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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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营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3
页码: 198-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工商税的营业税,包括税制、税源、征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营业税

内容

一、税制营业课税,周代已有“商贾虞衡”,西汉时的“算缗钱”按商业收入或资本额计征。明代宣德四年(1429)的“市肆门摊税”,包括磨榨房、砖瓦窑、果园在内。后增糖坊、裁缝铺等项,清代扩大到当、牙、屠。
  民国初,订《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民国16年8月,省订《营业税条例》十三条,未实行。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营业税法》,征收范围包括牙税、当税、屠宰税与箔类特捐,税率分三:
  (1)按营业收入额征0.2%—1%;
  (2)按营业纯收益额征,纯收益额不满资本额15%,征2%—5%;合资本额15%,不满25%征5%—7.5%;合资本额25%以上征7.5%—10%;
  (3)按营业资本额征0.4%—2%。营业收入额不满1000元、营利得益额不满100元、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免税。民国29年烟酒牌照税改营业税,税率1%,附加0.6%。民国30年6月营业税划国家税。民国31年7月,改按营业总收入额征1%—3%;营业资本额征2%—4%,每月营业收入额不满500元、资本不满2000元免税。民国35年7月改地方税。民国36年5月改制:按营业收入额征1.5%,营业收益额征4%,制造业减半;并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及交易所内发生之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省际性之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之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人民合办之营利事业等征收特种营业税。同年11月25日又改营业收入额征3%,营业收益额征6%。37年3月特种营业税归地方按普通营业税法征收。
  解放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由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组成。由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等工商营利事业在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
  (1)营业税分104个行业、123个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3%,按营业收益额征1.5%—6%,按佣金收益额征6%—15%。1953年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营业税内,工业分38个行业税率1.5%—3.5%,商业分37个行业税率2%—3.5,收益额分23个行业税率2%—7%,佣金收益额分6个行业税率7%—15%。供销、消费合作社税率2.5%,销售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屠宰业不征营业税。纳税环节:工业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纳营业税三道,其产制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纳批零两道;商业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纳两道。国家专卖事业、公私立医院、诊所、登记的报纸刊物、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每月人均)、小型工商业户和摊贩每月的营业收入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免征。1955年规定新成立的手工业社营业税减半一年;手工业生产组与供销生产社组减征20%。1958年4月对个体工商业户收入60元、收益25元以下免税。同年10月改革税制称工商统一税,征收营业税的分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3%、5%、7%三档。1961年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改为收入额90元,收益额60元。1973年,工商税分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税率3%,服务行业税率5%、3%。