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房产税(附警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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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6
颗粒名称: 第十三节 房产税(附警捐)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页码: 223-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房捐(或称房产税)起源于唐代,历经多个朝代的变革。在民国时期,宁海地区的房捐制度多次修改,征税范围和税率不断调整,同时加征了多种费用,导致民众负担沉重。解放后,宁海按照台州专署的规定征收房捐,后改为房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宁海开始按照新规定征收房产税。征收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历经警察局、赋税处、税捐处等部门的变迁。此外,民国时期宁海还征收了警捐,后并入房捐征收,最终在财政收支系统改制中停征。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房产税

内容

一、税制 1950年前称房捐。起于唐建中四年(783)的间架税,屋二架为间,每间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纳税2千文、1千文、5百文,隐瞒1间,罚杖六十,奖检举告发人赏钱5万文,因民起反对,次年废止。元及明代开征“房地租”及“塌房税”。房捐之名起于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霸占我国城市作租界,以裕捕房经费为由,强对房屋征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户部订房捐章程,十税其一。二十七年分担庚子赔款,浙江开征,只捐房铺,月租在钱3千文(三吊),银元3元以下免征。民国3年(1914)浙江行政公署订发征收房捐章程十八条,捐率10%。5年改为店住屋捐,充警费。民国17年5月省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改捐率:店屋捐15%,月租1元以下免征;住屋捐10%,月租2元以下不捐。民国32年3月31日国民政府颂《房捐条例》,规定以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之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地居民在300户以上房屋征房捐。宁海在抗日战争前仅征市房,后扩至民房,除政府机关、公私学校及毁坏不堪居住之房屋外,凡在本县住民,其房屋不论出租自用,房屋所在地之居民不论聚居户数多寡,普遍编征。民国32年全县捐率,营业房屋,出租按租金征20%、自用按房屋现值征2%;住家房屋,出租、自用照营业房屋减半。民国34年邻境乔来商旅云集,人口激增,住房紧张,房主乘机抬价纠纷不断,省政府通知空房征捐,自用加倍,新建房免土地税一年,房捐三年。民国35年房捐条例改为居民在500户以上之地征收,是年5月省县政视察团至县视察房捐征务,县长李洁呈书称:“依照条例,宁海仅县政府所在地一处,但商业萧条,已非昔比,其他均不合征收对象,影响税课收入,以致预算短绌,且县政府所在地房屋,非尽高楼大厦,住民亦非富商大贾,本县预算编列房捐1.4亿元,委以难以照办,准予转请变通,以裕税收”。
  民国36年11月条例修改为: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集镇之房屋均得征收,其范围及免税标准由县参议会议决,经县政府呈省政府核准,报财政部备案。是年经县参会通过按房屋及富力核定等级捐率:楼房甲级3万元,乙级2万元,丙级1万元,丁级0.5万元,戊级0.2万元,平房照楼房减半;营业用房照上例住房增加一至五倍。民国37年住家房屋自用按0.6%征收。38年计商户700户,住户3000户,春夏季房捐改用稻谷计算。
  房捐由房屋所有人交纳,典房由典权人交纳,出租房屋由承租人代交,于付给房租时向房主扣回,逾期交纳加收罚款;逾期1个月加20%,2个月加50%,3个月加100%;隐匿房产,短报捐额,按短报额处1—3倍罚款,由法院裁定。房捐以外加征房主积谷、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防空工事捐、卫生捐等费。由于捐重费多,呼声四起。民国32年7月忠魂乡上书县政府“本乡去年房警捐额450元,每元附税9元,计4050元。今年加三倍达12150元,负担过重要求削减……”。民国36年缑城镇呈书,今年春夏季配额900万元,本镇上年1—15保1712户房捐167.5万元,今年只能配780万元差172万元要求减免”,长亭、三省、久安诸乡上书求削减纷至沓来。均置之不理。
  解放后,依照台州专署制发《各项地方税征收要点》规定,以县城所在地及商业市镇之房屋课税,分营业用房与住家房两类,税率依旧。1949年11月13日县人民政府制订宁海县房捐稽征要点:房屋以七架为间,宽1.2丈为标准,楼、平房屋各分五级,每间现值以稻谷计(时石谷新币2元),楼屋甲级40石、乙级35石、丙级30石、丁级25石、戊级20石,平屋减半。在城关区的中东西三镇开征,1468户应征税款788.5元,折大米29530斤。1950年称房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不属开征地区。1951年止,共征税2950元(折新币)。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从10月起开征。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公用房屋、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自用房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屋、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的房屋等免征。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自然损耗30%后的余值征税。无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用“房产税原值核定参考表”。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征1.2%;房产租金收入征12%。纳税期限:企业单位按季度每季的第二个月,个人分上半年(2月)、下半年(8月份)交纳。1986年征0.3万元,内全民0.2万元、个人0.1万元。
  二、征收 民国初期,宁海房捐由警察局编查征收,民国26年起改县赋税处,后改县税捐处编查征收,按年计算分春夏、秋冬两期,在每年1月与7月征收员会同乡镇公所,按照户口清册将房屋坐落地点、门牌号次、房主房客姓名、商店字号、房屋间数、现值与租金,每户应交捐额造好编查清册,填发通知单。委托乡镇公所征收,提公费5%。征收房捐的房产租金标准。民国32年成立房产评价委员会,由县党部、县政府、县参议会、县税处等机关团体派员组成评定。民国29年7月,将海游31户捐9.1元。征册,移送三门县接征。
  解放后实地丈量、按实征收。
  警捐 浙江单行法,创清代,房客为纳税人,充警费得名,山警察局编征。民国期间,民国27年起移交县赋税处查征。30年简化手续,依照房捐同额并入房捐征收,民国36年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停征。其中民国31年征4.31万元,34年征34.97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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