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税项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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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税项目与税率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9
页码: 246-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与税率,包括民国时期、解放后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所得税 税率

内容

一、民国时期 (一)所得税:1、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公司、商号、行栈、工厂和经营营利事业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凡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所得,按占资本额的比例分级定率征收,最低一级所得额占资本额5%,未满10%,征3%,最高一级所得额占资本额25%以上,征10%;按所得额分级征收:最低一级所得额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征3%,最高一级所得额在2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征6%,5000以上每增加1000元递征10%,最高递征至20%为限。民国37年税率改为十一级,最低5%,最高30%,半年度所得额满金园券150元起征。2、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为纳税义务人,税率分十级,最低每月所得30元至60元,每10元征0.05元,最高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除超过额每10元征0.12元外,并以每超过100元增征0.2元,直至每10元增征到2元为最高限额。民国37年改为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满金园券480元起征,税率3%,乙项定额薪资所得每月满金园券40元起征,税率最低1%,最高4%共四级。3、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公债、公司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征10%。4、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时因战事频繁,粮价猛涨,地主收益增多,投资土地之风日炽,民国32年1月28日起对土地(田赋征实缓征)、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的租赁或出卖所得征税。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分四级,最低级所得额超过0.3万元至2.5万元,就其超过额征10%,最高为所得额超过10万元,除就其超过额征20%外,每增10万元,就超过额递加5%,最高递加至80%。农用地出卖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或其财产出卖所得超过0.5万元至5万元,各就其超过部分征10%,其中出卖所得超过5万元部分中,分十个税率征收,最低级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5万元,超过额征14%,最高所得额超过200万元,就超过额征50%。民国37年改为财产租赁所得,年满金园券80元起征,税率4%。5、综合所得税,民国35年4月16日规定,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各种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的采用十二级税率征收,最低5%,最高60%。6、一时所得税。民国37年规定税率10%,每次所得满金园券40元起征,行商一时所得,每次售货收入,减除90%成本的余额计征。
  (二)利得税:1、过分利得税。抗战期间,社会经济畸形发展,为节制私人资本,平均负担,解决财政支绌,民国27年7月1日开征战时过分利得税,同年10月国民政府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利得合资本额20%为营种事业标准利润,超过比例为过分利得,税率分六级,最低10%,最高50%,各地商会电请宽缓,展期至29年实施。民国32年(1943)改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35年底废止。2、特别过分利得税,征税范围为:买卖业、金融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等,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除依所得税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并加征本税,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民国36年1月1日颁布《特别过分利得税法》,同时实施。
  二、解放后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1949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达《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规定194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内所得税,用5%至20%的十七级额累进税率征收。1950年采用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征5%,300万元以上征30%。12月改用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所得额300万元以下征5%,1亿元以上征30%。宁海依照“浙江省1950年所得税稽征实施办法”办理,全县平均税率为17.87%,其中供销社为12.99%,私营工商业为17.92%。1951年改按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国民经济恢复较快,全县工商企业纯益率达18.77%,比上年增加13.87%;平均税率17.39%,比上年减少0.48%,税率级距的缩小,中小企业税负减轻,其中供销社税率上升为22%。1953年起把原征的所得税地方附加并入正税,其税率最低5.5%,最高33%。(以上金额系旧币)。1957年起供销社、手工业社、运输社、合作商店、社队企业和个体户使用的税率、征税规定,陆续进行调整与补充。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与调节税。1983年6月开征,照1982年企业财务决算划分企业类型: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不超过20万元的工交企业(含商办工业)划为小型;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30人,年利包括资金占用费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零售企业划为小型。小型企业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大中型企业按55%固定比例税率征收。全县预算内工业20户,除1户亏损,划小型12户;商业5户划小型1户;商办工业3户划为小型;饮服企业1户,属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含县社)7户,划小型企业6户。其余为大中型企业。当年共征所得税513.65万元(含退库67.75万元),平均税率为18.8%,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小型企业标准改为: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不超过30万元;商业零售企业年利不超过8万元。小型企业用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大中型企业仍用55%比例税率。
