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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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率税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9
页码: 273-281
摘要: 本文讲述了历代盐课制度,包括引课、灶课和杂课。民国时期税率繁多杂乱,宁海县分引地、厘地、近场三类销区,税率南北各异,后经过多次调整。解放后,财政部颁发统一盐税税额办法,多次调整盐税税额,对工业用盐、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1984年起,对工业用盐税额进行调整,1985年起农牧、渔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执行当地食盐批发价销售,并多次调整食盐税和减税政策。
关键词: 宁海县 盐税 税率税额

内容

一、历代盐课 (一)引课宋雍熙年间(948—988)实行“折中法”,庆历八年(1048)改盐钞制,商人购钞,凭钞领盐,任其运销。徽宗时盐钞制败坏,政和三年(1113)改引法,引分长引短引,凭引运销之地为引地,额销数为引额,对引盐分离、引额与盐数不符,以私治罪。元代设局卖引,商人运盐先购盐引,每引400斤,引分两袋,每袋纳中统钞9贯。明代洪武三年(1370)便商纳米贩盐,以纳边饷,实行“纳米中盐则例”。嘉靖十六年(1537)两浙盐商按年盐额完税运销地,发给程单,称“纲地”,近场区准小商肩挑向灶买盐,限以地点销售,称“肩地”,离场较远准商设店住卖称“住地”。嘉靖二十年(1541)长亭场改一票一引,每引照票300斤,纳银9分,万历四十五年(1617)为疏通积引,改单立纲,凡纲册有名,据为“窝本”,准商有运销专利。长亭场商盐均由海运到绍所掣验后出运。清代仍官收商运纳课领引,雍正六年(1728)“发帑官收、归宁海营参将经理,所产盐斤,尽销宁海一县外,由海运至乍浦,发季商领销”。乾隆元年(1736)对年60岁以上、15岁以下和残疾少壮年以及老年妇女孤寡无依靠者,报县批准发给腰牌,每日购盐在40斤以下,每斤官价减银1厘,只准陆路挑卖,称“老小盐”。嘉庆十八年(1813)改商收商运,年额销盐正引750引,计丁加引192共942引,每引纳银1.76两。盐商分场商、运商,场商收盐批发又名廒商;运商领引销售,拥地垄断,自备商巡保护。同治二年(1863)巡抚左宗棠将台属引盐改为厘盐,宁海销区划为厘地,食盐每斤纳厘3文。
  (二)灶课 宋代按丁交官,名谓盐课,岁计丁口。宁海全县需户口盐30余万斤,官散食盐每丁给盐1斗,纳钱166文,谓丁盐钱。元代改称灶课,年额盐3400斤。明代户口食盐,按户口计给,市民官吏纳钞,乡民纳米、各随所便。天启年间(1621—1627)灶涂田每亩科米1.08升,银0.18钱。清代顺治十一年(1654),丁课,每丁科银0.285钱,米1.09升,灶地每亩课银0.48钱,米1.28升。雍正二年(1724)令“灶丁归在灶地”征,长亭场丁银691.9两,报升田地山荡等税42.11两,丁多税少,无法摊地,由山丁洪福等赴省吁请盐道宪,县令王光岳于雍正四年(1726)具报详情,经督部院兼理盐院李福曜奏准,短额数由鸣鹤等场涨升荡地抵补,雍正五年(1727)六月给免除该场535丁灶丁“赔税”,退还四年溢额241两多。长亭场除海涂灶丁389丁有海涂田地垦种,每丁课银8钱多外,还有山灶丁535丁,原居住在山区,(435丁每丁课银7.2钱,100丁每丁课银8钱多);无田地不煎晒盐,因役重丁轻、避役就丁,嗣后子孙承袭,明代起灶户丁税重于田租,自编入户册后,丁税有增无减,数百年后人换数十代,不少人改业无地,有的甚至连祖辈遗下数丁仍由现一丁纳税。此即“赤脚光丁”。
  (三)杂课 正课外,另有加课。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每斤加价4文,每引4钱(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准盐斤加价钱文暂以1600文合银1两),浙饷加价每斤3文,抵税加价每斤4文,还有院司公费、引费、商输存留等加价。
  二、民国税率 民国初年,全国税率繁多杂乱。浙江销地,向分纲课、肩课、住课、引课、厘课地区,酱销、渔业、工业用盐,盐副产品等多种。民国4年2月纲地每担盐税2.5元,肩地2元,引地1元。以后屡有变动。
  宁海一县分引地、厘地、近场三类销区,税率南北各异。北半县于清宣统元年(1909)与鄞、慈、镇、奉四县同为宁属引地,民国3年改包课为引岸,盐税每担加至1元。民国8年增加为1.5元,以后增至2.85元,税重私兴。民国20年11月经财政部批准,改征轻税,南半县包括缑城、海游、悬渚、沙柳、黄坛、白峤等地,划台属轻税,原定每担收税0.7元。民国7年3月加为0.8元、10年1月加至1元。东乡近场区原为“老小盐”免税。民国3年起改征轻税每担0.3元。
  民国24年(1935)调整税率,宁海北半县,场税2.5元,整理费0.1元,共2.6元;台属宁海包括缑城、黄坛、白峤、沙柳、海游、悬渚场税1.2元,整理费0.1元,共1.3元;宁海东乡近场区,场税0.9元,整理费0.1元,共1元;酱盐场税1.2元,整理费0.1元,中央附税、磅亏附加2.1元,地方附加0.8元,共4.2元;渔盐仍征0.3元。
