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减免税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减免税盐管理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页码: 281-285
摘要: 本文介绍了工业用盐、渔业用盐、农牧用盐和盐民自食免税盐的历史变革和现状。在工业用盐方面,1984年后采取减税政策,购买手续需经过审查和核发免税证。渔业用盐在民国时期实行限时限地发售,解放后需经申请批准手续购买,1985年起按食盐税额征税。农牧用盐从1956年起改免税为减税供应,1985年起按食盐税额征税。盐民自食免税盐在民国时期和解放后都有规定,享受免税的盐民人数和免税盐的数量都有所不同。1986年对免税盐发放办法进行了改进和补充。
关键词: 宁海县 盐税 减免税盐 管理

内容

除食盐外,对以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用盐、农牧业用盐和渔业用盐,采取减税供应,1984年后全面改革,工业用盐采取减税,农牧、渔业用盐与食盐同价。
  一、工业用盐 民国31年2月财政部公布《工业用盐发售规则》,宁海无工业用盐厂商。解放后,1955年8月16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制订《工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酸碱、冶金、染料、制革、制冰冷藏、油脂肥皂、陶瓷玻璃、医药等八类工业免税。食品工业加工用盐,照食盐征税。1984年5月起调整工业用盐范围,10月增列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盐税照顾。购买手续由用盐单位填具申请书表,报其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经县财税局审查,核发工业用盐免税证,盐业公司凭证供应。宁海工业用盐核发起于1959年,宁象并县时办的盐化厂,以后有了制革工业。据资料统计,1971年至1980年平均年核发35吨,1981年至1985年平均年核发85吨,1986年为128吨。
  二、渔业用盐 民国时期,实行限时限地掺以色料发售,防渔盐充食。民国31年2月,财政部公布《渔盐发售规则》规定农渔民购用渔盐,应凭渔业登记证件或殷实商店保证书,向盐业专卖机关填具申请领取购盐执照购盐折,凭以购盐,渔汛结束,余盐在200斤以上,交原盐业专卖机关,俟下汛领用,逾期未领者付还原价,另行发售;不满200斤报原盐业专卖机关,监视投海。
  解放后,规定国营、集体生产单位、捕捞海产鱼类、虾类、蟹类、贝类及海藻类等水产品需要保鲜或加工腌制,经申请批准手续方可购买。1958年前,宁海渔船在大黄鱼汛赴大目洋,猫头洋捕鱼,均向象山盐管处审批。1958年后由税务机关办理。60年代起,由县财税局会同县水产局依照省下达渔盐供应计划,联合通知有渔业生产单位的峡山、薛岙、西店、东岙等人民公社,每年分春夏讯与冬讯二期供应,渔业生产队凭人民公社证明向当地财税所、组请领渔业减税盐凭证,向指定地点购买,为照顾海上作业的特点,对渔场区域的沈家门、嵊泗、石浦,都安排渔盐供应,一般分别为50%、40%、10%的数量,事前由县财税局与水产局联合发函上述地区的财税机关、盐业公司、渔业生产指挥部。1963年冬汛出海渔船78对,其中机帆船7对,每对核批渔盐20担,双背12对每对40担,单背56对每对10担,中对3对每对10担。1966年冬讯供应:机帆船23对每对25担,双背6对每对35担,单背24对每对20担,蟹流7只每只60担。1967年春夏汛,机帆船23对,长衣110对,对洋冷水流网100只,外洋热水流网45只,小流网140只,张捕4只,共分配渔盐9300担。1971年分配5个公社10个大队收采鲜海带8万担,核发渔盐1.5万担。(1966年规定收购咸干带1斤核渔盐1斤)。1981年冬汛出海渔船为40个单位,机帆船每对配盐100担,机蟹流每只盐50担,共分配渔盐3850担,宁海配购1232担,石浦配购1040担,余数由沈家门与嵊泗配购;春夏汛捕捞作业:机帆船40对每对盐40担,机流17对每对盐80担,流网100只每只盐20担,小流网600只每只盐1担,张捕34只每只盐20担,县水产公司盐6000担,共计12240担。讯期结束,由当地财税所派员赴渔业生产单位核销,除加工腌制渔货超过或遭海水侵损等凭渔业生产指挥部证明免补外,均按用盐标准定额补征差税。全县渔业减税用盐1971年至1980年,年均为475吨,1981年至1985年,年均为230吨(1985年起渔盐按食盐税额征税)。1986年28吨。
  三、农牧用盐 其范围为选种和饲畜两种。1956年5月起改免税为减税供应,1985年4月起按食盐税额征税。宁海仅饲畜一种,由县财税局根据省分配农牧用盐计划数,酌情分配给财税所,采用定额标准,凭证核发,限于国营和集体单位,1966年扩大到社员;公猪每头3市斤,母猪每头4市斤,肉猪每头1市斤。1973年改为;母猪每头8市斤,肉猪每头4市斤,饲养小猪和个人饲养公母猪均不发。1980年发奶牛每头4市斤。1982年扩大到个人,1983年起个人饲养猪、奶牛停发。1974年至1984年供应农牧用盐609.05吨。
  四、盐民自食免税盐 民国35年1月规定,对直接煎晒盐户,每口每月支盐1斤,谓“恩盐”。1953年8月省盐务局规定,配给盐民及其在场家属每人每月自食免税1市斤,加上腌菜腌鱼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5市。1964年省财政厅规定直接晒盐的职工,盐民及其家属享受自食盐免税,年人均18市斤。1985年税务总局规定:盐民自食盐免税每人年8公斤。
  1969年对已建滩产盐生产单位按全队实际人口全年发18市斤免税盐,伍山全站(站即今乡)人口5700人,享受免税4900人计盐882担,免税金额6429元,占当年产盐14237担的6.2%。1970年发放免税盐881担,占当年盐产17783担的5%,免税款6422元。长街盐场属80股所有,每股分免税盐40担,年额达3200担。1971年至1975年,五年产盐271719担,自食免税盐8723担,占盐产量的3.21%,免税款为63590元。1986年县财税局会同县盐业公司对免税盐发放办法进行改进补充,严格发放制度,凭证出场,指定盐业站专人负责管理秤放。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阅读

相关机构

宁海县财税局
相关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相关机构
浙江省盐务局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生成摘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