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民国时期地方杂捐杂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20
颗粒名称: 第十七节 民国时期地方杂捐杂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9
页码: 235-2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工商税的民国时期地方杂捐杂税,包括广告捐、牛商捐与教育牛商捐、猪羊商捐、石港捐、小菜场零摊捐、置产捐、宿店捐、店屋捐、住屋捐、屠宰附捐、典商捐、牙行附捐等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集市交易税

内容

一、广告捐 民国14年2月,奉省警务处令征,分普通、特别两种。普通,纸张长阔合营造尺3方尺,百张征银1元,3—4方尺征2元,5—10方尺征4元,10—20方尺征8元,20方尺以上、每逾20方尺,以1张计;特别分图画、悬挂、建筑、游行,图画每方尺月捐5分,悬挂或建筑,每方尺月捐1角,游行每人日捐1角.由警察局征收。民国19年3月至21年6月征222.3元.26年征3元.28年征1元。
  二、牛商捐与教育牛商捐 清代称牛税,照价每银1两征银3分,解藩库充武廉用。光绪二十八年(1902)全县每头黄牛收钱88文,水牛108文,每年除开支办考经费外解司银7.53两。民国改征出口牛捐,县各设机构收用,高的收1元以上,不少牛商因乱征改业。民国19年县政府召集公团筹商统一办法,报省财政、民政、教育三厅批准,牛不分水黄,由牛商每头捐银0.8元,于县北浮溪由认商征收,年额4200元,除3%作征收费用外,充教育、警察、慈善公益等用。民国24年教育牛商捐包括在内,由商认捐3350元。民国26年每头1元共征4583.5元、27年征589.9元、28年征425元。民国29年由县税务局接管,梅林、黄坛、南门牛场投标,认额4800元。民国30年每头征6元、31年县政府为防止不肖军人奸民乘机包运大批耕牛出境,梅林牛场一度取缔,民国34年每头征2000元,(征牛1505头、3.1万元)。民国35年5月停征。教育牛商捐民国25年每头征1元,26年共征135.02元.27年征265.2元,28年征625.28元,29年征730元,30年3月每头改征3元,35年每头征2000元,至5月停征。
  三、猪羊商捐 创清代、充警费。民国成立,县署派员于白峤征收。每头猪征0.06元,羊征0.03元。民国14年猪改征0.08元,年收100元。民国22年县政府规定猪每头征0.12元,羊0.05元。梅林镇派出所改猪每头征铜元5枚,(年收300元)为猪羊不分大小每头征铜元12枚,所收捐款截不解县,县教会报告县政府勒令停征。
  四、石港捐 晚清开征蛤蚶坑港捐。民国19年报省财政、民政、教育三厅批准开征澜头山港捐,按购石料价征3.75%包税,下长山、九江岩、蛤蚶坑等处循例照征,年征2460元,拨教育用。
  五、小菜场零摊捐 民国20年按摊位大小分等征收,年收300元。
  六、置产捐 民国17年8月省政府委员会第142次会议通过开征,业户买田产时每亩捐1元,由县推收所带征,年收4000元,充县党部及建设费。民国20年改在税契时照价,买契3%,典契减半。
  七、宿店捐 始于清代。民国成立,每客每夜征铜元2枚,民国25年至27年征239.9元,28年征61元,充公安费。
  八、店屋捐 民国5年改称,充警费。民国29年7月有海游、小坑、亭旁等132户,捐66.25元和珠溪11户,捐1.65元,是年征册划三门县。民国32年并入房捐。
  九、住屋捐 民国17年由住宅住屋住户纳捐,充警费。民国29年7月将海游31户9.1元,的征册移交三门。民国32年并入房捐。
  十、屠宰附捐 民国21年每头猪征0.1元、24年1月省批准猪羊各征0.1元,10月,猪增加为0.3元,年收920元。民国25年至26年共征3993元,拨充教育、保卫团费。