  并对减免税照顾作了改进,主要有:按核实的基调利润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低于1983年的合理留利,给减税;1983年盈利企业,1984年起因产品、增值、营业等税的税率变动,达不到核定合理留利的微利企业免税;生产煤饼、酱油、醋、豆制品的商办工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税,新办食品工业免税一年;从能源、交通设施和“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减半征税五年;企业发生亏损,从下年起给予抵补,及至抵补有余利后再征税。是年减免税款8.57万元。1986年规定预算外全民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国营企业规定交纳所得税。征收方法,实行按月报交,季度结算,年终汇算清交,不征附加、纳库税款;1983年443.13万元,1984年429.93万元,1985年431.87万元,1986年408.8万元,共1713.73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3年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大于合理留利部份征收调节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采用分户差别税率,税率由财税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以1983年基期利润为基础,扣除55%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有利于企业开展增产挖潜,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减征70%,一定七年不变(不适用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基期利润计算公式:1983年实现利润±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调整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按1983年产品销售收入和新税率计算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1983年产品销售利润计算的资源税-1983年产品销售税金)+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资金占用费。1985年至1986年调节税纳库120.1万元。
  2、集体企业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1950年规定:7月31日前成立免税半年(宁海县供销合作社于1950年5月份成立)。1951年征收税率22%税款400万元,1952年征收税率24.72%税款7400万元(旧币)。1957年改二十一级全额累进为五级全额累进,合并附加称综合税率,县社年利不满3000元征30%,3000至5000元征50%,5000至10000元征60%,10000元至50000元征70%,50000元以上征80%;基层社年利10000元以下的税率与县社同,1000至50000元征65%,50000元以上征70%。全县按60%征收1户,65%征收8户,80%征收1户。平均税率71.76%,比上年提高23.55%。1953年至1957年纳库税款80.32万元。(新币),1958年起县社、基层社并入国营商业交利。1961年基层社从国营商业分出,为照顾基层社分出后经营上存有困难,所得税减征15%,年利不满2000元的给减征20%,共实减税款2712元占应纳税款的15%弱。1962年改按39%比例税率。1963年县社恢复征税。1970年供销社改利润入库。1963年至1970年纳库税款200.07万元。1983年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基层供销社恢复征税,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业减按20%征收。当年供销社纳库税款33.97万元,1984年县以上供销社、基层供销社均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纳库54.15万元,1985年改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宁海手工业合作社最早为1952年10月成立的城关铁器生产合作社,以后陆续增加,1955年11月1日财政部公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手工业社(组)自开工生产月份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所得税二年;联合社、供销生产社(组)减征营业税20%、所得税50%一年。是年征所得税0.48万元,平均税率21.33%。1956年全县已发展手工业社114个、小组14个。1958年城关铁器生产合作社升为国营,116个手工业社下放到人民公社合并为87个社办厂。1961年8月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新建不满一年的手工业社(厂),自开工生产月份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的规定。原下放到公社的手工业社除6户外,收回县管,按手工业社征税。1966年10月省财政厅通知,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免所得税一年。征税税率:1961年8月以前按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8月以后改用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即年利不满5千元征20%,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征25%,1万元以上征30%,与城乡人民公社社办企业税率基本平衡。1962年7月起恢复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地方附加按正税征15%,最低级税率为5.75%,最高为34.5%,全年利润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分四档次加征1—4成,每档1万元,递加1成。宁海为简化手续,对运输合作社按收益额征收2.5%,实际税率26.9%。1963年4月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县76户手工业合作组织,营业额为117.83万元,纯益率7.54%,所得额8.88万元,税率28.2%;3户运输合作组织收益额21.41万元,纯益率10.45%,所得额2.24万元,税率30.61%,税负比原减少0.14%,比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率减少1.75%。1978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税负率为53%,1979年起税前提取5%企业基金,1981年实行增长利润减半,1983年全县税负率降为42.57%。
  ▲合作商店(组)。1956年8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对合作商店发生困难,可减征所得税30%照顾。1961年取消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改用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加征30%,以示商高于工,个别利润特高户,要提高加征比例的报省批准,当年全县征收的税率29.3%。1962年在三级全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分八档次加征:全年所得税额2500元以下征20%,加征30%。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征20%,加征40%。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征20%,加征50%。5000元以上未满7500元25%,加征55%。75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征25%加征60%。10000元以上未满20000元征30%加征70%,20000元以上未满50000元征30%,加征80%,50000元以上征30%,加征90%。1963年4月国务院作出规定,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超过7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20%,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30%,超过15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40%。浙江报财政部同意,仍按原办法征收。全县当年税负率为23.11%。1978年起改按国务院规定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负降低18.1%。1979年又取消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采取的加征办法,并又规定按工资总额5%税前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依照手工业合作组织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平均税率为27.49%,又比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降低13.48%。
