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屠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8
颗粒名称: 第十五节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
页码: 229-2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屠宰税的历史沿革、税源和征收情况。屠宰税起源于汉代,清代开始有屠宰税之名。民国时期,屠宰税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税额、税率和征税范围的变动,以及附加税的征收。解放后,屠宰税继续征收,税率和税额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同时有一些减免政策。税源方面,养猪是宁海农村的传统家庭副业,解放后养猪业有所发展,屠宰税税源也随之增加。征收方面,民国时期存在包税和代征等方式,解放后则逐渐改为由政府派员征收,并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来防止偷漏税。整体来看,屠宰税的征收情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屠宰税

内容

一、税制 汉代的“赀及六畜”兼有牲畜买卖税性质。清代规定牲畜征税抽卖价3%。清末地方政府自谋款项,江南各省开征屠宰牲畜税,才有屠宰税之名。
  民国4年(1915)财政部颁《屠宰税简章》,列猪、牛、羊征税,每头税额分别大洋0.3元、1元、0.2元。次年牛免征,猪羊各加0.1元。6年划为地方税。民国21年7月起并入营业税,增加菜牛,税1元,对冠、婚、丧、祭,年节宰食免征。民国27年调整税额,猪0.6元,牛2元,羊0.45元。民国29年8月税额提高,猪2元、牛8元,羊1.2元。民国31年划独立税种,从价征6%,收入归县。次年9月16日国民政府颁《屠宰税法》八条,税率5%。民国35年12月屠宰自食改征税。36年11月修正税法,增加马、骡两种;税率10%,由县参议会酌定。民国37年1月,全县税率由5%调为7.5%,对隐匿私宰罚款1至5倍。同年7月16日调至10%。民国38年5月11日用“税元”计征,每头税,猪1元、牛1.2元、羊0.6元。
  屠宰正税之外,另征附加。民国21年起征猪羊附捐。民国35年至36年1月附征检验费,同年4—5月附征屠宰场使用费猪每头6千元,羊1千元。民国37年2月10日起按屠宰税款附征25%绥靖费,38年2月起附征30%的自卫特捐,3月起附征10%的商人积谷。
  解放后,1949年7月25日,县长童先林签发县府财字第一号通知,开征屠宰税,屠宰牲畜不论自食出售,按时值标准重量计税,税率,猪、羊6%,牛10%,并核定猪每头80市斤,税额0.29元、羊20市斤税额0.058元,牛300市斤税额0.9元。9月税率统一10%,税额,猪0.4元、羊0.09元、牛0.8元(以上折新币)。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税率10%。1951年全县调整标准重量,猪110市斤、山羊20市斤、黄牛180市斤、水牛260市斤。市场肉价,猪0.325元、羊0.26元、牛0.244元,应纳税额为:市价÷(1-税率)×标准重量×税率计算。1952年猪重改为120市斤。1953年按实际售价计税,国、合企业零售,另征营业税;农民自销11月5日起税率改13%。1956年6月10日起为限制牛贩逐利,牛肉税率提高为15%。1957年3月为奖励发展牲畜,提高生猪收购价,税率降为8%,批零牲肉不征营业税和其他附加。1958年7月起国营供销社收购生猪按收购额征5%,宰售时按售价征4%。1965年8月起鼓励农民养猪食肉,税率减按4%。1973年国营、供销收购生猪、羊、菜牛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按收购额征3%,屠宰税仅征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部分。1982年4月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3元、牛4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乡镇政府代征实行分成.30%归乡镇发展生猪生产,30%拨县农业局用于改良品种,40%交财政。1986年4月加征生猪生产稳定基金每头3元。