1979年10月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提高为收入额150元、收益额50元。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税目分商业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率最低3%,最高15%共25个。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和简易人身、养老金、医疗、农牧等保险以及群众性文化、体育事业等免税;为农业服务等销售收入也作了照顾规定;起征点规定:经营商品零售收入每月240元、经营其他业务收入为120元;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除不经过商业批发部门直接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外,纳产品(增值)税的不再纳营业税;商品批发按批发额减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1985年规定,企业撤出的混岗和富裕人员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建筑安装、理发、缝纫业务收入免税一年。
  (2)摊贩牌照税 解放后,划14个等级,资本额不满20元免征,最低20元每季征0.5元,超过180元至200元为最高级每季征12元,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加收2-元。1949年8—12月共征378元。1951年9月规定按工商业税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3)临时商业税 1949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规定:“所有来往货物发生营业行为,除摊贩、杂粮、蔬菜及小本经营者外,按3%课征。”只征牛、毛猪、毛羊三种;12月增棉纱、布匹。1950年规定赶集市、跑单帮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和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征收。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起征点为一次营业额包括整批货物一次运到分次出售15元征税,棉花、粮食、山货、药材征4%,其他货品征6%。1952年3月改为:粮食、棉花、药材6%,山货和其他货品8%,扫帚等24种滞销货品给予减征20%或免征。1953年起征点改20元,临时运输课3.5%、信客临时收益课15%,经营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纳屠宰税的牲肉征5%。1956年12月贩卖猪种征3%。1958年5月起征点降为10元,税率不分品种一律10%,同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1961年为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充农经商,实行加征一至五倍。1967年个体运输按次(天)满5元起征。1973年称“临时经营”,其范围: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1984年税率贩卖农副产品5%、内粮食按3%、代理购销10%、其他8%,起征点15元,贩运种子、种苗、种畜、幼禽、苗禽、饲料、柴草免征,获利大的给30成内加征。
  二、税源 宁海商业,南宋后始盛,元末明初,酿造、冶铁、榨油、砖陶、纺织等手工业和狩猎畜牧等农村家庭副业有了发展,县城设立三、六、九集市为商品交换后,全县“为市之地二十有四,一月之中靡日无市。”商什税税源增加。清末上海至黄墩通商,贸易又有扩大,民国起抗战前,全县大小商号600余户、经营棉布南北货,以及纸烟、煤油等类。资本额最大为6千元。民国26年后奉海公路破坏,又迭遭日机轰炸,商业衰落。民国30年4月后,战局稍定,县城座商有413户,资本额732万元,从事运输商行50—60户,从事于台温与宁奉商贩居间贮运油行79户、旅店33户、增加酒菜饭店10户,西出梁皇岔路古道,饭宿比比皆是,桑州饭宿达40户,桥头胡结连到峡山、薛岙、樟树为货物吞吐口,“百业盛获巨利”,有的“一掷千金亦无吝色。”日军投降,内战硝烟顿起,经济一落千丈。民国38年(1949)2月全县商号335户、资本额324.56万元(金园券),其中城区有南北货业15户,布业5户、屠宰业7户、纸业12户、经纪业19户、糖食业11户、卷烟业18户、粮食业15户、国药业11户、旅馆业15户、百货业18户、薪炭业8户、钉铁业8户、杂货业29户、咸鲜业14户、打铁铸业8户、文具业2户、钟表业2户、照相业2户、饮食业2户、银饰业6户、镶牙业5户、医院3户。
  解放后,1950年有国家银行、邮电、书店、中百、中粮、中土产、运输等公司7户;地方国营工业1户、公私合营交通运输1户,合作社2户,私营座商375户,其中工业117户,(内镶牙5户免税,季节性糖坊4户课临商税,零星木匠30户,钉铁3户、缝纫2户,贫苦纺织1户,家庭副业1户),实际纳税71户(即粮食加工厂6户、电灯厂1户、纺织4户、酿酒1户、钉铁19户、缝纫16户、洗染3户、木作21户),商业258户(医院5户、理发1户、瓷器1户、绱鞋18户免税),实际纳税233户(棉布3户、南货30户、百货33户、卷烟24户、估衣3户、文具14户、鱼鲜18户、医药12户、运输1户、饮食11户、鞋帽2户、瓷器2户、照相3户、钟表3户、理发12户、旅店23户、经纪26户、屠宰8户、食盐1户);摊贩申请登记617户,资本额7670万元;行商318户,资本额55800万元。私营座商资本额284300万元,内资本额上10000万元为4户。(从业人员:国营106人、公私合营7人、合作社47人、私营719人共计879人。分工业236人、商业643人)。区乡私营1148户(以上均旧币)。
