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车船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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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5
颗粒名称: 第十二节 车船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220-2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车船征税始于汉代,历经多个朝代变革。民国时期,宁海地区征收船舶牌照捐、露天车照捐等,后确立使用牌照税名称,并多次修改税法,增加征税项目和提高税率。解放后,人民政府制定车船使用捐暂行办法,后定名使用牌照税,并多次调整税额和征税范围。1986年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县开征车船使用税,并规定免税项目。民国时期税源主要包括脚踏车、水碓、肩舆等,征收方法实行查挤。解放后,税源逐渐增多,包括木帆船、自行车、机动船等,征收前进行申报登记,后开展检查,1986年起委托相关机构代征。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车船使用税

内容

一、车船征税 始于汉元光六年(前129)的“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前119)规定平民车1辆,征税1算,商人加倍;船5丈以上征税1算,(每算20钱)。明代船只征税称“船料”。清代内船沿用明制,外船按载重吨位课,称“吨税”又称“船钞”。
  民国初期沿清未变。宁海于民国11年(1922)征船舶牌照捐,16年征露天车照捐,23年报省民政厅批准,开征脚踏车照捐。次年6月县政府布告“宁海县管理脚踏车暂行规定”:每辆牌号洋0.2元,车照月捐0.2元、自用年捐1元,违者罚金1元,机关、团体自有公用免捐。民国24年《财政收支系统法》中确立使用牌照税名称,列市县税源之一。民国30年行政院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民国31年征税范围与税率:车每辆6—15元,船筏每只3—15元,轮船每艘60—300元,肩舆每乘6元,水碓每座9元(均按季征)。民国34年6月11日国民政府颁《使用牌照税法》,规定分人力、兽力、驾驶车,人力、机器驾驶船,肩舆,驮兽四种,及其税额最高限额,自用照营业减半,牌照按(半)年换发一次。次年6月省政府订发《浙江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规定竹筏每张半年征税400元。民国35年12月.36年1月两次修改税法,增加征税项目,提高税率,自用减四分之一。民国37年1月10日县政检讨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通过使用牌照全年税额:人力行驶车每辆5万元,兽力行驶车20万元,人力驾驶船甲级(载重万斤以上)30万元,乙级(载重5千斤以上)25万元,丙级(载重5千斤以下)20万元;竹筏每张5万元;肩舆每乘2万元;驮兽每只5万元。同年12月7日立法院通过修改使用牌照税法第五条,乘人小汽车在动员“戡乱"期间私人专用增加税额四倍,三轮车及装货板车按人力驾驶增加二分之一。民国38年3月,由于物价飞涨,实行基期税率征税。依照修正牌照税法原定税率,按杭州市民国37年12月份生活费指数计算。
  解放后,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宁海县征收车船使用捐暂行办法》,营业载货汽车每辆4万元,自行车0.25万元,畜力车1万元,载货客车0.4万元,人力驾驶船(大)2.5万元,(中)1万元,(小)0.3万元。每张车船牌照工本费0.05万元。11月1日开征,当年实征冬季税款54万元。1950年《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定名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冠以车船二字。全年税额:非机动船分五个税级,10吨以下每吨0.6万元,300吨以上每吨1.4万元;机动船50吨以下每吨1.2万元,51吨以上每吨1.4万元;自行车每辆3.2万元(以上均旧币)。经省批准:自行车全县开征,非机动船仅征白峤埠一处。1952年增加石桥头和桥头胡两地。1953年白峤埠取消,自行车停征。1954年下半年起石桥头受车岙港堵港断航停征。1955年6月宁波专署税务局批准宁海的长街、力洋区出海船只除载重1吨渔船外,所有木帆船开征。1956年10月全县开征非机动船与自行车。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城关、桥头胡、梅林、深圳、黄坛、西店等地开征双轮钢丝车(又名手拉车),每辆3.2元。1962年全县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7年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自行车和渔业用船使用牌照税停征。1973年税制改革,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全县只就个人和房管部门的手拉车征收。1978年后放宽停征。
  1984年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通知,开征个人自有自用摩托车使用税,全年每辆双轮60元、轻便20元。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0月18日省下达施行规定,征税不发牌照、消除“牌照”征税概念,符合使用“受益”征税的性质。全县于10月1日开征,年单位税额为:乘人汽车每辆7座以下100元,8—13座120元,14—30座140元,31—50座180元,51座以上20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0元,拖拉机净吨位每吨20元,简易机动车三卡40元,二卡30元,摩托车三轮80元、二轮60元、轻便20元。非机动车三轮8元,汽车胎货车10元,营业三轮钢丝车6元;船舶;机动按净吨位,150吨以下每吨1.2元,151—500吨,每吨1.6元,501—1500吨,每吨2.2元,非机动按载重吨位10吨以下每吨0.6元,11—50吨每吨0.8元,51—150吨每吨1元,151—300吨每吨1.2元。纳税期限:机动船车每年3月、9月,非机动车船每年3月,农牧业生产使用的车船,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公用车船、载重不满1吨的渔船、洒水、防疫、囚、警等车,消防、救护、垃圾等车船免税。
  二、税源与征收 民国时期宁海有脚踏车近百辆,水碓100余座,肩舆数十乘,手拉车数十辆,骡子200余匹;水上渔船500—600只,运输船十余艘,竹筏300—500张,分布于清溪、白溪、浮溪间,装运木炭、竹、木、柴。征收方法广贴布告,实行查挤。
  解放后,1953年木帆船598只,载重2.556吨,其中10吨以上43只598吨,征收税款861元。1957年自行车245辆,50吨以下机动船1艘,非机动船728只,内农业生产合作社601只。开征前县税务局张贴通告,进行申报登记发给牌照、建立纳税户册,办理车船牌照转移。征期结束开展检查,1986年起为便于税收与交通管理相配合,车船使用税委托公路交通监理所、站和航管所代征。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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