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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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50
页码: 325-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税收征收管理包括其演变、收入管理、票证管理、稽管主要内容、代征(扣)单位与集市税收管理以及税务专责管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 征收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演变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以包额认税,包额分摊、设卡查征征收。抗战后,部分税种采用评议,估算核定。民国后期,始有实查实征。征收人员出征,随带催征警,无统一稽管制度。
  解放后,基层税工人员配带武器,配合区乡政府剿匪,开辟征区,宣传人民政府的税收政策。群众称税收干部,依法办事,不讲面情。
  小北门设税务检查站,办理进出口货物报验,工农群众纷纷检举偷漏税活动,由检查股查处,1954年税政股改为稽征股,加强稽征管理,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人民公社化,县人民委员会改称县联社管理委员会,局改称组,各税务所并入公社财务部,税务干部由公社统一安排搞中心工作、驻队等,有的公社完不成财政收入任务,从供销部去估收一笔抵数。
  “文革”期间,在批斗“当权派”、“清理阶级队伍”时,从上而下的开展“革命大批判”,批判财税部门所谓“专家理财,指标第一,业务挂帅”和“管、卡、压”,使财税干部不敢研钻业务,不敢抓征管,连合理的规章制度也不敢坚持。
  1972年后,恢复纳税检查,再次改进征收管理制度。1978年后,国营、集体、个体经济的发展,纳税户不断增加,税收由单层次改为多层次的调节经济杠杆。1979年统一门征管理,整顿纳税纪律,提高征期入库率,压缩欠税,城关、岔路两所先后见效。1981年开展全面清查偷欠税活动。1983年改进集贸市场税收征管。1984年组织检查整顿征管制度。1985年2月于小北门、西店、胡陈港、桑州四处设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运未税货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全县的征收管理得据以系统化、法律化。
  第二节 收入管理
  一、税收计划管理 明清各代赋税悉有征、留定额。民国时期,中央税由中央派驻的经征长官负责。其中民国37年10—12月份货物税任务5928元,至11月20日只征6.57%,镇海分局电催完成,稽征所要求全所税务人员,“现距年度仅及一月,岁月无情,稍纵即逝,希各同仁,本同舟共济之义,把握时机,努力以赴,将来任务完成之日,当晋一觥为诸君成功之祝贺也”。12月24日又奉急电催,“预算增加五倍,仰加强抢征,达成任务,免予议处”。省县税收,省财政厅榜列县长征绩,以示褒贬。
  解放后,税收计划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税务干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努力所在。经过调查,国民经济计划与有关单位商(产)品的产销安排,参考上期税源资料,由下而上编报,依照省分配计划再从上而下核定,分县局、税务所两级管理。1952年省税务局要求:计划与实绩,年度不超过5%,税种之间不超过8%,季度、月份不超过3%,宁海1953年至1955年达到:93.65%、103.39%、102.2%。1956年3月县税务局规定中百、中花、中食、中专、第一、第二批发站、各基层供销社、邮局、中粮、新华书店、银行、水产、木材、电厂、酒厂一、二、三分厂、汽车站、人民印刷厂、采购局、油脂公司宁海组、城关粮管所、铁器生产合作社等重点企业报送年度纳税计划。1957年省分县计划175.1万元,落实到税务所为172万元,年末完成160.5万元。60年代有三个年份未完成计划。70年代的1974年完成95.58%外,年年超收。1980年至1986年超收幅度为0.9%至12.9%。为组织实现税收计划,局所(股)长到专管员,从年度开始,环环扣紧,元角必争。50年代税收收入进度规律为“上四下六”,从秋后旺征起一直忙到除夕。税务系统干部大会均利用春节三天召开,检查整顿思想作风,布置新的任务。“文革”期间计划“松绑”,“实报实销”。1973年恢复分级编报计划,1980年宣布一不加码、二不随便调整,将省分配计划一通到所,共担责任,消除上怕下瞒、下怕上加;除税制、税源特殊变化外,一般不变动,消除先松后紧。县局着重在征收管理上,税源调查上作研究改进,采取排税源、排收入进度、(与计划、上年同期、上期分析对比),排征收措施;抓早(未等省分配计划,主动从年初安排计划),抓实(从征收管理上,重点税源上,易于忽视的薄弱或空白),抓紧(年计划、季安排、月检查、旬旬抓)。1983年起增加一抓促产增收。
  二、税收会计监督 会计一词起于西周“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会集其事,核算其寡”。西汉立“计簿”,唐兴流水帐。宋代用“四柱清册”办理钱粮报销与移交,明清相沿。民国前期未改,民国17年起省财政厅制发公款流水簿、公款滚存簿等格式到县,取代“四柱清册”。民国20年颁发“各县簿记暂行办法”,各营业税局成立,会计员由省委派,并公布营业税征收机关会计规程及簿表格式,分征解旬报表、征收月报表、月计表等,税款收解均用收支科目,暂收暂付,设日记帐、分类帐、补助分类帐、各营业税款征收分类簿、协助代征各业交款分户簿、各种营业税征收清册、新开商号登记簿、领用各种营业税证照收据登记簿,核发各征收员证照收据分户登记簿,记帐根据原始凭证,以现金为主,分收项付项。民国22年宁海税收收入首用簿记新制,民国24年省财政厅规定设稽核主任监督省县税款收支。民国29年县税务局实施省订征课会计制度。民国35年7月,县征税处按省颁发“县税捐稽征处征课会计制度”办理,以后虽多次修订,办法大同小异。
  解放后,财粮科及各区稽征所均配有会计。1950年4月税务局设立日记帐、总帐、税款报解分类分户帐、票证出纳分类帐;各基层所设日记帐、税款明细分类、票证分类等帐册。征起税款解入县支金库,与银行建立税款交解对帐制度。城区除屠宰税自收按日汇交入库,其他税款均由纳税人直接交库;区乡各税务专管员征起税款向所会计报解,所会计每月逢8到县局结报。1951年3月贯彻限期限额交库办法,下半年抽调大批干部到台州学习。1953年各区设营业所,税务所可将当天自收税款用普通交款书向当地营所送款、定期办理汇转解县金库,减轻了会计的审核税票,点收税款繁忙;税款报解限期限额定为:桥头胡所税源较大,限期每星期之一、三、五,黄坛组、长街所、岔路所限期五天,限额黄坛组1000元,各所为300元。1954年4月专署局到宁海检查双限符合要求,黄坛组因焚化品税收不固定,限额放宽,桥头胡所限改当天。
