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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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产品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8
页码: 190-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工商税的产品税,包括税制、税源、征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税 产品税

内容

一、税制 产品征税,春秋战国对铁征税。汉始元六年(前81)税酒,唐建中元年(780)收茶、漆、竹、木。清代办厘。
  民国初,部分厘金改收统捐,其中酒捐仍照清末每缸捐银0.2元,发缸照每埕贴印花一张收银0.18元。民国4年(1915)实行烟酒公卖,征公卖费15%。15年办卷烟统税,17年6月增加麦粉,20年增加棉纱、火柴、水泥称为五项统税,完税后,通行全国不再重征。民国21年,宁海每担酒税,黄酒0.54元、糟烧0.88元,公卖费黄酒0.60、糟烧1.2元。同年7月,熏烟叶、洋啤酒征统税。25年增加火酒.29年7月扩大汽水、加入果子露、蒸溜水等为饮料品统税,12月增加糖类。民国30年7月7日国民政府颁《货物统税暂行条例》。税目有棉纱、水泥、火柴、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糖类、饮料品、麦粉等10个共10个税率中,最高卷烟80%、最低麦粉2.5%。民国31年2月糖类、卷烟、火柴改专卖,茶叶征税。民国32年,1月棉纱、麦粉征实,3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等统税。民国33年7月糖类征实,烟类、火柴恢复征税;烟叶按产区核价征税40%、烟丝征20%,国产酒类按产区核价征60%。宁海民国34年第四期货物税率税额表为:
  民国35年8月16日,国民政府颁《货物税条例》。税目税率:卷烟、洋酒、啤酒100%,锡箔及迷信用纸60%,化妆品45%,火柴、饮料品20%,糖类、水泥、皮毛15%,茶叶10%,棉纱7%,麦粉2.5%。民国37年2月国产烟叶、烟丝、酒类税率调整为60%、40%、100%,7月卷烟和洋酒啤酒、棉纱、饮料品提高至120%、10%、30%,毛纱线15%。从价征收完税价格定为:附近市场批发价×100÷(100+税率+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15)。民国37年8月26日,国产烟酒类及矿产类,依同年同月19日市场批发价格减除该期税额后之余额作完税价格。
  解放后,1949年8月起征收的有手工卷烟、酒、水产品、棉纱等种。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应税货物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日用品、矿产品及竹木等八大类1136个税目,税率最高120%,最低3%。同年7月税目简并为358个,以货物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当时厂商市场价格较乱,采用市场平均批价计税,每旬调查市价上报(临海分局)台州专区税务局核定税额。
  1953年修正税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应交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划货物税中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税目简并为174个,税率调为5%至50%,计税价格改为国营商业按批发牌价,土烟叶、原竹等按收购价格;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分23类58个税目,税率5%至66%,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其他各税和各项附加。采用从价与从量计税,宁海征收品种有薰烟叶、麦粉、酒、皮毛、棉纱、原木等。
  1958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合并称工商统一税。分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工农业产品和农产品采购五大类,税目108个,税率140个,最低1.5%,最高66%,其中工农业产品和农产品采购两类属应税产品,宁海10月开征的税目税率如下: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称工商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分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行业六类,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低3%,最高66%,工业30个税目和农林牧水产品采购9个税目属产品税,全县征收初期,一般一个企业均简靠使用一个税率。
  1984年10月,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征税产品分工业品与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工业品分烟、酒、食品饮料、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服装鞋帽、纸、文化用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电子产品、日用化工、其他轻工产品、药、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橡胶制品、陶瓷、建材、矿产品、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化工、黑色有色金属产品、其他工业品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分茶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黑木耳、水产品、毛绒、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生猪、菜羊、菜牛等10个税率。个别用定额征外,税率最低3%,最高60%.对白酒、黄酒、蔗糖、牛皮革和其他皮革的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和工业企业以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按规定征税,并对鼓励生产、进出口的产品和特殊情况的产品,规定减、免、退税照顾。全县征收产品有19类111个税目。
