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集市交易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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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9
颗粒名称: 第十六节 集市交易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233-2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60年代初,国家为制止投机贩卖、促进农副产品收购,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1年12月20日开始征税,根据不同品类设定不同税率,部分商品卖给国营商业、供销社免税或减征。1963年根据国务院和省人委的规定,多次调整征税品类和税率,并停征了部分商品。征收方式包括自产自销部分申报纳税、派员巡回市场征收以及委托贸易货栈或供销社代征。税款征收额在不同年份有所波动,1961年至1965年间,税款征收额先增后减,1963年达到高峰,之后逐渐下降,至1965年9月15日起全部停征。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集市交易税

内容

一、税制 60年代初期,国家处暂时困难时期,农村集市贸易恢复后,市场商品正处供需紧张、集贸价成倍或几倍高于国家牌价。为制止投机贩卖,促进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1961年12月9日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批准县税务局发布“征收集市交易税的通告”于同月20日开征。征收品种、税率如表:
  表中品类卖给国营商业、供销社免税,进农民服务部、物产交易所、代理行的减征30%。1963年2月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禽蛋类与淡水产品类税率改5%,余为10%。3月15日增列虾子,税率5%;是年4月国务院发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6月10日对旧钟、表与旧自行车因提价征税15%,投机贩卖另征临时商业税。1963年3月依照省人委《关于农村集市交易税征收若干规定的改进意见》,禽蛋类及兔、棕片、淡水和海涂产品类停征,征税品类调整:家畜类(猪、牛、羊),肉类(猪、牛、羊肉),干鲜果类(山核桃、香榧、栗子、枣子、柑桔、杨梅、桃、梨、柿、西瓜、黄金瓜、荸荠、甘蔗、老菱),土特产类(鲜笋、笋干、藕、生姜、蜂蜜),旧货类(旧表、旧自行车),税率,家畜类7%,旧货类10%,余10%,卖给供销社所属的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免税,经上述单位介绍或成交或代销,生产队集体减征50%,交易额不满10元免征,个体减征30%,交易额不满5元免征。
  国民经济好转、集贸价下降,1963年7月31日停征西瓜、黄金瓜、桃、梨、柿、老菱。1964年4月停征猪、牛、羊肉、杨梅、鲜笋、笋干、荸荠、生姜。1965年4月2日停征旧表、旧自行车,9月15日起全部停征。
  二、征收 自产自销部分申报纳税,派员巡迥市场边查边征。到贸易货栈、供销社投售或代销,委托贸易货栈或供销社代征。纳库税款,1961年0.58万元,1962年24.32万元,1963年18.42万元,1964年8.93万元,1965年2.4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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