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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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其他税收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9
页码: 306-3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的其他税收,包括爱国特捐、契税、渔业税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其他税收

内容

第一节 爱国特捐
  宁海西乡(今白溪乡)山洋村一带,在解放战争中系革命游击根据地。1948年8月已有一支中共宁海县游击队。当年10月成立浙东行政公署台州第七办事处(简称七办),为宁海县人民政府前身。为解决经费不足,根据行署指示,开征爱国特捐。
  征捐对象:主要是地主、士绅。征收大米、银元和金、银及其制品等类,捐率捐额随需派额。
  1948年底根据地已有被服厂、医院、修械所和“燎原”训练班,革命力量不断增大,活动范围西至天台,北及新昌,南到一市和岔路、黄坛等一大块地区,但当时行动不固定,特捐采用分段定点征收,即黄坛段以大畈洋为点;前童段包括竹林、前童、白溪、岔路,以前童为点;桑州段包括麻岙(今麻山)王爱、桑州,以田洋芦为点;一市段包括沙柳在内的一市区,以道岸头、里岙为点。征收对象扩大到大店、富裕户,征收品种增加棉布、棉花等,一般出以借条收据,凭以抵交公粮。
  1948年后,为完成特捐征收,负责征收工作的干部冒着生命危险,挺进到国民党统治的军、警岗哨严布的县城内,将交纳爱国特捐数额的通知单,送到交纳对象处,如柴万成、合仁布店等等,限期送交,对爱国特捐大多慷慨解囊,如留下陈村的陈星一次捐洋10余元,但顽抗者亦有其人,如竹林村王存照号称“双料曹操”公然抗交,后以强制解决。当时征收干部主要有黄伯平、杨毅、徐群、葛士彩等人。收支业务归“七办”庶务。解放后庶务改总务,财政收支转由财粮科办理。爱国特捐停征。剩余款物交财粮科。
  第二节 契税
  一、税制演变 契税始于东晋之估税,买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卷每万钱抽税400文,买方100文,卖方300文分担,名输估;无文卷值百抽四,名散估。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卖田宅,赴官输钱验印,称印契钱。明代完税盖官印的称红契,民间自写未税的谓白契。清代户部则例,置卖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税3分,活契典当于契上写明为期在十年内的不税,但各省不一;卖契有的征9分,又另征杂费;典契有的照卖契征,有的减半征。宣统三年(1911)度支部奏请制定《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规定买契每两税9分,典契税6分,简称买9典6。浙江原征3分,宣统元年(1909)加税,买契9分,典契6分。原3分折收钱66文,照此递加,似觉太重,改以银元一五折算,9分折纳银元1角3分半,6分折纳银元9分。
  民国元年(1912)浙江临时参议会,契税改称不动产移转税,按契价征收,卖契2%、典契1.5%、押契1%。民国3年财政部颁契税条例,仍用卖9典6、契纸每张收5角。卒以隐匿少税、验契阻滞,于2月电令各省,在卖契2%至6%,典契1%至2%幅度内自行酌定。省国税厅筹备处定卖2典1发文到县。民国4年部颁契税大纲,改为卖4典2。民国6年3月1日又改卖6典3。民国13年省财政厅为增加收入,复以卖9典6,而税收反而锐减,第二年4月起回复原率。宁海除照上述规定执行外,于民国22年11月至26年1月开征永佃契。民国29年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民国32年5月15日称《契税条例》。民国35年2月19日修正。税率如下:
  正税之外另征附加。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筹措新约赔款,征“契尾捐”,税契时须粘契尾一张,捐银1两,由县先垫,待税契收回。光绪三十年(1904)用官契纸每张交150文,30文留县,余解司库。
  民国起,对不动产旧契,重办报验,收契纸每张1元,注册费0.1元,登记费:田房基地每亩0.1元,场地0.05元、山荡0.03元。民国17年4月起,对契税只税不验。当年9月止共收契纸437元,注册费165.7元,教育费57.6元;是月开征置产捐,办推收过户时按亩带征1元。民国19年改按契价征,买契3%、典契减半。另有乡镇公所在税契前契约盖印监证,按契价收监证费,31年1%,33年2%,此外还有照契价配搭节约储蓄券,33年搭10%,民怨纷纷,35年改为买契5%、典契3%。另外还要带征省附加按契税25%。
  解放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制发施行细则。为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凡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书立的契约,由承受人按买价、典价、现值价纳税,税率买契6%、典契3%,赠与契6%。1954年7月修正部分条文,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团体、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含农业社、手工业社)等发生土地房屋的买、典、赠与交换均免税。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于1964年删去土地纳税的条文。1961年纠正“平调”退赔给社员、个体农户或用平调房屋退赔款及征用民房补偿购置房屋,实行免税。1963年12月规定华侨或侨眷购置房屋免税。1967年又规定经济有困难的贫下中农买典房屋,凭当地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协会证明,公社审查即可减免。