  由于邮程传递时间差,屡有报解税款银行未达数。从1954年起在月底一、二天的税款由税务、营业两所,用电告局、行交解数。(税务局按税务所电告税种、项目数额、填开汇总交款书办理),后改由税务所向当地营业所办理专人信汇自带直达金库。是年底结存数降为332.64元。1955年调整双限,4月起取消票汇办法。税务所组自收税款填用四联汇总交款书,向当地营业所(非金库经收处)送款,由银行内部划转,税务所组以税收日结表连同汇总交款书存根送县局,实行税务局与县支金库核对送来的收入统计表及附件(汇总交款书回执联)。
  是年,各税务所(组、点)税款限期限额经省税务局批准如表:
  1957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双限:一市税务组3天100元,所属税务组(点)分别为5天、10天、15天;限额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代征单位10天50元。
  1958年规定:自收税款以税务组(点)名称,专户无息存入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代扣税款单位,每月初随本企业纳税时一并报解入库。
  1962年6月起当地有银行营业所的地方,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税务所自收汇交银行营业所的税款,在银行营业所每天营业终了后,填具汇总交款书办理税款汇解县支金库。文革期间双限失控。
  1973年恢复农村自收税款双限,限期10天,限额300—500元,征期内限期3天不限额,于月终扫数解清,代征单位限期半月,限额50—100元。
  1980年6个财税所均配备专职会计,重建税收帐册,7月起报解办法为:农村财税所所在地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款用五联交款书向当地银行营业所直交入库,财税所则日解月划,每日办理报解记帐,结束了近二十几年的税收无帐会计。财税局与县支金库每天核对报表,做到入库科目不错不乱,达到二条渠道三个一致。
  1983年对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在信用合作社有存款开户的,按纳税申报表的税额,用信用合作社的非现金转帐支票在用途栏注明税金,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领取完税凭证,再由财税所(组)填开汇总交款书转银行营业所入库,以及有些企业用当地信用合作社存款折,会同税务专管员就信用社划帐,减少税务专管员的自收税款现金数。
  1986年会计核算记帐,改单式为复式,以会计为主体用反收付记帐法,会计科目分:资金收入类——(税款征收),资金付出类——(税款解支),资金结存类——(待解税款)。会计报表改为4张,比1978年增加3张。
  (一)业务费。解放后如征收帐表、单的印刷,征收管理费用以及票证保管等的税务费,依照税收任务数的0.13%领用,单独设立帐户。1963年起划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代征(扣)税手续费。1950年只提屠宰税等地方工商各税,后增渔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等。1953年至1957年支付手续费3.55万元。1962年起改“实支抵解”为以县为单位按税种实际入库数核定比例提取,年终使用有余,只留部分为下年首季支付周转外解交入库,省核比例:工商各税(不包括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4%,渔业税3.5%,农林特产税2.5%。年终提取16442元,支付代征费7413元,除留下年周转资金1929元外,余7302元交库;盐税提取缉私费256元,支付113元余留下年使用。(后停提)。1963年规定国营、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视代征税款多少,在1%至3%范围内计提支付,每月最高30元。(文革期间一度停支),个人代征税款在100元以下按签订合同比例提支,100至200元,定额10—15元,200至300元定额15—20元,300至500元定额20—25元,500元以上定额为25—30元;兼职代征人员每月定额20元,另10元作月终考核,以奖金支付。全县1976年止提支后余额7120元。1977年起聘用亦工亦农代征员,每人每月报酬30元和必需的公务经费年支24412元,提取额15322元,超支9909元,动用全部结余,尚差1970元,报省补助4500元。1978年支大于提5435元。1979年:其他工商税、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渔业税,农林特产税等按实际收入提5%,下半年起工商税按实际代征数提5%,共提47241元,支出28645元,减除上年亏欠结余13161元,1980年亦工亦农代征员辞退。1981年恢复盐税提取1%缉私费,增提滞纳金,补罚收入5%。1982年自征市场税收的财税所,由县局从自收税款中统一提3%,划财税所40%,用于征收经费和集体福利事业;既自征又代征的财税所,其支付代征单位(人)手续费超过按规定提取3%的部分扣除付给。
  1983年增提集贸市场税收25%分成,用于改善财税所办公住房条件。1984年6月起实行级距比例办法。如表:
  1985年提城建税6%,建筑税1.5%。全县1973年至1986年提取:工商税(含产品税、营业税)12.12万元,地方工商各税7.62万元,渔业税2.89万元,农林特产农业税16.5万元,滞纳金、补罚收入0.77万元、盐税缉私费2.84万元,城建税0.05万元,建筑税0.66万元,集留市场税收分成153.06万元,上级补助7.62万元,总计204.13万元。支出:代征(扣)单位(人)税款征解数1288.79万元支付手续费28.66万元,平均百元提支2.22元,集贸市场税款征解数611.82万元,支付征收费2.52万元,平均百元提支0.41元,支付乡镇政府留成3.79万元,补支税务业务费32.03万元,农业税业务费1.21万元,私盐查缉费用0.35万元;补助(1986年止)修建办公房屋1390平方米,宿舍6290平方米计114.8万元;协助护税奖励0.39万元;集体福利事业及其他0.2万元,交国家能交基金2.6万元,共计186.52万元,滚存20.1万元,内1987年购国库券0.5万元。
