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营业牌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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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营业牌照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1-2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3年开征烟酒牌照税,后改为普通营业税。民国31年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改征营业牌照税。民国33年国民政府颁《营业牌照税法》,按资本额划等级课税。民国35年规定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0.3%,并对违规行为处罚。民国37年县参议会决定按0.3%征收。商号需申报牌照,税款逐年增加,从民国17年的304元增至36年的1163.8万元。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牌照税

内容

一、税制 民国3年(1914)开征烟酒牌照税,29年改为普通营业税。民国31年1月24日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将原来征收具有牌照税性质之旅店、牙行、典当、烟酒售卖、迷信等业及其他含有取缔性质之营业牌照税等改征营业牌照税。征收税额经县参议会通过如表。
  民国33年2月11日国民政府颁《营业牌照税法》,以资本额划等级课税,最低级税额10元,最高税额不得超过资本额的0.5%。民国35年12月5日规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等级,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0.3%;如牌照转让、出借处罚锾5万元;短漏资本营业额处罚锾二至五倍;补税罚锾在十五天内未交,勒令停业。民国37年1月10日县参议会通过营业牌照税划分行业等级按0.3%征收。
  二、征收 牌照由商号在营业前申报,每年换一次。征收税款民国17年304元,27年1226元,28年4227元,29年2383元,31年3.06万元,32年23.36万元,33年50.65万元,34年76.8万元.35年26.59万元,36年1163.8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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