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13020020240001014 |
| 颗粒名称: | 第十一节 文化娱乐税 |
| 分类号: | F810.424 |
| 页数: | 3 |
| 页码: | 218-220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筵席捐和娱乐捐是主要的税种,后改为行为取缔捐,筵席按总收入征10%,娱乐场所按票价征20%。国民政府颁布相关税法后,税率有所调整。解放后,人民政府开征娱乐税和筵席税,税率也有所变动。1953年税制改革后,文化娱乐税成为新的税种,其他项目并入营业税。宁海地区属于低税率地区,部分戏曲等项目曾免税,后全面复征,再后停征。征收方面,民国时期委托菜馆代征筵席捐,解放后委托剧场代征娱乐税和筵席税。 |
| 关键词: | 宁海县 工商税 文化娱乐税 |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