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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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契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0
页码: 307-316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国契税税制的演变和征收情况。契税始于东晋,经过宋、明、清等朝代的变迁,税率和征收方式也不断改变。民国时期,契税经历了多次改革,包括税率调整、附加税的征收等。同时,契税的征收也经历了从中央税到地方税的转变。解放后,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对契税进行了规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免税规定。在征收方面,民国时期契税为中央或地方税,有严格的限期和罚金规定,征收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整顿和改革。解放后,契税由财政部门接办,征收工作逐渐正常化,但在文化革命期间契税锐减。随着城乡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契税征收逐渐增加,但仍属于县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小的税种。
关键词: 宁海县 其他税收 契税

内容

一、税制演变 契税始于东晋之估税,买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卷每万钱抽税400文,买方100文,卖方300文分担,名输估;无文卷值百抽四,名散估。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卖田宅,赴官输钱验印,称印契钱。明代完税盖官印的称红契,民间自写未税的谓白契。清代户部则例,置卖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税3分,活契典当于契上写明为期在十年内的不税,但各省不一;卖契有的征9分,又另征杂费;典契有的照卖契征,有的减半征。宣统三年(1911)度支部奏请制定《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规定买契每两税9分,典契税6分,简称买9典6。浙江原征3分,宣统元年(1909)加税,买契9分,典契6分。原3分折收钱66文,照此递加,似觉太重,改以银元一五折算,9分折纳银元1角3分半,6分折纳银元9分。
  民国元年(1912)浙江临时参议会,契税改称不动产移转税,按契价征收,卖契2%、典契1.5%、押契1%。民国3年财政部颁契税条例,仍用卖9典6、契纸每张收5角。卒以隐匿少税、验契阻滞,于2月电令各省,在卖契2%至6%,典契1%至2%幅度内自行酌定。省国税厅筹备处定卖2典1发文到县。民国4年部颁契税大纲,改为卖4典2。民国6年3月1日又改卖6典3。民国13年省财政厅为增加收入,复以卖9典6,而税收反而锐减,第二年4月起回复原率。宁海除照上述规定执行外,于民国22年11月至26年1月开征永佃契。民国29年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民国32年5月15日称《契税条例》。民国35年2月19日修正。税率如下:
  正税之外另征附加。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筹措新约赔款,征“契尾捐”,税契时须粘契尾一张,捐银1两,由县先垫,待税契收回。光绪三十年(1904)用官契纸每张交150文,30文留县,余解司库。
  民国起,对不动产旧契,重办报验,收契纸每张1元,注册费0.1元,登记费:田房基地每亩0.1元,场地0.05元、山荡0.03元。民国17年4月起,对契税只税不验。当年9月止共收契纸437元,注册费165.7元,教育费57.6元;是月开征置产捐,办推收过户时按亩带征1元。民国19年改按契价征,买契3%、典契减半。另有乡镇公所在税契前契约盖印监证,按契价收监证费,31年1%,33年2%,此外还有照契价配搭节约储蓄券,33年搭10%,民怨纷纷,35年改为买契5%、典契3%。另外还要带征省附加按契税25%。
  解放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制发施行细则。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凡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书立的契约,由承受人按买价、典价、现值价纳税,税率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4年7月修正部分条文,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团体、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含农业社、手工业社)等发生土地房屋的买、典、赠与交换均免税。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于1964年删去土地纳税的条文。1961年纠正“平调”退赔给社员、个体农户或用平调房屋退赔款及征用民房补偿购置房屋,实行免税。1963年12月规定华侨或侨眷购置房屋免税。1967年又规定经济有困难的贫下中农买典房屋,凭当地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协会证明,公社审查即可减免。