  1956年底工商业登记1391户,纳税839户,其中国营93户、纳税22户,供销社83户,纳税14户,手工业社、组148户、纳税77户、合作商店、组212户,纳税175户,公私合营18户、纳税18户,私营674户,纳税361户,小型户161户,行商经改造除转农,转运销处和代销处外,只10户。
  1982年共有企业2431户(其中免税337户),比1978年的1050户增加1.31倍。全民所有制企业13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77户,内社队企业973户,比1978年增加43%,全民与集体合营企业2户,个体工商业户1014户,比1978年增加3.61倍。交纳营业税的为交通运输10户,商业590户,服务行业585户,其他64户。1986年工商业为5672户,交纳营业税的有全民交通运输1户,商业87户(内免税2户,服务行业17户,其他27户);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5户,建筑安装16户,商业服务98户(内免税1户),其他119户(免税20户),个体经营2455户(内免税4户),供销社46户。
  三、征收 民国20年(1931)台属营业税局分派征额,县政府委商会承办,商会分摊到店。民国26年起营业税移交宁象办事处征收,民国27年7月改由宁海税务分处接征,均用定额分摊。民国31年直接税分局接办后,实行查定征收,按月纳税:按营业收入额征,3个月查定一次,按收益额征半年查定一次。民国35年县税处接管未变,但为罗掘财源,任意估增,强行分摊,税负小商重于大店,激起商民群起请愿抗议。同年6月小菜场摊贩22名,呼称“米珠薪桂度日维艰,重税不胜负荷”。同年9月,省分配营业税征额1680万元,县加为2000万元征收,强压营业税评议委员会通过,将原来城乡七、三分配比额,改为55%与45%。民国36年第2季度又改40%与60%,30余家商号向县政府请愿,“不能削足就履,益大、柴万成、荣昌、元生大店估增仅1倍,其他各号增加2至3倍以上”,事情一直闹到12月10日,由县商会监理事会出面邀请县党部、县政府、县税处调处,把事息平:(一)重新酌定县商会到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到商号的营业百分比;(二)视营业实际增加营业税额,由征收机关与县商会按月酌定;(三)城乡各市集营业额百分比,由征收机关召集地方法团商定;(四)8、9月份营业税过重,待10至12月合并调整。民国37年3月县税处派员对因起征点关系和“顽抗”未税户,用乙种票证挨户查征,逾限加罚,10天加20%,20天加40%,30天加50%及至处以停业。
  解放后,1949年10月台州专署财粮科分配全县冬季任务每月大米500石。按米时价8折计算人民币。一市、黄坛、白峤等地人力不足,东区残匪未清,均暂缓征外,分配城区、桥头胡区的桥头胡、竹口,深圳区的梅林、黄溪口、西店、五市街、大蔡、深圳,西南区的桑州、岔路、前童、沙柳等地,由当地商会向下分配。1950年贯彻“协商办税”,分三种方法征收:(一)会计制度健全,实行自报查帐征收的工业2户(国营1户,私营1户);商业30户(国营7户、合作社20户、公私合营3户);(二)会计制度不健全,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1305户,(工业141户,商业1164户);(三)较小业户150户(工业118户,商业32户),在民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另有214户摊贩,摊贩业税由摊管会代征。
  1951年9月,城关镇成立联合民主评议委员会,19人组成,各区镇也相继成立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其任务:传达人民政府税收政策、法令;督促工商业户自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检举假帐,揭发虚报;评定工商业户营业额及所得额,提交税务机关依率核算税额;受理对民评有异议之申请;重评各行业不公之评议;督促工商业户完成纳税义务。。1951年春季,税局会同工商界代表评定,工商业户纷纷响应抗美援朝号召,敲锣打鼓,集体喜交爱国税,入库率达98.7%,并捐献飞机大炮款5.89万元(折新币)。夏季,税务机关掌握了较全面偷漏税材料,用典型户推算方式,经过联评会评定,推动工商业户建帐、建票、进销货报验、盘存等制度,有的聘请会计顾问,使用新式帐簿,申请查帐征收。秋季由评委会(组)实行由下而上分业反复评定。
  1952年民评户调整为815户,比上年减少40.6%,定期定额扩大为634户,比上年增加484户。
  1953年营业税改半年一评,由于年初忙于贯彻税率制修正,外部少数不法私商乘国家机关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强迫命令、反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之机,对税干进行诬告报复迭有发生。为扭转平时少管、临阵忙的被动局面,全力调查核实资料,编造民评方案,报宁波地区财委批准.8月起全面开展。贯彻“调查为协商的基础,协商弥补调查之不足”精神,由镇、区长亲自召开职工代表会、工商界代表会、以及私营工商业户大会,打击偷漏抗税不法分子,保护遵纪守法户。城关对吴、季两老板用不发工资、不营业报复检举其偷税的职工,分别当场由司法机关逮捕法办与判徒刑一年。桑州、力洋的杂货店与布店两店主因偷税抗交分别判处徒刑半年、一年。