  十一、典商捐 由城区典商认交,年收24元,充救恤费。
  十二、牙行附捐 经省政府批准,按牙行营业税征十分之二,年收330元,充公安费。
  十三、商铺警捐 始于清代,民国相沿。由各商铺按月认交、充警费,民国25年至28年共征3557元,29年7月将海游等54户月征25.57元,征册划交三门县。
  十四、轮船捐 始于清代,民国相沿,月征5元,民国29年7月,月捐3元的永浦轮局征册划交三门县。
  十五、人力车照捐 包征,征收额:民国25年36元,26年78元,28年550元,29年1050元。
  十六、自由车照捐 民国25年至28年共征373元。
  十七、户帖捐民国21年征1057元。
  十八、防空工事捐 民国26年起,对长亭、梅林、桑州、缑城、海游等地实行派征,29年按房捐带征40%。
  十九、国难捐 民国20年至21年共征960元。加海游公安分局长郑保基挪用捐款31.66元。
  二十、保卫公益捐 民国22年2月省批准全县城乡商店照征,牙行业按正税征20%,普通商店按生意大小摊派,由营业税征收机关带征,年收1500元。
  二十一、迷信会产捐 民国24年5月经县第四届行政会议决议,报省民政厅批准,对演戏、打醮和其他迷信会产年收益在30元以上、由乡镇公所劝募,充公所经费。
  二十二、鸭捐 筹农会经费。民国22年开征,老群鸭每只捐银0.03元,新群鸭减半,未几即停。
  二十三、卫生捐 民国30年1月起按房捐带征五成。
  二十四、绅商慈善捐 各绅商认交,充救济院之救恤用,年收1695元。
  二十五、商人房主积谷 民国25年开征,商人按营业额征六分之一,内屠宰、牙行、典当、锡箔、丝茧及烟酒牌照营业税之商人,按资本额征1.5%;房主按月租带征3%。民国33年,不分固定和流动按营业额征2%,由县税处于县城西门、黄坛、岔路征收。同年12月减按营业额征0.2%,特种商人按资本额征0.2%;房主按房捐带征30%,是年共收积谷112.5万元。民国35年2月改为按营业额征0.3%、房捐额40%。36年5月停征。民国38年3月起按屠宰税带征10%。
  二十六、商人房主征属优待金 民国33年按营业额10%,房警捐额15%,由县税务局、县税处代征。民国35年改为:营业额每500元带征0.1元,房主按租额带征1%,36年5月停征。
  二十七、绥靖经费 民国37年2月10日开征,在征收营业税、屠宰税时带征50%、25%,9月屠宰税改带30%,用于反共自卫队经费。
  二十八、自卫特捐 民国38年3月起照屠宰税,行商营业税各带征30%。
  二十九、牙帖捐(附帖本) 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已有“皆为互市牙郎”之介绍买卖商品的中间人。宋称牙侩,元曰舶牙。明代规定牙行须经官府批准,领取牙帖始得开设。每年纳帖费叫牙税,又名牙帖税。清代牙捐分上中下三则征收。光绪三十一年(1909)归地方官办理,款解藩库,抵新约赔款。民国成立浙江临时省议会决议牙捐换牙帖简章。规定所有向领部帖,谕单,钞照统称牙帖。分十年、一年、一季一换三种。民国3年国税厅筹备处改为十年与一年一换,季换每季纳四分之一。民国23年国民政府通令废除。及至30年并入营业税后征收。宁海牙帖捐收入:民国5年至16年共征4900元,17至19年共征1712元(内帖捐216元),21年征1818元(内帖捐186元),22年征牙行营业税2119元。
  三十、当帖捐 向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清顺治九年(1652)制店铺税例。当铺每年课银5两。康熙三年(1664)颁当铺征税则例,分等级课征。雍正六年(1728)颁典当行帖规则:开典当业应呈明知县,转呈藩司领取当帖,交纳帖捐。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奏准每铺税银提高到50两。浙江典当征收分当帖捐、当税、架本正倍捐三种。当帖捐分繁盛(每帖捐银400两),偏僻(每帖捐银200两)两类;当税不分繁偏征银50两;架本捐照架本多寡分等征收。民国成立浙江临时省议会决议,当帖捐仍照清案,当税完银75两;架本捐仍清旧率,以银两折合银元征收。架本在15万元以上,年征正倍捐300元,10万元以上,征240元,5万元以上征180元,2万元以上征120元,不满2万元征60元。民国30年并营业税。21年宁海典当二家,架本实数92776元,资本总额20万元;营业额10万元。民国7年至21年(缺15、16、19三年)共征帖捐2015元、架本捐2193元、注册费300元。
