税局配干部具体办理印领、销、交管理。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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