  二、征收 民国初年契税为中央税,民国17年改为地方税,民国31年恢复中央税,民国35年7月起划为地方税。规定房屋田地发生买典等方式转移时应书立契约,限期向县署验契处办理完税印契。限期:民国初定为立契六个月内,逾期处应纳税款之10倍罚金,匿报契价,依匿报额处罚金2倍至16倍。民国23年改为:逾期及短匿之罚金至多不得超过应纳税额数。县政府为增加契税收入,民国23年5月、7月先后发贴布告,限令民众白契到县税印,但投税者仍寥寥。民国30年9月县田赋管理处接办验契。民国32年新颁征收规则:立契3个月内应办好税印,逾期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10%的罚锾,以后每再逾期2个月,递加10%,及至加到与应纳税额同数止;匿报契价20%以上未满50%,处以匿报税额1倍,匿报50%以上处2倍罚锾.不领用官印契纸处20元以下罚锾。县田赋管理处整顿征收颓状,制订契税实施查催要点,其中,对征收人员要破除情面,不得敷衍放任或受贿宽纵,致函地方法院,审理民刑诉讼,宣布未税契纸为非法,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民国35年8月契税改由县税捐处征收。
  契价,称不动产价,经国民兵团、妇幼会、财委会、商会、县政府、县党部、地方法院、总工会、县农会、警察局、教育会等派代表及士绅讨论通过订定。民国34年4月正式成立评定委员会,每隔半月评价一次。民国38年3月改用稻谷作标准价基数,再以谷价折算金园券征收。
  民国30年契税4450.38元,契纸费512.5元,罚款1456.04元,由于地价收款员马名卿税款被劫未解。民国31年契税征收41004.74元,解库39684.10元,契纸征收5518元,解库5226.05元罚锾征收2472元,解库2564.85元。民国32年契税解库28.19万元,契纸1.66万元,罚锾6.19万元。民国33年契税征起39.13万元(内绝卖38.72万元,活典0.31万元,交换0.02万元,赠与0.08万元),契纸0.86万元,罚锾21.57万元,附加9.97万元。民国34年契税征起52.53万元(内绝卖52.06万元,活典0.19万元,交换0.01万元,赠与0.07万元),契纸0.44万元,罚锾22.16万元,附加13.13万元。民国35年上半年征收26.09万元。36年预算2000万元,征收3695.58万元。
  解放后,县税务局根据1950年10月台州专区税务局通知,准备于10月开征,正值全县土地改革展开告缓。1951年1月2日省财政厅通知,契税交财政部门接办,1月4日县税务局将所有契税法令案卷,已领未用票证造具清册移交送县财粮科。土改后发证工作结束,土地房屋变动增多,1952年省财政厅通知定10月起全省开征,宁海受秋征牵制,推迟于次年4月,财粮科集中区乡财粮干部从岔路、一市两区征收试点后全面铺开,8月底止,全县除城关镇外,土改以后至1952年的土地变动税契结束。
  1952年契税实征数6022.48万元,入库6019.68万元,欠税688.79万元;工本费实收2212.97万元,入库1994.5万元。
  此后转入正常性征收,凡土地房屋变动所立契据,由承受人送当地乡政府监证,到区财粮干部办理纳税后转县府盖印发契纸,具体由册籍室专办、纳税期限:于契据书立后三个月内,逾期加收滞纳金,以应纳税额的50%为限,匿报产价,处罚金不超过短纳税款的三倍。
  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起,消除“政策多变,人心不定”,买典房屋增多,但为数不少立契不税。1962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发贴布告,重申契税有关征收规定。文化革命“斗资批修”中契税锐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人心治穷致富,房屋变动激增,拆旧房建新房,改平屋筑高楼。1981年11月23日贯彻财政部下达《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契税属县财政收入之一,但在财政收入中比重极微,主要征自遵守法律的居民的上门税。1953年至1957年共收1.7万元,(1956年列为其他收入项目),1958年至1961年(含象山)共收0.5万元,1962年至1967年共收2.1万元,1968年至1970年基本无征,1971年至1979年共收1.44万元,1980年至1986年上门印契30户,税款7.52万元。
  第三节 渔业税
