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遗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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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11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遗产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5-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遗产税是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人的一种税种。民国4年订立遗产税条例,27年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29年开征,起征点为5000元,采用十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户籍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税收效果有限。民国32年提高起征点并延长免税期限,35年修改条例,起征点改为100万元,税率最高达60%。37年补充规定,起征点为金园券2万元,采用10个税率级距征收。解放后未开征。征收方面,民国31年设遗产印花税股专管,33年县政府督促申报纳税。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遗产税

内容

一、税制 以财产所有权人死亡,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获得财产之继承人为纳税人,亦称继承税。民国4年(1915)订遗产税条例,民国27年10月6日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于民国29年7月1日开征。遗产额起征点为5000元,用1%至50%的十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遗产总额减除计税6项。(1)依法应交之税捐及罚款;(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之债务;(3)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之必要费用;(4)500元以下之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者之工作费用;(5)依法不得采伐或未达采伐年龄之树木;(6)经登记或有证明者之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特有财产。由于户籍机构及财产登记制度未上轨道,无人报税,虽公布“密告检举受奖办法”,投税者寥寥。民国32年2月起提高起征点,延长分析赠与财产免税期限,规定不按规定纳税的,则强制标卖财产。民国35年4月16日条例修改为六章二十七条,起征点改为100万元,超过100万元征1%,超过200万元至300万元,超过额征2%,最高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额征60%,民国37年8月26日补充规定,起征点为金园券2万元,用10个税率级距征收,2万元以上征1%,超过4万元至8万元,超过额征2%,最高超过200万元以上,超过额征60%,减免项目为:遗产总额未满2万元,海陆空军佐士兵及公务员战时阵亡,受伤致死者之遗产未超过4万元;捐助学校、医院、图书馆之财产未超过1万元;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未成年或正在受教育之子女,每人按遗产总值5%减除,最多不得超过2千元,丧葬费与农业用具及从事各业之工作用具减除不超过2千元。
  解放后,未开征。
  二、征收 民国31年2月直接税宁海分局商请县政府印花税检查员兼遗产税情报员。民国32年12月设遗产印花税股专管。对民国29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口死亡,遗产与财产出卖动态,按乡调查编造清册。民国33年县政府责成地籍整理与推收单位,于继承或移转登记或推收过户,督促申报纳税。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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