  民国27年食盐每担带征公益费0.1元,渔,工业、腌制等盐免征。民国28年4月除渔盐、轻税盐,每担带征省府加价1元。29年9月29日起,公益费每担提高为0.3元。民国30年6月12日除渔盐、工业盐,征收营运借款偿本费每担8元。同年9月1日起盐税改从价征收,腹岸食盐在岸从价(指成本运费及必要的管理费总和)计征,称销税,税率40%;近场地带食盐在场征收实物(按民国26年6月场价与当时税率之半为比例)称产税,折交代金,渔、农、工业盐每担各征1元。省盐务管理局核定宁海全县改征销税,每担10元,加征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共19元。酱盐税每担20元,加征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共29元。至此全县税率统一。
  民国31年实行盐专卖,4月起改称专卖利益,每担征收固定利益40元,不固定利益20元,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整理费1元,公益费1元,专卖管理费7元,共78元。渔、工业盐及盐副产品各征1元。民国32年6月1日起固定利益与不固定利益合并,统称专卖利益,每担80元,省府加价1元,专卖管理费20元,以及整理费、公益费、偿本费等12元,共计113元。10月增征食盐战时附税300元,共413元。
  民国33年停征省府加价,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专卖管理费提高为300元和偿本费等210元,共场区价为1890元,临海、天台、仙居三县为2000元。宁海县31年成立食盐公卖店,实行计口配盐,陷区私盐倾入,公卖受阻。民国34年取消专卖改为就场征税,任商购销,除营运借款偿本费,盐场建设费,盐工福利费照旧,税率实行等差制:宁海划归近场区,食盐每担分1500元、2000元两种;腹地区域每担分1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四种。
  民国35年3月每担盐税宁海近场区3000元,销区5000元,8月起分别提高为4500元、6000元。
  民国37年8月26日,盐税改按金园券.计算,每担食盐8元,渔盐0.4元,工、农业盐免税,征盐场建设费0.2元,偿本、福利费停征。民国38年3月2日调整每担食盐税为2218元,渔盐158 元。
  三、解放后1950年3月14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华东诸省的海盐税额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算,折人民币为13.5元。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三折为4.05元,工业用盐、农牧用盐和出口盐免税。同年6月起为减轻民负,盐税减半征收,按当时主粮价格折合金额,核定固定税额,浙江每担食盐7元,渔盐2.1元(以上新币)。1956年5月起农牧业用盐取消免税,按食盐税额四折征收。1957年1月起提高税额,食盐每担增加1.6元,合计8.6元,农牧用盐增加0.64元,合计3.24元,渔盐仍征2.1元。同年10月10日食盐税减为8.1元。1960年起多次调减盐税税额,相应提高原盐公收价,籍以增加盐民收入。
  工业生产的发展,用盐不断增加,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经国务院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4年5月15日起调整工业用盐税额,酸碱,制革工业用盐减征90%,肥皂工业减半征收,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和其他等工业用海盐按全额征税。同年10月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海盐,每吨减按13元,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海盐减按65元征收;农牧、渔业用盐未动。
  1985年1月起,依照省人民政府通知,农牧、渔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执行当地食盐批发价销售,每吨按食盐税140元征收。
  1986年7月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轻工业厅、供销社《关于调整食盐批另差价和食盐减征盐税的通知》精神,为调动经营食盐积极性方便群众买盐,食盐按盐税每吨减征7元,按同额相应降低产地出场价和各地食盐批发价,减税全部让给经营食盐另售企业(个人)。同年12月29日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轻工业厅联合通知,自下年起,食盐另售价暂不动,用让税增利以解决盐业困难,降低食盐税每吨32元(按101元征税),其中25元用于解决1985年收购调价资金,7元用于食盐精细化以保护盐质,解决产地包装费用;农牧、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征收。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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