  一、解放前 渔业征税,战国已有“冷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汉武帝收渔税称“海租”。东汉置水官于渔乡征渔税。宋淳化六年(99)改对渔交易收税。其制为,水产物上市货卖交纳;池塘湖鱼鸭免税。元、明代设河泊所征渔税,称渔课,三十取一,以米钞为本色,也有其他折色。宁海额征钞3706锭1贯803文,米327.96石。洪武十三年(1380)以野兽皮代输,充戍边军用,县输皮张、杂色毛皮。十八年准金银钱折算。万历年间,全县额征米340.47石,折银85.116两,有闰加银14.18两,解府转解。后因渔税苛重,渔民相继逃亡,改为渔课,摊征于民田。清沿明制。民国17年(1928)在江、浙两省开征渔税。征收办法:凡轮船、渔船装有鲜鱼及鲜水产动物满100市斤征税,每百斤估价银元8元,抽税2.5%、计银元0.2元,违令不税者处以6至10倍罚金。宁海地处滨海,渔产素称丰富,课税品种有蜻、蛤蜊、苔条、鲜鱼及水产动物虾类等,派设专门征收机构。民国20年交纳渔税的渔商有吴协泰、履丰海、生陈记、马德茂、得日利、吴记、德茂、永源、潘甡和苔行、泰丰、源发、任德和、源盛吴记、万茂、马记、源泉、德生王记、协源、公源、王瑞万、童巨丰、和丰等号。
  二、解放后 称渔业税。浙江省人民委员会为平衡农渔负担,1956年2月28日颁发《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3月8日中共宁海县委发文转知沿海各渔业乡党总支,同时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定4月1日开征,征收品种以海产的各种鱼类、虾、蟹、海蜇为限。税率,渔(农)业生产合作社(组)、国营、公私合营的水产企业8%,个体渔户9%,每次销售不满20市斤和捕获100市斤以上的鲨鱼免税。1966年8月对卖给国营水产公司及其领导下的水产交易所(包括供销社及其领导的水产交易所和有收购任务的合作商店)减按5%征收;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仍征8%;防止化整为零,取消20市斤起征点;扩大减免税范围:(一)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损失严重;(二)渔业生产不好、分配收入低,生活严重困难,酌情减免;(三)渔业收入不足补成本全免。1972年规定卖国营水产公司等单位的减按3%征。1979年4月1日起不分集体个人和销售对象一律改按3%征收。
  渔民将渔货投售给国营水产公司等收购单位,其应纳的渔业税,由收购单位代扣,自行销售的实行上市纳税和税务机关派员到渔业生产单位核实征收。渔业税为浙江单设税种,收入归市县,用于发展渔业生产、渔港建设,解决海岛渔民吃水等。1972年前省地县分成,1972年起全额归县。历年入库税款:1956年至1957年5.22万元,1958年至1960年7.13万元,1961年至1971年47.25万元,1972年至1978年27.11万元,1979年至1986年41.54万元,共128.25万元。
  第四节 农村工商税收
  农村工商税收不是单独的税种,由于纳税对象,主要是农村的农户,村乡镇办企业,在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下,本省因地制宜的制订一种具体征税规定。
  一、规定沿革 1953年11月27日,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根据华东区税务管理局11月13日的批示,提出《关于整顿农村税收问题的意见》,报省委批转各县市委执行,主要内容有八:家酿酒、植物油、土红糖、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土麦粉、手工业品、自产自销证等。宁海从1954年起实行,2月1日起除销售额不足20元外,全面使用自产自销证。
  1957年,农业合作化后,为鼓励农村发展多种经营,维护专业手工业的生产,合理安排农民负担,5月起实行省人民委员会颁《浙江省农村工商税收暂行办法》。
  1959年,为适应公社化后的农村经济情况,省颁《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收征税暂行办法》,宁海从7月起执行。
  1961年7月1日,象山县人民委员会转发省颁《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若干规定》,规定限制农民远途运销,出县运销自产品除征工商统一税外,另征临商税,到毗邻集市运销自产品凭自销证免征临商税。7月25日施行《浙江省农民自产自销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66年6月1日贯彻《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征收规定》,对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新办企业纳税有困难(含亏损)在一年内可减免税照顾。
  1975年9月省财政金融局下达《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试行工商税条例(草案)几个问题的通知》,宁海从10月起,“其他工业品”减按3%征收,社队车船使用牌照税停征。其余按工商税有关法令办理,农村工商税不征地方附加,1973年试行工商税以来城乡两种税率矛盾。
  1978年11月1日贯彻省颁《浙江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办法》,新办社队企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外,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二年。1979年改为三年。
  1980年省财政局规定:社办企业,当年安置知识青年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20%以上不足40%减征40%工商税、所得税一至二年;40%以上不足60%,减征60%工商税、所得税二至三年。