  第三节 票证管理
  一、税票管理 民国时期,统、货、盐、印等税票由中央征收部门具衔印发管理,县地方税捐由警察、教育、税捐等征收部门自立收据收款。民国24年起统一加盖县印,建立印、领、用、销登记手续,征收机关将印制的票照,送县政府盖县印时须用送印簿,进行登记票证名称起讫号码、张数。遇损失登报声明作废,报县政府核准方能注销。民国34年5月县税处处长吴静之移交给新任处长高志藩,造送清册如下:
  一查移交册,无票照送印簿,八种票照明显差错1.9万张,乡镇事业费短解79.56万元,第二次再补造清单、续送票照,短解款由县食盐检运配销处主任王钧政代缴。再经盘点,筵席税票、商人积谷票照、使用牌照收据共缺2183张,虽经县政府一再通知,但吴避走他乡。一直历经高、贾、杨、韩、陈五任,陈任因奉令改组,于民国38年1月28日呈省财政厅饬吴静芝来县会盘,复以“吴处长因案被押送马思南地方法院”了事。
  解放后,屠宰税、营业牌照、娱乐、使用牌照、营业税乙种、甲种等暂用旧税票,加盖县印征收。票证分征收、解交、提退和其他(含票证章戳)四类,50年代有18种,70年代并为10种,1985年改为23种。对汇总交款书、收入退还书、自收税款退税凭证、代征税款报酬领据、罚没款奖金领据等,1959年起不作领用存管理。1979年起使用税票量增多,1986年达17.65万份,比1978年的3.18万份,增加4.62倍;使用扣税凭单21.14万份,比1983年的16.33万份增加29.5%。
  1959年前票证按税种专版,货物税照证连锁,持以凭运的为照,实贴货件上称证,印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业税完税证由华东区税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印用。1950年5月起三联单写税票改为三联双面复写。1958年10月停用商货税照证、印花税票,改用各税完税证。1982年设屠宰税票专版后,又增加各种新税专版和限额票版。
  (一)领用 每年需用票证由县税务局分季编报预算向省税务局按月请领配发,税务所向县局请领填二联票证领用单,以1个月周转使用量不脱节、积压为原则,税务专管员、代征(扣)单位(人)、“三自”纳税单位向税务所请领,使用票证结报手册,领用数量与税户税源、结报双限挂钩。发领双方面点,以清责任。
  (二)保管 县设库房,所、组、点置票证专用橱(箱)。1982年各所配上保险箱。严防盗、火、霉、鼠,进出记帐,按月盘点、临时抽查,年终清查,股所长监盘。1981年县库查出未启封发票换票证一封,封签50101—51000号,缺100份;长街所发现三联完税证50份,一联与三联号码不一,均退省局查处。
  (三)使用 票证填写,一目一票,字迹清楚,六栏指标一栏出错作废,结报时经所长审查核销,1962年作废损失税票2080份,占填用数的2.39%,1985年拍摄税票填写比较好的、不够好的共416张,内部张贴。票证停用,根据上级来文日期、字号,由县局集中清理,造具清册,注明停用原因,经局长审批,派专人监督销毁,量大的按保密纸处理。1980年停用五联专用、通用各种交款书18975份。1981年换版,停用罚金与没收物品收据、扣货凭单共3987份焚毁。票证交销,局所使用票证月结表,征收人员凭票证结报手册或票证填用上交清单,领用票证发生失缺,向领用机关逐级报案,量大报当地公安机关,派专人查明,按规定权限处理。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宁海国税稽征所时准原主任具结货物税票照遭“长江部队”所毁,登浙江日报声明作废。1949年12月白峤征收员遗失乙种营业税照4份,经查核注销。1950年1月长街所征收员向所会计领用货物税照1本,事后发现少1份,省、专署税局派员调查,给会计记大过、征收员警告处分,1951年镇反运动事白,撤销处分。乡代征屠宰税遗失完税证,每份按当地最高税额赔偿。1978年至1986年损失三联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145份,调查核销94份,待查处51份。
  (四)审核 1951年起填开税票按税法审核,建立审核登记簿和审核通知单,由经征人员办理多退少补,除纳税人地址不明、多少征不足0.1元由所长批准外,张贴通告限期退补。1954年实行税务所初核,县复局核制度,1956年多征353张227.86元,少征402张401.42元。1958年审票停止,1961年恢复,1966年后又停。1979年5月又恢复,少征1张达2700.74元,不少税票不符规定填开。1981年审核41836张,多征181张计14283.3元,少征183张计5368.41元,错征占填票的0.83%,错征2元内由所长批准。在公告1个月内办好退补。1984年票审列入计会统工种竞赛。全县填票差错率为1.76%,长短征差错率0.44%,低于市局规定的3%、2%水平;税票作废率比规定低2.68%,长街所三项指标名列全县前茅。
  5、检查 1982年查税票、临时发票使用与作废情况。1983年组织监察、税政两股、财税所会计检查桥头胡黄墩专管片1980年至1982年的填用税票收据、存根、报查三联;黄坛、深圳、长街等所都选1至2个专管区核对。1986年进行大检查,各所自查了120个专管员、281个企业、代征(扣)单位、36个门征、市场代征人员等共税票64979份,其中完税征20913份,自查面100%,8月开展抽查:会计、税政股检查西店、桥头胡;全系统计会统人员互查城关、长街、力洋、黄坛4个所。10月17日县局又配合宁波市局票证管理检查组抽查深圳所77户企业、46个专管员、17个代征人员、3个集贸市场、7个门征共完税证13184份,核对临时统一发票与完税证存根、完税证收据与存根2325份,对个别人员利用发票作人情和错征等问题当场作严肃批评纠正。
  二、发货票管理 民国时期发货票内容为:发奉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发货商号、住址、立票日期、银货两讫,通行单写,购货者凭以备用。民国34年直接税分局规定正式发票条件,贴足印花、注明行住商登记证号码、登记分局(所)字号即可。
