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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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323-3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资金不足,存在资金分散和盲目建设等问题,随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宁海于1983年1月开始征集该基金,范围包括地方财政、国营企业等预算外资金,部分收入免征。交纳对象包括有预算外收入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对于违章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罚金。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实行预交年终结算,征集率最初为10%,后调至15%。至1986年,宁海共征集该基金555.24万元。
关键词: 宁海县 其他税收 农村工商税收

内容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中指出“现在,一方面能源交通等急需的重点建设资金不足,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资金过于分散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用不少预算外资金,新建超过当前社会需要或者动力,原料没有保证的加工工业,产生了重复投资,盲目建设等问题……”。1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宁海于1983年1月开始征集。
  征集范围:地方财政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规定免征的有:地方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和税务部门从事集贸市场税收退库留用部分,中小学的学杂费及勤工俭学的收入,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供电部门按上级规定收取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其他经财政部确定和批准的收入。
  交纳对象: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县属镇以上政府所管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违章处理规定:交纳基金单位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除追补应交款项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的一倍以下罚金,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金。
  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实行按月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征集率10%,1983年7月1日起调高为15%,当年征集119.67万元,至1986年共征集555.24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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