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13020020240001009 |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营业牌照税 |
| 分类号: | F810.424 |
| 页数: | 2 |
| 页码: | 211-212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后改为普通营业税。民国31年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改征营业牌照税。民国33年国民政府颁《营业牌照税法》,按资本额划等级课税。民国35年规定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0.3%,并对违规行为处罚。民国37年县参议会决定按0.3%征收。商号需申报牌照,税款逐年增加,从民国17年的304元增至36年的1163.8万元。 |
| 关键词: | 宁海县 工商税 牌照税 |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