  解放初延用旧制。1950年9月28日县税务局通知商会,使用统一发票,发售货物,开给发票,按实登记,违章以漏税处罚,发票金额1.5万元以上计贴印花税票0.3%。1951年规定:工商业户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应自对方取进货发票或开给对方销货发票。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以条条建立发票领用制度。1957年手工业社(组)的发票纳入统一印刷、编号、登记管理,9月起废止单页临时商业发票,改用统一编号一式二联“宁海临时统一发票”,经税务机关验戳有效,用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向农民或临时商贩收购货物。1962年7月,县税务局制发“宁海县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于次年先从基建单位试行。1965年3月1日县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发“宁海县工商企业发货票管理办法”,工商农牧企业、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或购用盖有“宁海县统一发票管理专用章”的发货票:1、国营、供销社可自拟发票式样,经税务局审定印刷;2、手工业社、社办企业、合作商店,可拟定发票式样报经同意,凭卡付印;3、合作小组、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向税务局购用统一发票;4、农村生产(大)队、社员出售产品,购用“特种统一发票”。发票指定宁海县印刷厂印制。手工业社(组)的加工发票,由县手工业联社统一印刷,凭税务局发票购用卡向县联社购用。
  1973年7月1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改用“浙江省宁海县发票管理专用章”。发票由县财政税务局制定格式,统一印刷管理发售购用;国营、供销社和有条件的县属区(镇)集体企业,经财税局同意,可自拟格式订印;对实行管理、调度、价格“三统”的民间水陆运输与建筑安装企业单位,凭县主管部门签证,准许购用运输或修建工程的统一发票;农村社队企业和副业生产单位凭公社证明,购用统一发票或专用的统一发票,少数因业务需要、制度健全,经批准可自行印刷;向集市或农村社队采购物品,一律填开特种统一发票。1978年发票正联印绿色套印阔边约色统一发票专用章。1980年对社队企业发票试行集中到税务所(组)保管、开票,长期拖欠税款的单位,交税开票、欠税额降,部分专管区欠税清。1982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定为财务收支法定凭证,增加宁海财税印刷厂为承印单位;凭财税所核发的发票准印单和批准的发票样张、规格、数量印刷;不准私印与发票内容相似的各种凭证;特种统一发票易名临时统一发票,对发票的使用、保管、责任和违章惩处等款条作了新的规定。全县在贯彻新办法中,清查出利用发票代开、出借、买卖及大头小尾等非法活动,追补偷漏税款3.39万元,立案处罚5件。1985年发货票分工商企业、行业专用、代扣税款专用,临时经营统一四种,套印“浙江省宁海县税务局统一发票专用章”。在发票检查中查获西店日用品厂私制统一发票专用章两枚,私印统一发票50本。
  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全县于10月起实施。统一发票范围:一切单位(个人)在销售商(产)品,提供劳务服务(含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统一发票内容:统一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等;统一违章处理:不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和保管发票、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不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除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酌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酌处1千元以下罚款;发货票套印红色“浙江省宁海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全民所有制银行、保险、铁路、航空、邮电、新华书店、水电、煤气、房管、医疗保健等单位专用单据及铁路、公路、航空部门的车船客票、飞机票、行李票;文化体育单位的电影、戏剧、体育、公园、博物馆等门票和经批准的其他专业性质票据等不套印监制章;食堂的搭伙费、茶水费收据、劳动者个人为单位提供拆洗、缝补衣服、被褥等临时性的纯劳务收入,饮食企业,单位食堂在集贸市场零星购买的柴草、蔬菜非应税农产品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出售自有废旧物品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可的其他付款单据等免用发票。县财税局配干部具体办理印领、销、交管理。
  第四节 稽管主要内容
  一、纳税登记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登记:民国31年规定,营业者在开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种类、商店名称、所在地址、营业人姓名、籍贯住址、营业资本额等事项,向税局领取营业调查证,方准营业,悬证于店、以资检查,税局根据营业登记,建立业领户册、地领户册。民国32年12月县政府规定,未取得县政府核准注销、申请停业之商号,仍依法交纳税款。民国35年9月全县登记有工业6户、商业1353户,资本总额1437.48万元。
  解放后,1950年规定:工商业于开、转、歇业二十日前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是年城区经登记的国营公司8户,国营工业1户,公私合营交通运输1户,私营座商375户,摊贩617户,行商318户,区乡私营1148户。1964年8月举办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1982年9月举办税务登记,凡在县内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服务性业务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收益依法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监督。经过张贴税务总局征字第1号通告,放映税务登记幻灯片与广播站的广播宣传,县、区镇各级政府的动员教育,至9月底全面登记基本结束。共登记2431户,分别发给税务登记证(含临时)。1986年登记的工商业户比1982年增加1.33倍,其中乡镇企业增加61.6%,个体工商业户增加206倍。