  1954年,贯彻“有多少本钱、做多少生意、交多少税”,“赚多少钱、收多少税”的实事求是方针和“报实不加、补税不罚、评后查出偷漏、依法从严处理”的政策,除国营12户,公私合营1户、供销社15户自报查帐征收外,私营1765户中,查帐征收4户,民评240户,每月营业额在500元以下有1521户划为小型户(内435户免税)。评议掌握上:进销货两头为国合企业控制的商业户,一般不评;进货控制销货未控的照评;方法上以进轧销或以料定产、以产控销,同一业户部分商品由国合企业包销、收购或加工、代销的,国合控制部分不评,评议重点放在自由市场进货户,偷漏税资料运用上,引而不发。
  1955年取消按行业分等级评定漏销额,改按逐户评营业额,确无偷漏或自报足额的不评。小型户分单定与双定征收,单定按月自报暂交,半年一评;双定由业户依照上期实际发生额,测估本期营业趋势,申报半年分季营业计划,经过业户间评议,税局核定,半年一定、分月交税,每季实际营业额超短于定额的20%调整,营业税调前不调后,所得税调后不调前。
  1956年取消民评,查帐证收扩大为207户,占总数16.4%,核实征收109户占8.64%,单定686户占54.4%,双定259户占20.54%。财会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办税人员,经过纳税鉴定的粮食局、运输公司、木材收购站、城关供销社、银行、保险公司、邮电局、专卖公司、印刷厂、采购局、电厂等的营业税、商流税(酒、原木、麦粉),货物税(粮食、茶叶),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食品公司的屠宰税(牲畜肉取消验印)试行(开票、计算、交库)“三自”纳税。次年扩大到手工业社,运用手工业会计辅导网,组织学习财会制度,国家税法。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采取月审记录。16个农业社从9月起推行自行计算纳税。小商小贩推行定额交税。
  摊贩业税采用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城区1951年有估衣、卷烟、百货三种行业,核定税额,春季93户328元,夏季85户347元,秋季69户323元,1953年改按小型户征收。
  临时经营商业税,1950年1月县人民政府规定:(1)行商货物落行销售,行栈负责人即应据实填报行商营业税申报核税表,于当日12时前送征收机关,派员查明核定税额,于次日12时前将税款交征收机关,未销存货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由征收机关查明后出售再核税扣交;(2)住商及运输单位,向行商或商贩进货、建立进货簿,填写进货日期、发货行号、地址、运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送征收机关编号;(3)行商不落行销售货物,应于到达时即向销货地稽征所及小北门检查站申报,办理登记发给临时营业许可证,取具纳税保证,待货物出售后,凭许可证向原登记机关报税。未经税局批准扣税的行栈、行商货物落行销售,由行栈负责督促到征收机关交纳。1954年起登记行商,着重控制行商货物运销单、实行货单同行。
  1958年后,基本上是国营、集体两种经济,以自报与核实征收为主。
  1980年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开放商品流通渠道,冲破以国营商业一统商品批发阵地的税收控管机制,采取自报核实与定额征收过渡,但自报不足,定额偏低,有的以此致“富”,影响国营、供销社、合作商店的正当经营。1983年8月1日起采取商品批发代扣税款办法,凭“宁海县工商企业购货簿与营业执照”,扣3.5%(换算率)营业税,无簿(证)扣12%临时经营工商税,当月扣税11681元,超上半年月均征4152元的1.81倍,9月比8月增28.5%。10月起贯彻财政部全国实行扣税通知,又比9月增加29%。为解剖个体户税负,选城关镇3户,集中税收专管员10人,费时10天,到达5个县21个商业批发单位,查清进货数额全面核实销售额,均匿报少交,最低2倍,最高4.25倍,赵副县长到场听取处理定案。为堵塞商品批发扣税的漏洞,对商品批发单位扣税规定了奖罚制度,派员到批发单位检查,少扣税款责令其赔补;个体户购货簿专门规定管理办法。10月贯彻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有922户自查补税1.53万元。1984年10月起个体运输的简易三轮机动车、吉普车、轿车、拖拉机改用定额征收,每月税额(含所得税)12元至60元,分九等,面包车,其他客车月座7.5元,由公路管理部门代征。是年批发扣税12.94万元,占个体户税款收入29.05万元的44.65%。1986年个体户全面贯彻实行建帐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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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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