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营企业工商税与综合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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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国营企业工商税与综合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210-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工商税,包括国营企业工商税、国营企业综合税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综合税

内容

一、国营企业工商税 1966年对粮食局所属的粮油加工企业试行。除酒、饴糖照原征税外,依照企业上年度决算的积累总额(含税额)的50%数额,换算出占同期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为该企业适用税率,每月销售收入据以计税,税后利润上交,积累率不到5%免征。报省批准:宁海油厂28%,宁海、黄墩米厂13%,长街米厂12%,西店米厂8%,黄坛、力洋米厂10%。次年税率改由县税务局核定,报省备案,至1971年共征税款27.96万元。
  二、国营企业综合税 1970年1月,贯彻“浙江省国营企业综合税试行办法”,全县43户国营企业、供销社以其上年度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的税款总和,换算占销售收入或收益额的比例。综合税率,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酒厂税率黄白酒60.6%,其他酒25.6%,各区供销社、茶叶40.4%,纸10.1%,其他工业品与商业零售为一个税率,中百公司、土产公司批发部以原税负为基础核定全年固定税额为2000元、1000元;其余均一个企业一个税率,税率最高丝厂15.2%(白厂丝提价后调整为12.4%),最低食品公司为1.09%。1970年至1972年综合税率纳库276.28万元。
  三、工商税 1972年县森工站独家试行。原木收购金额征10%、零售额征3%的工商税。年征6704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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