  (二)纳税申报:1950年规定:工商业户于月终后七日内依规定格式造具营业额申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年度终后1个月内不论盈亏,依规定格式造具所得额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送当地税务机关。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开展以纳税申报正确及时竞赛,申报时间比原提前三、四天。1958年10月纳税申报定为国营、供销社、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等纳税单位,除酒类按收购、税额大的应税产品分5天、10天、半月申报纳税外,其余按月申报纳税的时间为月终后5天内。所得税按季预交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汇算清交于年终后1个月内,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送财务报表。1973年重定报交期限:酒厂、机制糖厂和供销社的酒、糖按次交税,食品公司(站)收购猪牛羊(肉)按月交纳,12月份因税款集中,月内分期交纳,其他单位应于月终后5日前交库,最后一天遇节日假日顺延,以后部分企业税源变化调整外,基本上沿用未大改。
  二、纳税鉴定 1950年建立税企联系制度:国营、供销社向税局提供经营情况,税局主动向企业宣传税法及有关新的规定。1955年5月14日在中共宁海县委财贸部领导下,县税务局与国营贸易合作社签订协作关系,税方给企业简化稽征手续、及时办理错短征退补税款;企方建立专人办税务,及时办理申报纳税,每月自查,报实应纳各税,遇有滞纳,接受滞纳金。同年9月实行纳税鉴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对纳税环节、适用税种、税率、征免规定、纳税期限等分类逐笔核定,写成书面,税企双方各执1份,11月推行到各基层供销社。1956年4月在纳税鉴定的基础上建立国合税收联系簿(后改联系卡),解决鉴定后新发生的问题。1958年修改纳税鉴定。1973年纳税鉴定扩大到社队等集体企业。1980年整顿纳税纪律,进行修订。1984年新税法公布,全县全面修订。
  三、纳税检查 民国23年5月起两年,台属营业税局,省财政厅每年都派员来宁海复查普通、牙当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定额,民国32年10月15日查缉所查到李斌未税白肉87斤,送直接税分局,经拍卖计款3717元,除交所得税624元,利得税1176元,营业税405元,送法院裁定罚锾200元结案。民国33年省财政厅派督察高矫恒来县,商界愿以增加营业额,免高检查。民国34年1月直接税分局对行住商向陷区抢购物资进县开展检查,凡经原购商转售的物资均补交卖方税。
  解放后,50年代重于检查。文革期间受批判。70年代恢复为查、改、建三结合。80年代,年年无间,“有查必漏、查深漏多”。1986年止,企业检查查出有问题的计12676户次,查补税款908.56万元(含自查),立案查处违章补税罚款37.13万元,立案查处投机倒把258件,补税罚款27.14万元。
  1951年.对私营企业自1950年7月至1951年3月的摸底检查,进行反偷漏税运动,抽各税务所主办11人,分2小组,检查城区上中下三种类型商号15户,其中1组由副局长张承聪带领。查出以私帐、伪造进货凭证、大头小尾、飞过海、少开漏开发票、少记零并等方法偷漏额占民评额的19.3%。区乡推开,桥头胡检查3户、偷漏额占民评额125.4%,桑州、沙柳占80%和84%,长街查补营业额4.7万元。除1户百货店拒交偷税罚款,移送人民法院处理,长街立兴商号店主偷税不交,行贿税干,经省人民法院宁波分院判刑半年外,一般作教育补税处理。曾满城“人民政府税重”之嚣声销匿,少数被老板利用的店员职工,转而拥护人民政府的税收政策。7月中旬在县总工会协助下成立了店员工会护税委员会,到11月协助税务局缉获偷漏税9起,补税982元。1952年11月中共宁海县委通知区(镇)委“全党办税”,亲抓税收工作,对私营工商企业用发动职工检举密报与争取大部分工商业户坦白自报相结合,自报只补不罚,查出既补且罚,在内部掌握上,打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个别分子;在农村以区为单位召开乡村税务委员会议,总结教育表扬等方式,树立护税光荣,结合当前农村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反偷漏税活动,后农村不提反偷漏。是月,召开全县乡税务委员会议,总结乡村税务委员建立以来的护税工作,评选红旗劳动竞赛优胜单位。国营合作社由县委政委詹步行布置企业负责人自查补税;私营企业由镇区乡党政领导动员职工店员和组织工商界的内部力量,成立税收推动委员会开展检查。年终共查补税款3.22万元。其中原木67.2立方米,家酿酒3.27万斤。1953年检查106户私营企业,89户存在偷漏。1954年加强稽征管理,开展税收检查,查获酒厂以重用印照、私销、自食、赔偿未税黄、白酒6315斤;农村贯彻阶级路线,查获古渡乡储家市肉铺葛家伍,将民国时期的纸扇形屠宰查验印,改成园形假冒,销售猪肉3只840斤,偷漏屠、营两税72.59万元(旧币)。
  1955年、1956年查补1644户次,补税20.97万元。撤区并乡后按农业社设立护税员1491名,其中桑州护税员葛亦绪1956年举报税收案件34件。1957年6月贯彻财政部对违反工商业税法规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进行检查和处理规定:1、不准拦路检查、不准税务人员单独在车站码头检查旅客的行李,并严禁搜查人身;2、查获的偷漏税案件一般不准扣留货物和运输工具,不准扣留人身,如确需扣留货物,应说明理由开给收据,迅速予以处理;3、发现偷漏税,要进入住宅检查,应报县(区)乡(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会同有关机关或居民组织执行。如当事人不在家或时值夜晚,虽有批准手续也不准入宅检查;4、营业场所和住宅不分的可凭检查证进行检查;5、对当事人产制应税货物的生产工具,不准标封、不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假冒税务机关名义检查纳税人或扣留货物等情事,送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1958年4月17日,县人民委员会通知在5月20日前实现税收(偷漏、差错、拖欠、政策事故)四无县。广大税务干部在乡镇人民委员会支持下,翻山越岭,起早摸黑、深入纳税单位(户)突击清理偷漏拖欠税收,全县在17日实现“四无”,获台州专署财政局“首创税收四无县”锦旗一面。专区各县财政局长来县观摩检查。偷漏税,不查即无!
