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建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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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3
颗粒名称: 第十节 建筑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7-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3年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等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等项目需缴纳建筑税,税率为10%,但部分投资如能源、交通、学校等免征。1984年扩大免征范围,包括手工业社组、公共卫生设施等。1985年规定自筹基建超过国家计划10%的浮动部分加税10%。征收方面,1983年税款于1984年1月纳库,1985年和1986年税款分别实征28.69万元和18.32万元,其中1985年委托县人民建设银行代征。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建筑税

内容

一、税制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条例》以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包含农村社队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为建筑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税率10%,税款上交中央财政,但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等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或赠款,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等免征。1984年1月规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店、县属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集体企业、公共卫生设施、“三废”治理的专项设施,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商业部门的小型菜场建筑设施,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拆迁工程,不扩大建筑面积或扩大面积的投资在2万元和2万以下等均免征。1985年规定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部分加税10%,即按20%征收。
  二、征收 调查1983年9月30日尚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按10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投资计征,税款于1984年1月纳库共30户10.4万元,1985年税款委托县人民建设银行代征,实征28.69万元,1986年18.32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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