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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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4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入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0
页码: 326-335
摘要: 本文讲述了税收计划管理和税收会计监督在明清、民国及解放后的演变历程。在税收计划管理方面,明清各代有定额征税制度,民国时期中央税由中央派驻的经征长官负责,税收计划成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解放后,税收计划经过调查编制,分级管理,并采取措施实现税收计划。在税收会计监督方面,会计制度和簿记方式历经变革,从西周至民国,再到解放后,不断完善。解放后,各税务所配备会计,重建税收帐册,逐步规范税款报解和会计核算。此外,文章还介绍了业务费和代征(扣)税手续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税收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修建房屋等方面的支出。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 征收管理 收入管理

内容

一、税收计划管理 明清各代赋税悉有征、留定额。民国时期,中央税由中央派驻的经征长官负责。其中民国37年10—12月份货物税任务5928元,至11月20日只征6.57%,镇海分局电催完成,稽征所要求全所税务人员,“现距年度仅及一月,岁月无情,稍纵即逝,希各同仁,本同舟共济之义,把握时机,努力以赴,将来任务完成之日,当晋一觥为诸君成功之祝贺也”。12月24日又奉急电催,“预算增加五倍,仰加强抢征,达成任务,免予议处”。省县税收,省财政厅榜列县长征绩,以示褒贬。
  解放后,税收计划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税务干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努力所在。经过调查,国民经济计划与有关单位商(产)品的产销安排,参考上期税源资料,由下而上编报,依照省分配计划再从上而下核定,分县局、税务所两级管理。1952年省税务局要求:计划与实绩,年度不超过5%,税种之间不超过8%,季度、月份不超过3%,宁海1953年至1955年达到:93.65%、103.39%、102.2%。1956年3月县税务局规定中百、中花、中食、中专、第一、第二批发站、各基层供销社、邮局、中粮、新华书店、银行、水产、木材、电厂、酒厂一、二、三分厂、汽车站、人民印刷厂、采购局、油脂公司宁海组、城关粮管所、铁器生产合作社等重点企业报送年度纳税计划。1957年省分县计划175.1万元,落实到税务所为172万元,年末完成160.5万元。60年代有三个年份未完成计划。70年代的1974年完成95.58%外,年年超收。1980年至1986年超收幅度为0.9%至12.9%。为组织实现税收计划,局所(股)长到专管员,从年度开始,环环扣紧,元角必争。50年代税收收入进度规律为“上四下六”,从秋后旺征起一直忙到除夕。税务系统干部大会均利用春节三天召开,检查整顿思想作风,布置新的任务。“文革”期间计划“松绑”,“实报实销”。1973年恢复分级编报计划,1980年宣布一不加码、二不随便调整,将省分配计划一通到所,共担责任,消除上怕下瞒、下怕上加;除税制、税源特殊变化外,一般不变动,消除先松后紧。县局着重在征收管理上,税源调查上作研究改进,采取排税源、排收入进度、(与计划、上年同期、上期分析对比),排征收措施;抓早(未等省分配计划,主动从年初安排计划),抓实(从征收管理上,重点税源上,易于忽视的薄弱或空白),抓紧(年计划、季安排、月检查、旬旬抓)。1983年起增加一抓促产增收。
  二、税收会计监督 会计一词起于西周“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会集其事,核算其寡”。西汉立“计簿”,唐兴流水帐。宋代用“四柱清册”办理钱粮报销与移交,明清相沿。民国前期未改,民国17年起省财政厅制发公款流水簿、公款滚存簿等格式到县,取代“四柱清册”。民国20年颁发“各县簿记暂行办法”,各营业税局成立,会计员由省委派,并公布营业税征收机关会计规程及簿表格式,分征解旬报表、征收月报表、月计表等,税款收解均用收支科目,暂收暂付,设日记帐、分类帐、补助分类帐、各营业税款征收分类簿、协助代征各业交款分户簿、各种营业税征收清册、新开商号登记簿、领用各种营业税证照收据登记簿,核发各征收员证照收据分户登记簿,记帐根据原始凭证,以现金为主,分收项付项。民国22年宁海税收收入首用簿记新制,民国24年省财政厅规定设稽核主任监督省县税款收支。民国29年县税务局实施省订征课会计制度。民国35年7月,县征税处按省颁发“县税捐稽征处征课会计制度”办理,以后虽多次修订,办法大同小异。
  解放后,财粮科及各区稽征所均配有会计。1950年4月税务局设立日记帐、总帐、税款报解分类分户帐、票证出纳分类帐;各基层所设日记帐、税款明细分类、票证分类等帐册。征起税款解入县支金库,与银行建立税款交解对帐制度。城区除屠宰税自收按日汇交入库,其他税款均由纳税人直接交库;区乡各税务专管员征起税款向所会计报解,所会计每月逢8到县局结报。1951年3月贯彻限期限额交库办法,下半年抽调大批干部到台州学习。1953年各区设营业所,税务所可将当天自收税款用普通交款书向当地营所送款、定期办理汇转解县金库,减轻了会计的审核税票,点收税款繁忙;税款报解限期限额定为:桥头胡所税源较大,限期每星期之一、三、五,黄坛组、长街所、岔路所限期五天,限额黄坛组1000元,各所为300元。1954年4月专署局到宁海检查双限符合要求,黄坛组因焚化品税收不固定,限额放宽,桥头胡所限改当天。
  由于邮程传递时间差,屡有报解税款银行未达数。从1954年起在月底一、二天的税款由税务、营业两所,用电告局、行交解数。(税务局按税务所电告税种、项目数额、填开汇总交款书办理),后改由税务所向当地营业所办理专人信汇自带直达金库。是年底结存数降为332.64元。1955年调整双限,4月起取消票汇办法。税务所组自收税款填用四联汇总交款书,向当地营业所(非金库经收处)送款,由银行内部划转,税务所组以税收日结表连同汇总交款书存根送县局,实行税务局与县支金库核对送来的收入统计表及附件(汇总交款书回执联)。