  1963年4月调查西店等6个区,有109户商贩贩运竹木、柴爿、土纸、耕牛、棉花、粮食等获暴利18.21万元,内11户暴利达8.25万元。县人民委员会批转税务局调查报告,开展城乡狠刹投机倒把活动,至1965年3月结束,定案148起,补税罚款6.1万元,其中40起作案47人,分地、富、坏6人,投机惯犯11人,“四不清”干部9人,其他21人,补罚款3.06万元。1972年贯彻国务院办公室(72)9号参阅文件,检查包括生产队在内的纳税单位217户,有138户偷漏税收13.65万元,其中集体企业122户(占集体企业224户的54%)有81户偷漏税收9.95万元;清出欠税384户计17.72万元,扭转了文革以来不敢查管的局面。1976年4月8日深圳财税所检查核实紫溪玻璃仪器厂,买空卖空非法收入2.83万元,经县革委会批准没收上交国库。1977年开展税利大检查,10月组织自查,11月对口检查,年底共查462户,计金额53.99万元。1979年8月24日县革委会批转县财税局“关于整顿纳税纪律,抓紧清理欠税入库的报告”,11月26日开展以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纪律大检查,抽财税干部48人,分8组赴各区乡,历时7天,检查391户,查补(含自查)税款32.44万元。
  1981年5月5日贯彻税务总局发布的“清查偷漏欠税通告”,县广播站播放通告全文5天,15个放大站单独播放3—5天,副县长赵淳然于6月中旬召集局科负责人宣讲通告,动员自查,8月中旬又召集科局、国营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单位负责人,传达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负责人在电话会议上关于开展清查偷漏欠税的讲话全文,财税局长就2个月来开展清查进度与今后意见发言,县纪委、检察院等代表作了支持发言。各区镇、公社宣传“通告”的会议达82次,9月底结束,共计自查727户,占总户数的69.7%,自查有问题375户,占自查户数的51.58%,补税11.03万元,欠税20.3万元;财税干部检查.191户,有问题165户,补税16.94万元,欠税5.64万元,总计53.91万元。其中长街一购销员胁于通告威力,自动向长街财税所交代,并检举了别人。此次大检查,除山头公社合成海味食品厂与三村电刷厂,因利用买卖空白发票、大头小尾进行偷漏税,并拒绝检查,处罚金32000元与没收非法款500元外,一般补税免罚,年终欠税降至147户27.54万元,并建立户管资料。时值农业税夏征旺季,顾此失彼,清查不广不深。
  1982年至1986年五年财务税收大检查4次。(2次设办公室),共检查国营、集体、个体户等11318户次.有问题4467户次,查补偷漏税款478.42万元(含自查补税121.27万元),其中1985年大检查宣传发动召开会议144次,参加人数9821人次,张贴标语44次886张、放映幻灯宣传片208场次,有线广播宣传140次,自查互查占应查户数近100%,自查补税87万元,税干检查面占44%,查补税款147.27万元,入库187万元,偷漏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有紫溪贸易公司、县地方产品工业公司。
  1986年上半年续查,核实峡山造船厂偷税3万余元。
  四、违章案件处理 民国时期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案件,均经地方法院裁定。民国34年经地方法院判决违反营业税法71户,罚款43365元,最多1户罚2160元,违反所利得税法7户,罚款27600元;违反印花税法2户,罚款80元;违反烟酒专卖条例6户,罚款31000元。同年12月17日陈才欠拖交遗产税,罚款1000元。民国36年深圳卢昌国继承卢鹏飞(死亡)财产不依限报纳,由法院裁处。
  解放后,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立案处理的案件,查证确实,区别初、再、累犯,动机上分有意或无意,考虑当事人经济情况、认识水平和查获后的坦白程度,由税务专管员填写“违章案件报告单”,经所长签署意见,报县税务局审查核准,批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以20天为申诉复议期(1986年改为10天),处理结案。1952年一般轻微不罚案件由税务所处理,情节较重大或屡教不改应予处罚的由县税务局处理,少数情节严重或没收货物变价,由专署税务局批准。
  1955年6月省税务局批准长街所查获外地商贩的违章案件,补、罚、没等总收入不超过30元,由该所处理报局备案外,其余各所查获鲜活易变质的货物,觅保先行运销;违反手续规定及一般情节轻微加收滞纳金由所处理。国合企业违章处理,报县委财贸部批准,加收滞纳金由县税务局决定。1957年4月规定:1、手续上错误教育免罚;2、偷漏税一般只补不罚,补税应有理有据有节,不准推算。追补只限当年,不准以任何变相方式进行罚没;3、处罚案件一般罚款仍应掌握不超过应补税款50%,个别情节严重恶劣或屡教不改,最高一倍为限,由局长决定,重点案件深入现场核实。6月又规定,查封拍卖违章人的财产抵交税款和罚款的案件,应经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处理。当年查处案件比上年下降76.84%。1958年10月违章处理罚款改为追补应纳税额5倍以下。1962年税务局决定罚金一倍以下或罚金不超过10元的案件由税务所处理。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纠正冤假错案。1980年至1984年从有关部门转来60年代的税收“错征重罚”案件8件。经复查,1件处理定案根据不足;2件处理偏重造成生活困难,分别给予退还罚款,酌减罚款。
  1980年刑法第121条规定,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补税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政部规定,偷税:税务机关除责令追补偷税额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抗税: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税和处以所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并视纳税人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者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税收减免管理解放后至1973年前,县减免税权限:一是政策性减免:1、批零不分,按商业经营征营业税;2、小工厂或作坊的产品,一贯以零售为主;3、工商性质不易划分,按商业征税的企业,(1953年5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财委)批准减征一道工业税有:手工木机织布、酱园、作坊、土烟丝、镬炉、手工砖瓦、糕饼、钉铁、神香、水作、鞋业、手工制面、农具制造、陶器等业。二是欠税:1、税负合理有负担能力,故意拖欠的,追交欠税并加滞纳金;2、税负不重,纳税有困难酌免滞纳金或给分期交纳;3、查补核税偏高或罚处太重,经复审可视其负担能力酌减部份;4、确无负担能力,酌情列为内部核销。1954年初,欠税3.86万元比上年增加1.32万元。5月财委批准私营裕美运输行转国营运输公司后,所欠1953年所得税1082元,由接收单位申请减免,12月3日批准城区摊贩龚文辉等26户欠税296.62元内部注销。1956年起小商小贩纳税困难减免由县审批,是年5月全县欠税降至3994元。1959年7月5日象山县人委批准减免西店造纸厂5月前欠税341.72元。