  二、征收 民国初年契税为中央税,民国17年改为地方税,民国31年恢复中央税,民国35年7月起划为地方税。规定房屋田地发生买典等方式转移时应书立契约,限期向县署验契处办理完税印契。限期:民国初定为立契六个月内,逾期处应纳税款之10倍罚金,匿报契价,依匿报额处罚金2倍至16倍。民国23年改为:逾期及短匿之罚金至多不得超过应纳税额数。县政府为增加契税收入,民国23年5月、7月先后发贴布告,限令民众白契到县税印,但投税者仍寥寥。民国30年9月县田赋管理处接办验契。民国32年新颁征收规则:立契3个月内应办好税印,逾期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10%的罚锾,以后每再逾期2个月,递加10%,及至加到与应纳税额同数止;匿报契价20%以上未满50%,处以匿报税额1倍,匿报50%以上处2倍罚锾.不领用官印契纸处20元以下罚锾。县田赋管理处整顿征收颓状,制订契税实施查催要点,其中,对征收人员要破除情面,不得敷衍放任或受贿宽纵,致函地方法院,审理民刑诉讼,宣布未税契纸为非法,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民国35年8月契税改由县税捐处征收。
  契价,称不动产价,经国民兵团、妇幼会、财委会、商会、县政府、县党部、地方法院、总工会、县农会、警察局、教育会等派代表及士绅讨论通过订定。民国34年4月正式成立评定委员会,每隔半月评价一次。民国38年3月改用稻谷作标准价基数,再以谷价折算金园券征收。
  民国30年契税4450.38元,契纸费512.5元,罚款1456.04元,由于地价收款员马名卿税款被劫未解。民国31年契税征收41004.74元,解库39684.10元,契纸征收5518元,解库5226.05元罚锾征收2472元,解库2564.85元。民国32年契税解库28.19万元,契纸1.66万元,罚锾6.19万元。民国33年契税征起39.13万元(内绝卖38.72万元,活典0.31万元,交换0.02万元,赠与0.08万元),契纸0.86万元,罚锾21.57万元,附加9.97万元。民国34年契税征起52.53万元(内绝卖52.06万元,活典0.19万元,交换0.01万元,赠与0.07万元),契纸0.44万元,罚锾22.16万元,附加13.13万元。民国35年上半年征收26.09万元。36年预算2000万元,征收3695.58万元。
  解放后,县税务局根据1950年10月台州专区税务局通知,准备于10月开征,正值全县土地改革展开告缓。1951年1月2日省财政厅通知,契税交财政部门接办,1月4日县税务局将所有契税法令案卷,已领未用票证造具清册移交送县财粮科。土改后发证工作结束,土地房屋变动增多,1952年省财政厅通知定10月起全省开征,宁海受秋征牵制,推迟于次年4月,财粮科集中区乡财粮干部从岔路、一市两区征收试点后全面铺开,8月底止,全县除城关镇外,土改以后至1952年的土地变动税契结束。
  1952年契税实征数6022.48万元,入库6019.68万元,欠税688.79万元;工本费实收2212.97万元,入库1994.5万元。
  此后转入正常性征收,凡土地房屋变动所立契据,由承受人送当地乡政府监证,到区财粮干部办理纳税后转县府盖印发契纸,具体由册籍室专办、纳税期限:于契据书立后三个月内,逾期加收滞纳金,以应纳税额的50%为限,匿报产价,处罚金不超过短纳税款的三倍。
  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起,消除“政策多变,人心不定”,买典房屋增多,但为数不少立契不税。1962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发贴布告,重申契税有关征收规定。文化革命“斗资批修”中契税锐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人心治穷致富,房屋变动激增,拆旧房建新房,改平屋筑高楼。1981年11月23日贯彻财政部下达《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契税属县财政收入之一,但在财政收入中比重极微,主要征自遵守法律的居民的上门税。1953年至1957年共收1.7万元,(1956年列为其他收入项目),1958年至1961年(含象山)共收0.5万元,1962年至1967年共收2.1万元,1968年至1970年基本无征,1971年至1979年共收1.44万元,1980年至1986年上门印契30户,税款7.52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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