  ▲乡镇企业。1956年农业合作化部分个体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和部分乡镇的独立手工业者,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集体经营的副业场(坊),1957年规定农村集体经营的副业场(坊)免征所得税。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推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县属的手工业社下放为社办厂(社),与农业社社员统一分配,遂有社办企业之名。1959年队办企业不征所得税,社办企业按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7月象山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通知,社办企业税率在20%到30%由专署平衡确定的规定,经宁波专员公署核定,公社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率为30%。1961年3月10省人委规定人民公社企业用三级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不满0.5万元,税率20%,0.5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税率25%,1万元以上税率30%;生产农具、农药、农肥的企业免税;新建未满一年、减半征税,为社员服务的服务性企业的劳务收入和各项代办业务收入免税;生产队办企业免税,如利润较大,经营规模、生产产品与征税的社办企业基本相同,经县批准,可按社办企业征税办法征税;国家与公社合办的企业,其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公社投资在70%以下按比例上交国库,70%以上征税,利润不再分成,。全县从1月份起实行,同时贯彻“加强农业生产、缩短工业战线”,下放公社的手工业社收回到县,1962年社办企业只7户。1963年解决专业与副业税收矛盾,县人委批准对社队办的米面、水作、搬运等项目自8月起征税,定率带征。1966年4月省人委规定:公社办的直接为农业服务企业,如化肥、农药、小农具修造、农用车船修造、小电站、排灌站、拖拉机站、孵坊、养蜂场、牛羊奶场不征税,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企业不征税。为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公社企业的发展,对社办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城镇下放给公社的手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年利不满600元免税,600元以上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70年社办已发展为56户,产值263万元,队办企业产值达511万元。县财税局报县革委会批准,开征队办企业所得税,率宁波地区之先。1978年10月省革委会规定社队企业全年利润不满3000元免征,3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20%,年利不满3万元的减征25%照顾。1978年起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外,免税二年,后改为投产经营月份起免税三年。是年全县未上起征点有194户,占总户数742户的26.1%,新办免税85户,占总户数11.50%,征税户平均税负为16%。1981年贯彻经济调整方针,对与先进、大工业争原料和盈利在10万元以上的社队照章征税,其他新办的社队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1—2年的免税照顾扶植,个别企业免税期满仍有困难,可再给免税一年。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负担的补充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2)46号文件。从7月份起生产销售烟、酒、糖、棉纱、手表、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包括电风扇、电烘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含车马挽具)、橡胶制品等20种产品和经营商业以及设在宁海城关镇的社队企业,取消3000元起征点,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给税前计提企业基金,增长利润减半,列支计税工资45元至75元,工资附加由7.5%提高11%,对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所属设在城关镇的企业、供销机构(专业公司)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的结余均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征税企业309户,平均税率23.5%,其中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38户,平均税率30.7%,仍比城镇街道企业税负低6.1%。1984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全面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取消20%比例税率和利润3000元的起征点,至此各类集体企业税率遂告统一。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给予1—5成减征照顾,准许税前归还技措贷款60%,个别情况特殊,经批准可提高到80%。新办的冷库、食品、饲料、节能工业和“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分别给3年和5年免税。
  1963年制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经营利润越来越多,至1985年已无法继续使用:(1)企业留利降低;(2)失去国家对企业利润调节作用,(3)各类集体企业与小型国营企业的税负平衡相悖。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7月20日财政部制发施行细则,全县所有供销社、工业、运输、建筑合作组织、合作商店(组),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机关、学校办集体企业及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律按新的税率(称新八级)征收,不征附加,最低税率由原7%提高为10%,最低级所得额由原300元提高到1000元,最高55%级的所得额由原8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对新办企业及某些生产经营需要支持的,条例专门作了相应的减免规定。1985年盈利集体企业903户,计税所得额1872.18万元,所得税672.68万元,税率为33.52%,据城关财税所28户二轻集体企业征收资料统计,平均税率45%,比老八级减少3.75%。1986年盈利企业979户,计税所得额2461.2万元,所得税866.7万元,税率35.21%。
  3、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50年征税268户,税率为17.92%,最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为112户,税率6.89%,最高所得额在6.000万元以上只1户税率29.7%。(金额旧币)1953年营业上升、盈利增加,236户的税率为22.35%。小型工商业户为简化征收,经调查制订所得税固定率,乘营业额随营业税带征。全县分业定率:食盐、粮商0.5%,鱼鲜0.7%,咸鲜、染坊、槽纸、钉铁、理发、运输、砖瓦1%,棉布1.2%,水作1.5%、1.7%,百货、小吃、估衣、旅栈、文具、面干、新药1.5%,南货1.4%,成衣、迷信品制造、糖坊、烟酒、屠宰、银楼、修理、糕饼、粮食加工、鞋革2%,锅炉2.5%,照相3%,经纪行3%、5%,国药3.5%、4.5%、5.5%。1957年8月28日县税务局调查小商贩营利:小商贩从1956年组织起来经过统筹安排,从事经销、代销372人,收入较前增加,生活改善,加上自由市场开放,收入均在30元以上,比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为适当调节收入,缩少农、商收入差距,县人委批准,1959年起征所得税,每人每月扣伙食费6元,纯收入每月不到30元免税。1961年8月省人委规定:手工业者每月营业实际所得收入40元以上的按手工业社税率征收,小商小贩纯收入每月30元以上按合作商店税率并加征60%征收。1962年6月省财政厅通知,小商小贩照合作商店的三级税率加征:即年所得额未满1000元的加征60%,1000元以上未满1500元加征80%,1500元以上未满2000元加征100%,超过100%的加征由县人委会批准。1963年4月国务院规定,个体手工业运输社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计算(如下表)。浙江经财政部批准,小商小贩的税率为:年所得额在240元以下征20%,240元以上未满420元征26%,420元以上未满600元征32%,600元以上依照国务院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成员照此办理。全县手工业户税负从9.38%提高到15.77%。