  1973年起对校办工厂和有证个体手工业户、新办及纳税有困难的社队企业,提出申请,税务专管员调查,财税所审查,县财税局核定,依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1979年减免工商税收165.98万元,占当年税收的14.43%,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33.98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131.98万元,(内社队企业111.85万元,其中新办免税117户62.17万元)。减免项目:本大税高的机制糖减税17.38万元,利小税大市场畅销的议价薯酒减税1.35万元,新办底薄的化肥、罐头、纺织产品等减税11.23万元,安排知青企业减税2万元。
  1980年至1982年减免税收400.24万元、419.76万元和380.72万元,各占当年税收的比例为33.26%、32.79%和26.77%。减免项目:土、机制糖147.84万元,议价黄酒109.69万元,电扇、手表转产减税75.44万元,市场适销的轻纺产品332.63万元,安排知青、城镇待业青年的企业照顾10.75万元,城镇集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困难减免税64.75万元。其中,1980年支持国营酒厂挖潜,减工商税44.52万元归还扩建工程贷款,当年酒产超上年8.18倍,结束了宁海长期来黄酒凭票(人均不足1斤)供应局面;照顾革命根据地、半山区的桑州、王爱、麻岙、白溪、沙柳、岔路、前童、水车、东岙等9个公社计76户社队企业减免工商税、所得税76.25万元;1980年至1982年茶叶实行超基数减工商税159.75万元加价,茶农得益,茶叶增产,头年供销社收26627担,比上年增加16%,第三年收41446担,产大销疲。1983年改变减税办法。
  全县1983年至1986年减免工商税3041.88万元,内1986年减免1367.7万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40.38%。其中对1983年建成的宁海棉纺织厂,1984年至1985年减税519万元归还贷款;宁海啤酒厂自建厂起至1984年初,负债200多万元,欠税47.86万元,资缺债重,履步维艰,三年批准减税还贷126万元,减所得税20万元。1986年总产值达550万元,所产“大梁山”啤酒获农牧渔业部和浙江省优质产品证书,当年为国家提供产品税121.8万元。
  第五节 代征(扣)单位与
  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
  一、代征(扣)单位 1950年屠宰税委托15个乡人民政府代征,签订代征合同。1953年代征单位扩大48个。1956年县税务局报县委财政贸易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部批准,定梅林区香山农业社与力洋区之古渡一社代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家酿酒等农村税收,确定税款报解手续和手续费提支。1961年已扩展至供销社、交管站、食品公司等办理代征代扣税款。1978年调整代征代扣单位布局:有专管员的公社,一般不代征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地区大、税源多、力量不足,需要代征的不准代征国营、供销社企业的税收。根据税源大小,征收工作量繁简,县财税局核准51个代征代扣单位,即交通部门10个,供销社8个,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个,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2个,农场2个,粮食管理所4个,食品公司(站)6个,水产公司3个,信用社2个,个人12个,生产大队1个。由当地财税所进行检查辅导,代征(扣)工作认真负责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1986年代征(扣)单位增加为197个,代征(扣)人员223人。
  二、集市贸易税收解放前,民谣曰:“东门泥卤兰卤,西门大棒夹枪,南门瓜蒲茄菜,北门金银宝贝”。解放初至1957年市场税收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水产品和其他应税产品为主,上市者分自产自销与行商贩运,税干在拢市前检查市场,办理纳税登记,掌揽市场税源,还要作市上买卖方发生争执的调处人。人民公社化后取消集贸市场。1960年10月21日中共象山县委贯彻省委《关于恢复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1961年7月已恢复25个集市,各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划分产品管理。(一)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粮食等一类产品管死,只就查获的已销部分补税;合同订购的二类产品,无证明的,动员卖给国家,已销部分补税;三类产品有自产自销证免临商税。(二)出县运销自产品,由县税务局核发证明。(三)套购贩卖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从高加征临商税,较大集镇的海陆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进行检查,控制来往商贩,市场税收委托集贸服务部代征,帮助熟悉税法,建立帐证。办理摊贩登记,有证按季分月定额征收,无证按临商计征。
  1978年后农副产品统派购政策逐步取消,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日益繁荣,但市场税收还处于文革以来的失管状态。1979年7月财税局长到岔路、城关集市指导,边检查、边亲自收税,带动全面开征。市场税收零星、赶市人员复杂、纳税观念淡薄,再加市场管理费见货率先估收,到税干征税,有的籍词刁辩,个别的不法商贩借机报复、殴打税干。1983年5月市场税收的范围定为: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生产销售、商品买卖和服务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社队集体和农(渔)民销售的应税产品;牲畜交易,屠宰牲畜,以及销售应征渔业税、农林特产税的产品等。9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税收管理的布告》,为调动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好市场税收的积极性。以留县税务局按市场税收提成25%中提成5%给乡镇。并视税收条件提分一部分给财税所,充办公用房经费。1984年10月调整充实市场征税人员;对集贸市场代征人员的报酬,采用定额、超收分成;广泛宣传税法,全县查出漏户158户,年终征起个体和市场税收59.5万元,比上年增加125%。
  第六节 税务专责管理
  一、专管形式 1951年县局设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主办各1人,检查6人,基层所配备收直接税10人、货物税7人、地方税3人。外勤征收37人占总人员75.5%,税务股管城区税收,于白峤设征收点专管城郊4个乡。1953年税务总局提出各税统管责任制度。1954年3月贯彻税务专责管理,使工作对象常年固定专责,以税户为单位,各税统管,控制源泉,改变管理商货税的,不管营业税;管理营业税的,不管所得税的一套分税管理办法。要求“管好、查清、摸透、征足”。贯彻国家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能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同年9月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在原基础上调整:城区按经济性质,分国、合、公私合营辅导纳税专管员1人,私营企业5个专管员划为3个组管理;各所按行业编组专管,农村采取划片包干,围绕中心,统管各税,重点驻征,巡回稽征,共划23个专管片,每片视税源情况2—5个乡,第一线征收人员43人,占总数69%,税干均能令行禁止,特别“三反”运动后,执行任务进店入户,不收受1支烟。人员定额与征数结合,全县人均征收数:1950年3961元,1951年11980元,1952年19925元,1954年21290元。