  屠宰税减免有三:一是农村自养自宰自食“三自”,从1950年12月20日实行免税,1952年三自,免税占5.11%。(列表如下)
  1954年占12%,计4.172担。1955年8月采取每户每头限免15斤,春节加倍。1957年3月起平时不免,春节前20天免税一次:农业社每头20斤,社员每户20斤,是年免税量占7%。1958年公社化大办食堂,免税19.410担,占31%。1959年实行春节前10天,生产队宰食自养在三个月以上的减半征税;社员按头免税。1965年11月规定,春节前40天内宰售或自食减按2%征收。1969年改自食免税,出售征4%。1982年4月又改,春节前20天生产队、社员自食免征,部分出售按定额税额减半;二是伤、病死的减免:1953年9月规定,卫生机关检验、乡政府证明免征,卖屠商由屠商纳税;伤病未死肉,照实重肉价八折计征。1957年,改伤病已死食售不税,未死按实价征。1960年对公社,生产队耕畜因病、伤丧失耕作能力,凭证明不税;集体饲养猪羊因伤已死或急宰出售,除种、幼畜外,按实征,因病死或急宰凭证明可食用的免征;个人饲养伤死食售照征,病死可食用的除未达国家收购标准重量外照征。1961年11月16日对公社屠宰病伤牲畜,作价分配给社员或对外出售,分别按国营零售牌价、实际售价纳税。1963年11月7日起农民在本村宰售低于国营零售价的病伤死牲售免税。1965年9月改为,宰杀伤病死牲畜和无生育能力的种畜经兽医检验,自食、出售按实际价计税。1978年11月起:准宰的伤病死牲畜,凭证明免税;三是集体伙食单位,1953年5月起除部队外,取消自宰自食免税。1955年12月至1957年3月实行生猪派购,农民投售毛猪给免税留肉。宁波地区在香山、浮溪两乡试点,每头留免税肉6至10市斤。
  二、税源 养猪积肥是宁海农村自古以来传统家庭副业。解放前,贫雇农少田缺食,养猪困难,主要为中农以上,一般户养1头。解放后,养猪发展,1951年纳税猪17042头、1954年34546头、1957年34938头、1958年60735头,1961年9562头,1956年88956头,1973年119778头,1978年社队企业发展,只征60531头,以后在6万头上下徘徊。
  三、征收 民国4年认税227元,按税额提公费5%,2%解省,余留县。民国10年起由各区警察官逐日向屠户调阅簿据,点数计征。11年省颁《认税章程》。13年7月至14年1月由陈奕光认额810元,后由周礼荣等多人包征。民国24年至25年投标被周允桐以2.525元获中。民国28年省指令废除包税,宁海置若罔闻。民国36年认商欠税达1.842万元之多,屠宰业除光才等向财政部控告县税处包税舞弊,后由省派视察来县,民国36年7月起,城区派员征收,偏僻乡区责成乡镇公所代征,民国37年分配征额到各稽征分所,实行验印征税。
  解放初,除城区主要集镇派员征收,离区较远乡村由县人民政府通知区乡,核定5区21乡8至12月任务猪2864头。屠宰税责成原有代征员继续查征。1950年由乡人民政府代征,文书经办,提3%手续费。1951年台州专署税务局批准代征乡21个。对自食免税肉、死畜肉分盖验戳。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计征,猪白肉连板油过秤,加头脏折肉17%;羊连头过秤,加内脏下水折肉3%;牛秤身与四腿肉.加折肉21%(1959年7月改26%),301名屠工办理登记发证,按乡编组,划村屠宰,负责护税,不少屠工动代猪户带交税款,代商业部门带收猪小肠。1957年12月取消牲肉验印,1958年5月全面使用屠工“宰牲报告单”管理。1961年粮歉猪少,贸易肉价高出国营零售牌价0.66元的四倍多,农民纷纷自宰自销,为防止偷漏,1962年恢复过秤纳税盖印出售。1963年粮多猪多膘肥,12月起头脏折肉改为20%,1965年有利于猪皮利用,9月起取消验印,1985年又恢复验印办法。
  1949年8—12月征收税款0.22万元,1954年征收0.59万元,最高1964年达40.88万元。猪平均每头重量与税款,1956年120.1斤,6.81元,1958年108.2斤,3.25元,1962年78.5斤,7.11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阅读

相关人物

童先林
相关人物
周允桐
相关人物
陈奕光
相关人物
周礼荣
相关人物

相关机构

宁海县农业局
相关机构
宁海县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