  1981年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省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颁发《浙江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规定》,宁海于4月起对新办社队企业,除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不准减免,生产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的,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减免一年内的工商税照顾。
  1982年省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的具体意见,全县于7月起,国务院规定的20种产品不准减免税,主管部门确定停转的手表、电风扇、钟,对其库存产品及零部件经核定数量金额专案报准一次性减免照顾。
  1985年3月1日,贯彻财政部《关于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
  二、征免规定 (一)工业、手工业品:
  1953年:家酿酒仍按1952年税额征。植物油由加工厂纳税,土红糖向收购者征收,农民自行销售先税后售,自食免税。
  1957年5月:砖瓦、土红糖、土纸、烟丝、植物油、麦粉、家酿酒,除麦粉自食、土红糖自食限量、家酿酒户年原粮20市斤,农业社酿酒饲牛等免税,农业社产制手工业产品,社内公用或分配社员免税外,余按规定征税。
  1959年7月:土化肥、土农药和试制试销期间的新式农具免征,生产队内互换,作价分配社员自用部分除烟丝、土红糖、饴糖、植物油、土布、土纸、蚕丝、砖瓦、陶瓷、焚化品及准酿的代用品酒等产品外,其他产品免征。
  1966年6月,生产(大)队自产自用产品,除禁产的焚化品,限产的粮食酿酒外免征;生产化肥、农(兽)药、小农具(列举88种)自用、出售均免;用于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洪、排涝、修建桥梁、道路的自产品免税;“其他工业品”集体减按3%。
  1978年11月,小农具(范围扩大)、农机、农船、饲料、电力、水泥、粮食复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不含税价售给本县用于农田水利基建、防洪、排涝、救灾、修建桥梁道路的产品,以“三废”为原料生产产品除酒、纸外,免税,社员正当家庭副业不征。
  1979年7月,农村社队企业批准提留的饲料粮酿酒减按20%征税。
  1981年4月,社队企业除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征税,直接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列举产品免税,队办企业生产的砖瓦、石灰、砂石、水泥预制构件供队内公用或本队社员自用免税,队办的豆腐坊、粉坊、酱坊和不含税价售本县农田水利以及造桥修路等的产品免征;饲料粮酿酒经批准定点由商业部门收购,报县府批准减按32%征税;未税毛茶加工精(花)茶出售,征40%毛茶工商税。
  1982年7月,20种产品不减税。
  1985年,乡镇企业(指乡村小集镇办,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家庭工业及办在乡镇的城乡联营企业的乡镇部分)生产烟、酒、糖、化妆品、自行车、缝纫机、各种钟表、电风扇及其零部件、电度表、轻便摩托车、焚化品11种不得减免。
  (二)应税农林渔牧产品:
  1957年,售给国营、供销社、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手工业社、建筑生产单位,由收购者纳税,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自行出售,除农业社之间互换种籽粮外征税,以原木、原竹、土烟叶为原料制成产品出售,分原料、制成品征税,本县实行以产计料、料产连锁。
  1959年7月,队内公用,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队内互换免征,出售种籽、鱼种、竹秧和按国家统购价相互调剂粮食免税。
  1981年4月,社队自产的应税农、林、渔、牧产品制成工业、手工业品销售,除茶叶外,只就最后产品征税。
  (三)经营业务收入:
  1957年5月,营业收入(益)和代购(销)的手续费税率3%,农业社的手工业作坊(场)免纳营、所两税;征货物税的手工业产品不征营业税,全县32种副业总产值145827元,除竹簟产值大,有征税习惯,为平衡与手工业社的税负,仍征营业税,农业社集体生产的土纸免征营业税。
  1959年7月:交通运输、加工修理、服务业、养蜂孵坊、羊牛奶场每月收入额150元,收益额60元征税;社员、个体农户、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收入、收益定为60元、25元起征。
  1966年6月,规定免征:社队办的加工修理收入,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运输队、装卸队、理发、缝纫收入参加农业统一分配的;生产(大)队、社员为国营、合作社代购(销)商品所得手续费;社员(含农村个体艺匠)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理发、缝纫、运输、装卸等收入参加农业统一分配。
