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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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316-318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国渔业征税的历史演变。在解放前,不同朝代对渔业征税有不同的称呼和征收方式,税率和征收品种也有所不同。民国时期,江、浙两省开始征收渔税,宁海等滨海地区也派设专门征收机构。解放后,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渔业税的征收品种、税率和减免税范围等,并由收购单位代扣或自行上市纳税。渔业税收入用于发展渔业生产、渔港建设等,历年入库税款总额达到128.25万元。
关键词: 宁海县 其他税收 渔业税

内容

一、解放前 渔业征税,战国已有“冷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汉武帝收渔税称“海租”。东汉置水官于渔乡征渔税。宋淳化六年(99)改对渔交易收税。其制为,水产物上市货卖交纳;池塘湖鱼鸭免税。元、明代设河泊所征渔税,称渔课,三十取一,以米钞为本色,也有其他折色。宁海额征钞3706锭1贯803文,米327.96石。洪武十三年(1380)以野兽皮代输,充戍边军用,县输皮张、杂色毛皮。十八年准金银钱折算。万历年间,全县额征米340.47石,折银85.116两,有闰加银14.18两,解府转解。后因渔税苛重,渔民相继逃亡,改为渔课,摊征于民田。清沿明制。民国17年(1928)在江、浙两省开征渔税。征收办法:凡轮船、渔船装有鲜鱼及鲜水产动物满100市斤征税,每百斤估价银元8元,抽税2.5%、计银元0.2元,违令不税者处以6至10倍罚金。宁海地处滨海,渔产素称丰富,课税品种有蜻、蛤蜊、苔条、鲜鱼及水产动物虾类等,派设专门征收机构。民国20年交纳渔税的渔商有吴协泰、履丰海、生陈记、马德茂、得日利、吴记、德茂、永源、潘甡和苔行、泰丰、源发、任德和、源盛吴记、万茂、马记、源泉、德生王记、协源、公源、王瑞万、童巨丰、和丰等号。
  二、解放后 称渔业税。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平衡农渔负担,1956年2月28日颁发《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3月8日中共宁海县委发文转知沿海各渔业乡党总支,同时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定4月1日开征,征收品种以海产的各种鱼类、虾、蟹、海蜇为限。税率,渔(农)业生产合作社(组)、国营、公私合营的水产企业8%,个体渔户9%,每次销售不满20市斤和捕获100市斤以上的鲨鱼免税。1966年8月对卖给国营水产公司及其领导下的水产交易所(包括供销社及其领导的水产交易所和有收购任务的合作商店)减按5%征收;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仍征8%;防止化整为零,取消20市斤起征点;扩大减免税范围:(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损失严重;(二)渔业生产不好、分配收入低,生活严重困难,酌情减免;(三)渔业收入不足补成本全免。1972年规定卖国营水产公司等单位的减按3%征。1979年4月1日起不分集体个人和销售对象一律改按3%征收。
  渔民将渔货投售给国营水产公司等收购单位,其应纳的渔业税,由收购单位代扣,自行销售的实行上市纳税和税务机关派员到渔业生产单位核实征收。渔业税为浙江单设税种,收入归市县,用于发展渔业生产、渔港建设,解决海岛渔民吃水等。1972年前省地县分成,1972年起全额归县。历年入库税款:1956年至1957年5.22万元,1958年至1960年7.13万元,1961年至1971年47.25万元,1972年至1978年27.11万元,1979年至1986年41.54万元,共128.25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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