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文化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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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4
颗粒名称: 第十一节 文化娱乐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218-2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筵席捐和娱乐捐是主要的税种,后改为行为取缔捐,筵席按总收入征10%,娱乐场所按票价征20%。国民政府颁布相关税法后,税率有所调整。解放后,人民政府开征娱乐税和筵席税,税率也有所变动。1953年税制改革后,文化娱乐税成为新的税种,其他项目并入营业税。宁海地区属于低税率地区,部分戏曲等项目曾免税,后全面复征,再后停征。征收方面,民国时期委托菜馆代征筵席捐,解放后委托剧场代征娱乐税和筵席税。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文化娱乐税

内容

一、税制 民国初称戏捐、菜馆捐。民国23年县政府改订筵席捐章程13条,报省民政、财政、教育三厅批准。充公安、教育经费,以菜馆(含兼营酒菜)承办筵席之包厨,向顾客征收筵席捐5%,每次筵价不满3元免税。民国22年呈省三厅批准,戏捐改为娱乐捐,规定每日交税银4元,充公安、教育费。民国31年1月筵席捐、娱乐捐改称“行为取缔捐”。筵席按总收入征10%,戏剧、电影等娱乐场所按照票价征20%。同年5月1日国民政府颁《筵席及娱乐税法》。民国35年12月5日修正税法,全县筵席起税点定为5万元,筵席价在起税点以上不满五倍,从价征10%,五倍以上征20%;娱乐税电影、戏剧以营利为目的照门票征25%。民国36年12月1日修正公布税法为15条,规定筵席税率在20%,娱乐税率在30%内由县政府制订,经县参议会议决施行。宁海民国37年3月1订定免税标准为50万元。全县无上规模餐馆与戏院,仅赖喜庆筵席征税。演戏在“戡乱”期间遭“劝令”禁演,收入极微。
  解放后,1949年8月3日县人民政府通知开征娱乐税,税率25%,11月票价调高,日戏普通价480元,加税120元为600元,军警优待票价320元加税80元为400元,夜戏加半。当年征l19.2万元。1950年征娱乐税167万元,筵席税33万元(以上旧币)。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颁《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征税项目与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10—30%,舞场50%,筵席10—20%,冷食10%—20%,旅馆5—20%,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1953年税制改革,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名称,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项目并入营业税。1956年5月3日,国家主席毛泽东令颁《文化娱乐税条例》,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为征税对象,划城市或城镇人口数为甲、乙、丙、丁、戊5个税级,分电影和其他文娱两个税目:电影甲级25%,戊级5%,戏曲甲级10%,戊级2%。宁海属戊级地区。依照条例规定,戏曲等七个项目免税二年,实际执行到1962年2月起全面复征。宁海平剧团、越剧团收入少,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定期免税。1964年规定京剧、各种戏曲的专业剧团演唱革命现代戏,电影队下乡放映均免税。1966年10月起奉令停征。
  二、征收 民国时期筵席捐委托菜馆代征,代征捐款按月汇解,支酬金2%,逾期不解或隐漏弊混,视情节处5倍以下罚款。娱乐捐实行认额征收,其中民国23年城区由冯锦标以294.94元获认。民国31年征收1865元,36年征1788.33万元。
  解放后全县酒菜馆只2家,经营零星;剧场1所,遇雨停演,开歇无常。1949年8月委托群众(后改人民)剧场代征。1953年报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城关镇开征,剧场负责代征解交。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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