  1978年11月,社队办的加工,运输和服务性企业收入:除排灌站、拖拉机的业务收入,加工、修理、理发、缝纫收入为本公社所属各单位和社员服务的运输、装卸、建筑安装收入;代购(销)商品和代办邮电业务收入;社员从事加工、运输、服务性收入,交队记分参加农业统一分配等免税外,余按规定征税。
  1981年4月:加工收入,除粮、油、棉、饲料、粗制茶叶外,均应征税;为本公社所属单位和社员服务部分的运输、装卸免征。
  1985年3月,从事饲养业、种植业不征产品税的产品收入,水厂供水、农田耕作、排灌、植保、承包农田水利基建、公路、桥梁、修理、修配、农机、农船、农具、加工粮、棉、油、饲料、粗制茶叶收入和各种艺匠走乡串户上门服务和其他纯劳务收入等免征营业税;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工业、手工业产品除在城镇设门市部销售和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外,不征营业税;代办邮电、储蓄业务、代收税款、水电费等手续费收入和乡镇流动电影放映队收入、乡镇广播站、电影队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生产销售湿干挂面、年糕或简单加工后销售的咸干菜等仅征营业税。
  三、税收征收 农村工商税收占工商税收的比重:1950年38.7%,1956年29.58%,1970年18.05%,1978年27.5%,1983年35.46%,1986年农村税收1591.2万元,占34.9%。50年代以屠宰税、家酿酒、砖瓦等税当家,80年代乡镇(社队)企业的发展,屠宰税、家酿酒已成为被忽视的零星小税。
  1961年社办工业产值65万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86%,1970年社队办工业产值774万元,占38%,“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当时社队企业无业务上的主管,税务部门制订会计财务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建帐建证,宣传“光明灿烂的希望所在”,却邪扶正,促进发展,增加税收。1977年成立了县社队企业管理局,使社队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财税部门进一步从生产业务上广开信息,牵线搭桥,财务上帮助整顿,搞活经营,资金上支持救急、税收上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放绿灯。1978年减免税279户,减免税款80万元,1979年减免税300户,税款111.81万元,1983年减免税款165.7万元。1986年据县第三工业局统计,全县乡镇企业总收入为2.69亿元,应纳税款(不含所得税)1747万元,减免税506万元,入库1013万元,实现利润2002万元,企业留利485万元。
  第五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中指出“现在,一方面能源交通等急需的重点建设资金不足,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资金过于分散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用不少预算外资金,新建超过当前社会需要或者动力,原料没有保证的加工工业,产生了重复投资,盲目建设等问题……”。1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宁海于1983年1月开始征集。
  征集范围:地方财政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规定免征的有:地方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和税务部门从事集贸市场税收退库留用部分,中小学的学杂费及勤工俭学的收入,中专、技工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供电部门按上级规定收取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其他经财政部确定和批准的收入。
  交纳对象: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县属镇以上政府所管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违章处理规定:交纳基金单位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除追补应交款项外,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款的一倍以下罚金,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金。
  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实行按月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征集率10%,1983年7月1日起调高为15%,当年征集119.67万元,至1986年共征集555.24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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