  1956年城关镇按“商改”系统与形式,采取对口不分经济性质与征收方法:座商摊贩以“一条鞭”编组管理,划3个专管区;区乡4个所1个组划24个专管区。1959年城关实行国营、集体专管;公社除原税务所所在地保持2人外,一般1个公社配1人专管。1962年3月各所配工商税业务主办1人,征收力量不足雇助征员征市场税收。1966年4月财政部通知,财政驻厂员划归税务机关与税务专管员实行统一领导,一员进厂统管财务和税收利润工作,财政驻厂员和税务专管员的名称改称“人民财税员”。以后财税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称财税专管员。
  二、专管职责 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执行征收管理制度,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面向生产、促进生产,开辟财源,增加收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经济税源变化;切实搞好税收宣传,密切征纳关系,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解放以来历经多次改订。
  1950年县税务局制订“税工人员立功条件”;(一)能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不多征不少征不乱征者。(二)深入宣传动员组织商人交税,查清拖欠使全部税收及时入库者。(三)对工作计划周密,并有新的创造或贡献,提高工作效能,按期或超期完成任务者。(四)对控制税源堵塞偷漏,能创造经验获有成绩者。(五)坚持执行命令,服从组织、自觉遵守制度,能起带头作用者。(六)经济观点正确廉洁,发现别人贪污腐化而能主动及时报告纠正其错误者。(七)生活朴素,爱惜公款公物,并能发挥责任心纠正别人侈靡浪费者。(八)对政治业务文化深入研究学习,并能推动和帮助别人进步者。(九)在剿匪发动群众,征粮减租运动中能维护群众利益站稳立场者。
  1951年评功,报县委批准,二等功2人,三等功13人。1953年试行分工种考勤考绩制度。1956年9月税务局选派代表1人,出席全省税务系统第一次代表会议。1957年5月财政与税局评选税务干部1人,出席地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代表候选。1964年评“五好专管员”。1977年以学“大庆大寨”为内容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1978年评出先进工作者36人。
  1980年试行岗位责任制:按照政策组织收入;发展经济搞好支帮促;改进征收管理,提高征期入库率,有指标数据的计算记分,无数据的评议记分。全县7区1镇29个公社有1458户工商企业,城镇按经济性质专责岗位,农村公社划63个专管片,第一线征收96人,占全局128人的75%,年终除4名正副局长外,评出优秀34人,好的比较好的93人,不合格1人,在此基础上评出先进工作者14人。
  1984年贯彻省税局的“税务专管员工作职责”针砭时弊,纠正少数人员存在态度生硬、以权谋私、怠于职守不良作风。1985年县财税局制发“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与纪律规定”。1986年5月修改为“税收专管员工作规范”十条:(一)对本管辖区的税户、税源要有个历史的当年的比较正确完整的基础材料;(二)将核定的税收计划按季分月落实,占税源50%的大户要采取措施,促进增产增收。(三)分析每月(季)计划执行情况,对主要税源的变化和下期计划提出书面报告。(四)所管企业不分按月(次)征收,不分征免税与有无销售,均需于月初的规定期内收齐纳税申报表和帐证健全户的财务报表。(五)抓好征期入库,按月记入稽征底册。(六)财务与纳税报表认真审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深入处理。(七)加强纳税检查,重点放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纪律差的户。(八)税法变更或企业生产产品变动,要修订纳税鉴定。(九)严密发货票和代征(扣)税凭证管理、发票批准自印的企业单位,要专人管理按季检查,核销,年终盘存;购用的企业要以用换新,已用的要审查记录,按月申报纳税的要审查申报额与已填开的发票数,按次征税的购用户,坚持开票收税,并审查异地开票的交税数,代扣税凭证与税票一样管理,按月结报时填送纳税申报表,审核入库数与核销手续。(十)每月征收税款,按规定结算报解,使用的税票、代扣税凭证、发票按月与财税所核对,及时准确编造各类报表。9月4日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颁的《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全县税务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严格勉励自己,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附: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规定
  1986年10月印发
  五要: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三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四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廉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五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十不准:一、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二、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三、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四、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五、不准收人情税;六、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七、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九、不准贪占、挪用税款;十、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1986年底财税干部251人,征收第一线208人,共分69个专管线片,管理5672户纳税户。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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