  三十一、户捐 民国24年亩捐改为户捐。以前之商铺捐、牙行附捐、屠宰附捐一并称本捐。征收范围:(1)不动产,以该户田地为课捐,每亩课银0.19元,于田赋项下带征,(2)商铺、牙行、屠户照旧办理,(3)有动产收益之住户,按动产收益值百课一,百元以上照累进征收,百元以下免征。民国31年3月28日根据财政部颁订的自治经费筹补办法,县政府制定“宁海县自治户捐征收办法”规定:(1)置产户按田地每亩征2元,山荡减半,全年一次收足,(2)营业户按产业收入0.05%,住商按季征、流动商按次征足,(3)其他动产较厚,不适合上述标准,由县富力评议委员会评定征收,纳捐户按县政府规定日期一个月内交纳。逾期加滞纳金,一个月加5%,二个月加10%,三个月加15%。县税征收处征收,各乡镇公所负责协助催征。
  三十二、抗卫捐 原由抗卫会经办,民国28年征收员(无专职)16人,其中乡长、副乡长兼任4人,其他12人,均有店保手续,领支津贴。民国30年改动委会经办,未几由县统一征收,(征范数额资料阙如)。
  三十三、殷富捐 民国31年8月经县保甲义务警察总队部批准开征,充东仓乡义警分队伙食津贴,月征320元。
  三十四、乡镇三捐 民国32年6月为筹集各县负担中央及省费用,如驻军副食费等来源,经省政府1310次委会会议决定,颁发乡镇户捐、荒地取缔捐、劳役捐等征收规则,其收入充乡镇经费。宁海为省指定第一期实施县份,拟订细则,经10次县政会议通过,于7月1日开征,县税处兼办,配征收员12人、会计1人、催征警5人,茶院、梅林、黄墩、岔路等处设经收所,各配主任、征收员、催征警等人员。民国33年1月设乡镇经费经收处,4月1日奉令停征。6月30日经收处撤销,所有应补征税款移县税处接办。
  三捐应征、实征数如下:
  乡镇户捐 以户为单位,参照实力,除赤贫户免捐外,分七等征收,按年计算分上下两期交纳:七等,田地5亩以下或全年营业额不及5千元,纳捐25元;六等,田地5亩或营业额5千元以上,纳捐50元;五等,田地10亩或营业额1万元以上,纳捐100元;四等,田地20亩或营业额2万元以上,纳捐200元;三等,田地30亩或营业额4万元以上,纳捐400元;二等,田地50亩或营业额6万元以上,纳捐800元;一等,田地100亩或营业额10万元以上,纳捐2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田地每50亩或营业额每5万元,加征1000元,余类推,以年纳1万元为止,非商户之动产部分(指物资存款等)按时值年征10%,出征家属减征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公营事业或公有财产免征。
  荒地取缔捐 宁海县境内荒废不事耕作之田地,除山地及确系不能生产者外,不论已垦未垦均征收,春荒田地,每亩每作征40元,冬荒田地,每亩每作征20元;种烟叶、糯谷等不必需之农产品照上规定加征,烟叶二倍,糯谷一倍,不及一亩以亩计。10月10日定为调查期,责甲保人员协助进行。对无使用权人之荒地或荒地取缔捐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之田地,一律准由就地乡镇公所,指充公耕土地。
  劳役捐 凡年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丁,除出征军人家属、教员、公职人员、现役兵警及废疾者外,每年应服劳役(春、夏、秋季各一天,冬季二天)五天,如因故不能服役,捐献劳役代金,代金以劳役所得之工资扣除劳役时之膳费计算(确定每天工资30元、膳费10元)。对不依时服役或不申请交纳代金时,应于本季内增加服役一天,经第二次通知仍不履行时,其数额,应予递加。
