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盐税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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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3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盐税征收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302-305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盐税征收的历史变迁。在民国时期,盐税征收仍行清法,后改以税率征收,并规定了盐商运盐经过查验的流程。解放后,盐税征收方式也经历了多次变革。文章还详细列出了明清、民国以及建国后各个时期的盐课征额和盐税征收情况,包括引课、灶课、户口食盐等各项税收的具体数额和征收方式,以及不同年份的盐税入库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盐税 盐税征收

内容

一、盐税征收 民国初完税仍行清法,纲地盐商报交盐税,将全部认定之销地引名引数担数总额,分四季交纳,应纳盐课每引正课银1.76两、杂课0.352两,乘引数,又分两次交,第一次交额称“前半课”,第二次交额称“后半课”。交足前半课由运使核填买单(赴场买盐给捆之单),护照(运照)给商,捆运时再补交加价,开给收据与买单、护照赴场买盐,场署将买单留下,在护照上签注出场日期,加价单上加盖验戳,随盐还商起运;后半课递迟一季交款。肩住地轻税,则按引数交足全额。民国4年起改以税率征收,废止按季分期完课制。盐商运盐经盐警查验后才可起运,规定浙东纲地由场捆出绍兴掣验处,检查后外运销地;宁属引盐于濠河头毛盐廒捆运盐斤,由宁属办事处派员就地过掣,直达销地;台属开放区,在台州廒由稽核所与台属办事处派员秤放后,经过临海掣验处查验放行,宁海东乡近场轻税食盐及渔盐由场署与秤放局秤放后,即可运于指定销地。配销轻税盐店,定期派员办理补差。(其中民国27年8月20日代理副监秤员陈耀祖收补差款1646元,除800元解银行,付汇费4元外,余款乘白峤税警四十六队巡船返局,被税警郭秀山抢劫,后郭为警士长击毙,从尸体搜出现款589.2元,案由法院收存,数额有缺,几经周折方领回)。
  解放后原盐由象山场管处公收纳税,1958年后,县盐业公司公收,盐税由盐业公司自行解交。1979年后简化为1月1缴。
  二、课税款征收额 (一)明清盐课征额:明代
  1、引(正)课额销售盐4885引185斤。万历(1573—1620)盐钞,起运本色钞1049锭3贯500文,该银5.996两、闰年加银0.4999两,起运折色铜钱10497文,该银14.999两,闰年加银1.249两。以上均存留。
  2、灶课 万历年(1573),盐粮米1298.19石,除138.39石为存留,颜料米每石折银6钱,解司存库外,余1159.3石为县儒学仓,广储四仓米,闰年加米108.18石,每石折银5钱解司充饷。天启年(1621)起存留学仓米每石折银8钱,作师生俸粮,际留仓本色米200石、折色米180石,每石折银8钱计银144两,用于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各1员)巡检(5员)驿丞(1员)场大使(1员)共11员之俸粮,余本色米作司吏俸粮,55名孤老及重囚口粮,广储四仓本色及折色米,每石折银5.5钱解司库。
  3、户口食盐 弘治六年(1493)食盐米1406.37石,钞4548锭3贯500文。
  清代:
  1、盐课 顺治十一年(1654)本色盐课银1954.185两,十八年无征银1614.556两,加摊课银44.995两,康熙九年(1670)后,每年商人请销引1016道,课由商交运库,同治二年海游盐厂交厘钱16000串。
  2、灶课 清初灶丁、荡课银713.9两,顺治十一年(1655)额征丁课银768.3两、米29.386石、灶荡田课银1699.87两,米453.3石。顺治十八年(1661)迁丁弃荡至康熙九年(1671)后招复灶丁,征银251.18两,雍正八年(1731)始连灶丁起税,征银611.477两。宣统三年(1910)正课灶课银496.434两,盐税23.5两。
  3、杂课 宣统二年羡采9.997两,杂项14.996两。
  (二)民国盐税与灶课:
  1、盐税征收 《中国盐政实录》记载,民国12年前收税权未划,数字从阙,13年2036.8元,14年2562.9元,15年2110.8元,16年1473.1元,17年1278.9元,18年1719元,19年19000元,20年21000元,21年42000元,22年2463.97元,23年3039.08元,24年15545.4元,30年247176.6元。
  2、灶课 民国初征税荡田地65094.86亩,其中:上则地22598.46亩,亩科2分;中则地6792.2亩,亩科1.5分;下则地29134.37亩,亩科0.77分。由于改垦变化,至民国22年征税面积为31270亩,内老灶田(47等)19123亩,每亩正税0.075元,附税0.2元,合计0.275元,新灶田(48等)12147亩,每亩正税0.069元,附税0.107元,合计0.176元。征收税额:19年前后,年收灶课额银855.075两,另征牙税14元,房地租51.8元,至26年前后,年征只800元左右。灶课由长亭场公署征解,列盐务预算,32年1月移交宁海县田粮处接办。
  (三)建国后盐税:
  1953年至1957年,查获外县流入私盐补税0.58万元。1958年至1960年,盐税入库389.95万元,剔除象山盐场纳库数,则为3.57万元。1961年至1962年纳库3.76万元,1963年至1965年为11.35万元,1966年至1970年为20.14万元,1971年至1975年为146.99万元,1976年至1980年为215.32万元,1981年至1985年为213.82万元,1986年64.78万元。1982年最多达66.14万元;减免税盐转食盐补差1966年至1983年共7.37万元。盐税具体征收,1977年至1984年由财税局税政股办理,1985年至1986年改由县局直属所经办,其余年份由城关所、长街所征收。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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