  1980年9月贯彻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方针,广开生产和就业门路,安置待业知青,活跃市场,方便人民,调低个体手工业户、小商小贩的税负,统一改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税额不满180元免征,180元以上未满300元征10%,最高1200元以上征50%,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持营业执照的城镇待业青年免税一年。1981年10月改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每月营业额不满200元或收益额不满70元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一年;广大群众需要,利薄、纳税有困难的经县财税局批准,定期减免。1983年7月起征点提高为营业收入240元或收益额80元,计算所得税计算工资标准定为45元,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从事饮食、服务、修理和商业零售免征所得税一年。1984年12月为简化手续,制订所得税固定率:每月纯商业销售500元以下免征,501—500元征0.5%,最高2500元征2%,饮食业50元以下征1%,最高2500元以上征3%,修理服务业81—100元征1%,500元以上征4%,各财税所参照酌情变通。
  1979年以来,个体工商业户大量发展,营业利润不断增多,为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2月省人民政府颁订施行细则,采用十级超额累进.对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户,用超额累进加征。是年全县重新定率,个体户为3456户,除4户免税外,共征税款108.49万元,扣除集贸市场税收分成27.14万元,入库81.35万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体现我国对外经济关系中,维护国家权益,照顾投资者的利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和有利于引进外资,加快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税率30%,另征应纳所得税的10%的地方所得税共33%。新办的合营期在10年以上,获利年起第一年、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对农林业、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另作优惠规定。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从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所得额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外国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按汇出金额交纳10%的预提所得税。由汇出单位代扣代交。1986年止,宁海还没上述企业,税收空白。
  5、个人所得税。1950年1月27日公布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因工资、薪金收入低,未开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际经济合作的技术交流日益发展,我国出国人员和外籍人员来华也日益增多,国内个人收入不断提高。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等六项。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没有扣交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全月收入800元以下免征,801—1500元的部分税率5%;1501—3000元的部分税率10%;3001—6000元的部分税率20%;6001—9000元的部分税率30%;9001—12000元的部分税率40%;12000元以上部分税率45%。(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除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所得外,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1986年止,宁海税收空白。
  6、外国企业所得税。198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税法,于1982年开征,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征2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40%,另按所得额征地方所得税10%,1986年止,宁海县内无外国企业设立。
  7、利息所得税。1950年5月财政部制订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下达到县参照试行。二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修改后,于同年12月9日由政务院公布,以存款之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之利息,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均按5%税率征收,宁海委托银行扣交,支1%手续费。1959年国务院批准停征。全县1951年至1958年共征税款0.41万元。
  8、奖金税。国家对企业实行奖金不封顶后,全县各企业对奖金出现相互攀比竞发、滥奖,名目繁多。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修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8月24日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9月20日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从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中缴纳。企、事业单位要多发奖金,就要有足够的增发奖金和交纳奖金税的资金来源。计算奖金税是照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月数划分奖金额级距,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没有超过规定限额部分不征。少超少征,多超多征。
  (1)国营企业奖金税,征税范围,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补贴和实物等计征。交纳的奖金税不准列入成本。税率如表:
  计税标准工资于1984年规定,实发工资不足或高于50元,按50元计算。1985年改为60元,1986年提高为70元。对发给矿工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批准试行的十种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等免征。
  (2)集体企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工厂、合作社、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组织、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征税税率、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同国营企业。1986年标准工资改为80元。每年发放职工集股股金分红在股额15%以下部分免征。
  (3)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农林等单位。征税如表:
  (4)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使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得到有计划逐步提高,从宏观上合理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大中型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要在企业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征税。即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从工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除外)减去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后的余额征税。征率如表。
  1986年又规定,随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中,拿出全年职工人均21.6%元部分免征照顾,全县征税企业,仅宁海通用机械厂1户,1986年征税税率30%实征税款7013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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