  三十五、特产捐 民国29年12月,县长方引之为筹战时经费,照浦江县办法,拟订特产公益捐,于民国30年3月23日召集县动员会、财委会、警察局、县党部、税务局、商会、地方法院、财政科等法团商讨开征。民国31年改为山地收益捐,值百抽五,年征16万元。民国33年9月修正征率:土纸每件捐5元,毛竹百市斤捐5元,木板每方丈40元,(木材照板类推),植物油百市斤150元,豆类每市石40元,土烟叶百市斤100元,药材百市斤100元,棉花百市斤300元。果子百市斤50元,炭每担3元,竹笋按市价征5%,年征80.24万元。另附征护运站8%的特产护运费,民国33年改4%。民国34年3月22日调整征收品种与单位税额:炭每担(两篓)5元,木板木材每方丈50元,毛竹百市斤2元,木柴从价征5%,油类百市斤300元,糖百市斤200元;撤销征卡、取消包商制、任务分配到站,由站向出口时商运者征收,糖类、油类由各同业公会认交。征收站设七:岭樟站、黄教站、浮溪站带潘家岙、水车站、猫屿站,沙柳站带东岙,双港站连柴溪。民国35年根据《浙江省各市县山地收益捐征收规定》改订征收细则,实行从价征5%,征收品种调整为棉花、油类、纸、竹木(制成品除外)、板料、柴炭、花生、土药、苧麻、烟、茶等,未经纳税,禁止出运,隐匿短报偷运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是年县列收入预算2500万元,5月接省通饬停征。民国36年2月10日复征,旋奉令于6月16日停征。民国37年改为特产税,以竹木、柴炭、土纸三项为限,从价征5%,县预算6亿元(竹木1.5亿元、土纸1.5亿元、柴炭3亿元),报经省政府批复:“依照县市开辟特别税课税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提经县参议会通过”。经提请县参议会第二届第三次大会追认,因未于通过,于8月停征。
  三十六、土产运销教育捐 民国34年县参议会制订征收办法,送县政府呈省教育厅核准,以竹、木材、棉花、柴炭、纸、油六种课征,从价征5%,由运销商报交。充国民教育基金及改善小学教员待遇,设立县教育经费筹募委员会征募股经收。因收入少、阻力大于民国35年1月16日停征,4月24日旋奉省教育厅复示征收,加猪、羊毛、鱼网三种品种。同月省政府批复核定宁海地方岁入预算第一款第八项,剔除教育经费筹募款一项,停征。
  三十七、糯谷捐 民国10年呈会稽道尹转呈省长公署核准,糯谷出境每石收警察捐0.03元,自治捐0.02元,糯米加倍,由运商交纳,在长亭设征收处征收,充长亭公安局及长亭自治办公处经费。民国16年委谢鼎庸、长亭警察分所长赵灿征收,征额871元,儒雅乡委力洋、茶院、古渡三庄征收员征收。民国17年、18年因灾歉禁运停征。民国19年复征,警察捐额未变,区公所(自治)捐提高为0.12元。民国20年4月应商民呈经县政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治捐减按0.07元,警捐0.03元,糯米加倍,拨四成充长亭完全小学经费。民国21年征1663元,26年停征。
  三十八、棉花捐 民国10年省批准,棉花出境每百斤征自治附捐0.1元,花衣征附捐0.3元。民国17年、18年因灾歉停征,19年复征,提高捐额,棉花0.3元、花衣0.9元,20年奉令棉花已列统捐范围停征。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阅读

相关人物

赵灿
相关人物
谢鼎庸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浙江省警务处
相关机构
宁海县税务局
相关机构
梅林镇派出所
相关机构
浙江省民政厅
相关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