  1986年,纺织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3大类58个税目改征增值税。
  二、税源 民国时期主要有酒、烟、纸箔。民国21年(1932)有黄酒50万斤、糟烧0.35万斤。民国23年黄酒150万斤,糟烧1.4万斤、白酒0.5万斤。民国22年西店立兴烟厂开业,24年改公司,股金3万元、产银山牌香烟,26年抗战爆发关闭。民国31年9月蒋家溪宁昌烟草公司成立,股金12万元,产鹦鹉牌香烟,至解放前夕关厂。抗战期间机制卷烟奇缺,手工卷烟应市兴起,户多面广,山区自产土烟自行刨丝自吸,均无法征税;土烟丝店3家,民国36年共征烟丝30市担.大部系温台过路客商所缴。
  解放后,50年代以酒、水产品、原木、原竹、粮食、土纸为主.70年代增加纺织印染工业、橡胶制品、土红糖、机制糖,80年代轻纺工业品发展,日用机械工业和电子产品夺市而起。主要税源分述如下:
  (1)酒 1950年1372担、1951年9103担、内白酒1417担.1950年至1952年酒税16.49万元,占货物税30.7%。规定家酿酒自酿自饮限量,1949年600斤、1952年300斤,1954年150斤或土烧酒50斤,1956年100斤或土烧酒25斤。酒类编查:1951年编查88个乡5130户计酒2355担,1953年6872户1494担,1958年仅81担;商酿,1951年199户(内私营酒坊1户)1180担,1953年36户(内私营酒坊11户)6053担,1954年7户6502担,1956年设国营酒厂,1958年国营产酒15838担,1961年粮食减产,只产酒114.6吨(以上均粮食酿制)。1980年酒21990.5吨。啤酒,1982年109吨、1986年12988吨。
  (2)土纸 产于大里、马岙、双湖、西溪、双峰乡与凤潭乡的桐树岙、五松坑村,收入占农副业的70%以上,销沪、鲁诸省市。1952年至1956年供销社共收购中元屏24.54万件,四六屏40.3万件,1951年至1958年征税143.93万元,占同期货物税的53.5%。纸槽约700只至1956年减为512只,人民公社化后衰退。
  (3)水产品 1950年至1958年征30.05万担33.95万元,占货物税29.69%,1959年至1968年44.67万担54.54万元,1973年至1984年135.23万担181.49万元,其中1980年16.14万担22.1万元。
  (4)粮食 1953年开征至1958年征15.15万吨44.06万元,占同期货物税18.8%。
  (5)植物油 1950年2月开征至1956年征青(桕)油21694担,1957年至1961年征菜(棉)油14779担。
  (6)砖瓦 1951年9月开征,大小土窑200余座,1982年土窑302座、轮窑7座。
  (7)茶叶 1951年征83担0.03万元,1978年1.8万担86.39万元,1979年至1984年18.67万担911.5万元。
  (8)土红糖、机制糖 1973年至1986年征15323.57吨398.73万元。
  (9)橡胶产品 1972年至1984年征811.13万元。
  (10)纺织印染工业 1972年至1983年征1331.23万元。
  三、征收 民国时期,烟酒等均实行包额认税,其中民国36年双峰乡的酒捐由杨乡长向城内总包,钱大标承包征收,给定上交总额60万元,酿户每缸税额由承包人变通收取,后杨乡长净进利益转包与章正照等人承办,章聘用双港乡水车人陈某冒充货物税处人员挨保查缸,每缸收2万元,在八保榧坑上辽岗等村已收66缸之多(《宁海民报》民国36年1月12日)。家酿限量100斤,商酿经申请登记,发给酿照给执,纳税发完税证,装置容器封口贴完税照,骑缝处盖查验戳,证照不符,以私查扣。民国36年规定编查人员下乡查酒百斤,支川旅费百元。民国37年冬酿改直接征收,由保甲长陪同挨户编查黄酒108缸又11230斤。民国38年配查缸人员6名。烟类、手工卷烟户办理登记定额纳税贴印花,来自鄞奉等陷区的卷烟实行进货登记,有证登记盖印,无证补税。
  解放后,应税产品分驻厂、查定、起运征收,高税率产品建立原料、产品的进(产)用(销)存报告单和生产工具的开、停工实行启、查封管理,查定核实产量,出厂(坊)纳税,凭完税照、分运照、完税证、查验证同行;竹、木、茶叶、水产品(上市由市场行栈代扣)起运征收,货照同行。1956年取消查定征收,采取核实征收,出厂(坊)起运征收。1958年后除个体户外,按照实际销售自报核实征收。其中:
  (1)酒类 1949年10月省规定,应交税,经乡村政府人员催交二次以上,仍不交者由区政府强制执行,开酿不交,抗拒编查,处0.5元至1元罚款,私运、私售,隐匿不报或重用税照、初犯教育补税,具结悔过,重犯处以漏税货物总值50%内的罚款。1950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发布酒类编查布告。商酿,派员驻征,从原料至成品等各个环节均检查记录,每缸标准产量,定黄酒700斤、生酒710斤、代用品644斤,利用酒坊间产量分析对比核定,国营厂按专卖处收购申报纳税,年终结算。家酿贯彻先税后酿,发动乡村干部检查相结合,以料计产:1斤糯米出2斤黄酒,1斤鲜蕃薯出烧酒0.14斤,薯干出烧酒0.4斤。1953年改为:(1斤)糯米出黄酒2.33斤、鲜薯出烧酒0.15斤、薯干出烧酒0.45斤,以后沿用未变。全县200余名烧酒工均登记发证,划区编组,烧酒工具“角带”集中当地税务所(组),用领停交,定期汇报,编查结束,按村张榜公布,检举漏报。粮食统购统销后,酿酒锐减。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其中1983年长街所查获从三门、临海等县社办酒厂私销未税黄酒33.04万斤、补税5.57万元。
  (2)竹木 1956年前,行商收购纳税,船运从黄墩港、旗门港、铁江等出口销上海等地。供销社、手工业社收购按月报税;自产自销部分,就地与上市征收相结合,其中黄坛区的金家岙等6个村专制棺材、木桶、桌凳等木制品和双峰、辛岭等乡7个村专制簟、箩、篮、陶箩等竹制品,核定制成品与原木原竹的数量折算,组织村为单位征收。1963年7月起木竹制品实行纳税加盖验戳。
  (3)土纸 产区派驻税干,在乡政府领导下,安排计划,发动纸槽户生产,供销社收购后纳税起运。
  (4)砖瓦窑 分商窑与乡窑两类,乡窑自制自烧自用。开征初期,每窑自报“千砖万瓦”。1955年对重点窑丈量窑积、盘点生坯进窑、熟货出窑数量,核定窑税,建立生熟货的进(产)、出(销)存纳税登记卡。1956年为解决“八一”台灾修房,税干发动窑户增产,黄坛每座窑月烧3窑,长街创4窑。1963年11月县税务局规定砖陶管理办法,凡开、停均须办理税务登记,采取查定征收;对会计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给自报查帐计征;批售给社员转卖的产品,由窑场负责办理纳税保证金;乡窑自用按商窑销售额八折计税,免征所得税。1966年后管理放松。1980年建立砖瓦进出窑报告单,用查产核税征收。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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