  是年,各税务所(组、点)税款限期限额经省税务局批准如表:
  1957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双限:一市税务组3天100元,所属税务组(点)分别为5天、10天、15天;限额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代征单位10天50元。
  1958年规定:自收税款以税务组(点)名称,专户无息存入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代扣税款单位,每月初随本企业纳税时一并报解入库。
  1962年6月起当地有银行营业所的地方,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税务所自收汇交银行营业所的税款,在银行营业所每天营业终了后,填具汇总交款书办理税款汇解县支金库。文革期间双限失控。
  1973年恢复农村自收税款双限,限期10天,限额300—500元,征期内限期3天不限额,于月终扫数解清,代征单位限期半月,限额50—100元。
  1980年6个财税所均配备专职会计,重建税收帐册,7月起报解办法为:农村财税所所在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款用五联交款书向当地银行营业所直交入库,财税所则日解月划,每日办理报解记帐,结束了近二十几年的税收无帐会计。财税局与县支金库每天核对报表,做到入库科目不错不乱,达到二条渠道三个一致。
  1983年对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在信用合作社有存款开户的,按纳税申报表的税额,用信用合作社的非现金转帐支票在用途栏注明税金,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领取完税凭证,再由财税所(组)填开汇总交款书转银行营业所入库,以及有些企业用当地信用合作社存款折,会同税务专管员就信用社划帐,减少税务专管员的自收税款现金数。
  1986年会计核算记帐,改单式为复式,以会计为主体用反收付记帐法,会计科目分:资金收入类——(税款征收),资金付出类——(税款解支),资金结存类——(待解税款)。会计报表改为4张,比1978年增加3张。
  (一)业务费。解放后如征收帐表、单的印刷,征收管理费用以及票证保管等的税务费,依照税收任务数的0.13%领用,单独设立帐户。1963年起划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代征(扣)税手续费。1950年只提屠宰税等地方工商各税,后增渔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等。1953年至1957年支付手续费3.55万元。1962年起改“实支抵解”为以县为单位按税种实际入库数核定比例提取,年终使用有余,只留部分为下年首季支付周转外解交入库,省核比例:工商各税(不包括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4%,渔业税3.5%,农林特产税2.5%。年终提取16442元,支付代征费7413元,除留下年周转资金1929元外,余7302元交库;盐税提取缉私费256元,支付113元余留下年使用。(后停提)。1963年规定国营、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视代征税款多少,在1%至3%范围内计提支付,每月最高30元。(文革期间一度停支),个人代征税款在100元以下按签订合同比例提支,100至200元,定额10—15元,200至300元定额15—20元,300至500元定额20—25元,500元以上定额为25—30元;兼职代征人员每月定额20元,另10元作月终考核,以奖金支付。全县1976年止提支后余额7120元。1977年起聘用亦工亦农代征员,每人每月报酬30元和必需的公务经费年支24412元,提取额15322元,超支9909元,动用全部结余,尚差1970元,报省补助4500元。1978年支大于提5435元。1979年:其他工商税、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渔业税,农林特产税等按实际收入提5%,下半年起工商税按实际代征数提5%,共提47241元,支出28645元,减除上年亏欠结余13161元,1980年亦工亦农代征员辞退。1981年恢复盐税提取1%缉私费,增提滞纳金,补罚收入5%。1982年自征市场税收的财税所,由县局从自收税款中统一提3%,划财税所40%,用于征收经费和集体福利事业;既自征又代征的财税所,其支付代征单位(人)手续费超过按规定提取3%的部分扣除付给。
  1983年增提集贸市场税收25%分成,用于改善财税所办公住房条件。1984年6月起实行级距比例办法。如表:
  1985年提城建税6%,建筑税1.5%。全县1973年至1986年提取:工商税(含产品税、营业税)12.12万元,地方工商各税7.62万元,渔业税2.89万元,农林特产农业税16.5万元,滞纳金、补罚收入0.77万元、盐税缉私费2.84万元,城建税0.05万元,建筑税0.66万元,集留市场税收分成153.06万元,上级补助7.62万元,总计204.13万元。支出:代征(扣)单位(人)税款征解数1288.79万元支付手续费28.66万元,平均百元提支2.22元,集贸市场税款征解数611.82万元,支付征收费2.52万元,平均百元提支0.41元,支付乡镇政府留成3.79万元,补支税务业务费32.03万元,农业税业务费1.21万元,私盐查缉费用0.35万元;补助(1986年止)修建办公房屋1390平方米,宿舍6290平方米计114.8万元;协助护税奖励0.39万元;集体福利事业及其他0.2万元,交国家能交基金2.6万元,共计186.52万元,滚存20.1万元,内1987年购国库券0.5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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