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课税演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课税演变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72-273
摘要: 本文讲述了盐作为国家聚财工具的历史演变。从夏禹时期开始,盐就被作为贡品,春秋时齐国实行专卖制度,战国时秦设官征税。秦汉以来,盐税制度历经变革,包括专卖和征税两种方式。盐税名目繁多,主要包括引课(正课)和灶课等。民国时期,盐税制度继续存在,但受到帝国主义控制和政局动荡的影响。1949年解放后,废除旧的盐制,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规定盐业生产、运销、税收、缉私的方针政策,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后来盐税并入工商税,但仍单独征收。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规定盐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关键词: 宁海县 盐税 课税演变

内容

以盐作国家聚财工具,始于“夏禹青州贡盐”(民国24年版财政年鉴)。春秋时齐国实行寓税于价的专卖制度,战国时秦已设官征税。秦汉以来,除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九年(583—722)计139年间改为无税、听民自行采取外,以后专卖、征税历有更迭。盐课名目繁多,向经营盐业的运销商征收称引课,是盐税中的主要部分,又称正课。唐开元九年后强派亭户(后称盐户,现称盐民)拨给卤地、草荡,并给工本银,生产食盐,规定交纳定额的盐税,称灶课。灶课包括丁课和卤地、草荡的地租,还有各项附加和其他苛捐等称杂课。清宣统三年(1911)议将课、厘加价及杂捐等项归并一款,统称盐税。
  民国初年仍按引征税,纲票专商和引岸行盐。民国2年4月北洋政府用盐税作为借款抵押,盐税行政大权为帝国主义分子控制,所收盐税,扣除外债本息,余款称“盐余”。民国3年财政部盐务署制订《均税法案》取消什色名目,称盐税,划分产区和销区。同年5月财政部公布《盐税条例》,以银元为征税本位,改引为担,司码秤为衡器(16两8钱为1斤,100斤为1担,16担合英制1吨,至民国23年改为市担制,1司码合1.27市担)。每担征税2.5元,就地征收,开放部分引岸。民国7年修正盐税条例,盐税3元1担,政局动荡未全面实行。民国20年5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盐法》,规定食盐税每百公斤5元,渔盐税0.1元,工、农业用盐免税,直至民国26年抗战爆发仍未实行,一是税率比原减低较大影响国库;二是就场征税、管理设备未具备,取消引岸无专商承运,税销无人负责。嗣后,战火扩大,产区减少,交通梗阻,盐成奇货。民国29年7月1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废除盐商划地专利权之引岸制。民国30年9月1日,盐税改从价计征。民国31年实行国家专卖,34年恢复征税,实行自由贸易。民国36年3月26日国民政府颁《盐政条例》,8月起统一全国征税税率。民国38年1月1日颁布《盐税计征条例》。
  解放后,废除旧的苛重扰民盐制。1949年12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盐务工作会议。1950年1月2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规定了盐业生产、运销、税收、缉私的方针政策,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1958年盐务体制改革,盐税从7月起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1月工商税制改革,盐税并入工商税,实际执行上仍单独征收。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十九条,同月28日财政部颁布施行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盐场直接销售的盐在出场销售时纳税;产区盐业运销或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的盐,在分配销售时纳税;进口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